異議股東請求公司收購股權,"合理價格"如何認定?

司法觀點

異議股東要求公司收購股份的,可由雙方協商確定收購價格,協商不成可通過鑑定來確定股權價值。如公司賬務賬簿資料與事實嚴重不符,則不應以審計結果認定股權價值。股東以實際投資數額作為收購價,且公司無證據證明該數額不合理的,應以股東主張作為合理價格。

異議股東請求公司收購股權,

知識點

1、什麼是異議股東收購請求權?

2、 “合理價格”如何確定?

3、異議股東行使收購請求權的期限

4、公司明確拒絕股東收購請求權的,異議股東可直接起訴……詳情見下文

經典案例

A公司成立於2010年8月12日,公司章程規定的公司營業期限為5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張某系A公司股東,出資100萬元,持股10%。

2016年6月8日,A公司召開股東會,對延長公司經營期限一事進行表決。張某到會並投反對票。2016年8月17日,張某向A公司發函,要求A公司以合理價格收購其所持股權。A公司未予回應。

2016年10月,張某將A公司訴至法院,要求A公司以100萬元價格收購其所持有的A公司10%股份。

法院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案中,A公司於2016年6月8日召開股東會,決議延長公司經營期限,張某雖未參加該股東會,但已明確表示反對延長公司經營期限。根據以上規定,張某有權要求A公司以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且A公司在收到張某發出的要求收購其股權商洽涵後未予回覆,現張某提起訴訟,於法有據。

關於張某要求A公司以100萬元價格收購其股權是否合理問題。本院認為,要求A公司以100萬元價格收購其股權是合理的,理由為:

首先,A公司提供的會計賬簿不能真實反映公司資產情況,不能以此確認張某股權現有價值。公司發生以上三種情況,股權有權要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所謂合理價格,首先應由股東及公司根據公司真實性資產狀況協商確定。如果股東與公司出於誠信而為,在不損害第三人利益尤其是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前提下,應當能夠找到一個相對公平合理的收購價格。如果雙方無法協商一致,則需要對股權價值進行確認。一旦異議股東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將委託相關單位對股東所持股權的現有價值進行鑑定,而鑑定的依據就是公司的會計賬簿

在本案中的審理過程中,為了能夠確認張某股權的現有價值,本院要求A公司提供了從成立至今的會計賬簿。張某對A公司提供的會計賬簿進行了質證,認為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存在轉移、侵佔公司資產行為,A公司以其自有資產為朱某支付股權轉讓款,會計賬簿記載與事實嚴重不符,不同意以此作為鑑定股權價值的依據。A公司認可,其以自有房屋代朱某向其他退出股東支付了股權轉讓款。同時,從A公司提供的會計賬簿看,朱某與A公司之間存在多筆往來,且金額巨大。由此可見,

A公司提供的會計賬簿不能客觀反映其資產狀況,也不能作為確定張某股權現有價值的依據

其次,A公司資產現尚處於不確定狀態,無法確認張某股權現有價值。A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在庭審中陳述,A公司以其自有房屋代其支付其他股東股權轉讓款,A公司已將房屋收回。但是,A公司未能證據其是否將房屋收回,其能否將房屋收回也不確認。因此,應當認定A公司資產尚不確定,且系A公司自己導致,應當由其承擔相應後果

第三,A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張某主張的收購價格不合理。A公司沒有按照會計準則真實、精確記載公司財務狀況,導致公司資產不清,無法確認公司股權價值。A公司也不能明確其公司現有資產狀況,但認可資產大於負債。A公司作為資產所有者,都不能確認資產狀況,張某作為小股東自然更無從知悉。在此情況下,張某要求A公司以實際出資金額100萬元收購其股權,並無不妥

綜上所述,A公司財務狀況不清,資產不確定,無法通過鑑定程序確認張某股權現有價值,此種情形系由A公司造成,應由其承擔相應責任。現張某要A公司以其實際出資金額100萬元價格收購股權,在A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張某該主張不合理情況下,應以該價格作為收購價格。

因調解不成,故法院判決A公司以100萬元價格收購張某所持股權。

律師點評

上述典型案例涉及到了對異議股東收購請求權中“合理價格”的認定,我們對此作幾點闡釋:

1、什麼是異議股東收購請求權?

異議股東是指對公司股東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如果股東對以下幾個決議事項投反對票,則該股東有權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所持股權:

第一,公司連續五年盈利、且符合分紅條件卻不分紅

第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

第三,公司擬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出現其他解散事由,股東會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本案中A公司章程中規定的營業期限為5年,現A公司召開股東會欲延長經營期限,屬於本條規定的情形。張某對該決議投反對票,屬於公司法所規定的異議股東。張某有權要求A公司以合理價格收購其所持的10%股份。

2、“合理價格”如何確定?

異議股東要求公司收購股份的,公司應按照合理價格收購其所處股權。其中,“合理價格”應按以下幾種方法確定:

首先,由異議股東和公司協商一致確定。公司法未規定合理價格的確定方法,也未規定數額範圍。因此,異議股東與公司有協商的自由。但是本案中經法院調解,A公司與張某仍未能協商一致,故應按其他方法確定。

其次,通過鑑定確定股權價格。股東在與公司協商過程中,可以雙方委託第三方對股權價格進行鑑定,進入訴訟階段亦可以由法院委託鑑定機構進行鑑定。但是鑑定的前提是公司的財務賬簿等資料完整,且與事實情況一致。本案中A公司存在法定代表人與公司往來不規範、財務情況混亂的問題,故公司的會計賬簿記載與事實嚴重不符,無法作為鑑定股權價值的依據。

最後,如果前兩種方法都無法確定股權價格,則在公司無證據證明異議股東主張不合理的情況下,應按異議股東主張的價格作為合理價格。本案中張某主張的收購價格為100萬元。考慮到張某實際出資為100萬元,且公司認可其目前資產大於負債,故以張某實際出資價格作為收購價格,並不損害公司的利益。法院最終判決100萬元為收購的合理價格,合法合理。

公司治理建議

1、異議股東行使收購請求權的期限

異議股東應在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60日內,與公司協商達成股權收購協議。建議異議股東以發函行使向公司行使收購請求權,並在函件中明確收購的價格與條件。

如公司拒絕收購,異議股東應及時向法院起訴。起訴期限為自決議通過之日起90日內。異議股東超過該期限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

2、公司明確拒絕股東收購請求權的,異議股東可直接起訴

原則上,公司法規定了只有對股東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才可以行使股權收購請求權。但特殊情況下,如果公司不召開股東會對法定事項進行表決,且已明確拒絕異議股東的收購請求權的,異議股東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法院不應以股東未對決議投反對票為由,駁回股東的收購請求。我們此前發佈的《異議股東未對分紅決議投反對票,能否請求公司收購其股份?》(點擊文章名即可查看)一文中詳細闡述了這個問題,可供參考。

法條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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