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奇案之逃妻復歸

萬曆六年(1578),浙江黃岩縣知縣袁應祺接到本縣民人林增財的訴狀,狀告自己的妻子陳氏與姦夫金大郎一起逃跑,如今被姦夫拋棄,無家可歸,只好又回到自己家中。這樣無德無恥的女人,使林家闔門蒙羞,請求縣太爺嚴懲淫婦,捉拿姦夫金大郎問罪。

看完訴狀,袁知縣不由心生憤怒。自己的妻子與人私奔,按照法律是屬於“七出”之列,丈夫完全可以休妻,或者將之嫁賣,這樣的事情還要麻煩本官,簡直是無恥之極,看來這對夫婦都是屬於無德無恥的。因為心存鄙夷,所以將狀紙擲到地上,決定不予受理。然而,按照《大明律·告狀不受理》條規定:即便是這種戶婚小事,縣太爺不受理,也要承擔杖八十的刑事責任。因此,袁知縣另用一紙批道:妻已犯七出之條,是留是去,全在本夫,著該族族長酌情調處,繳報執行。也就是說,本官並非沒有受理,現在批付族長辦理,到時候把處理情況彙報就可以了。

明清奇案之逃妻復歸

袁知縣以為自己處理得很穩妥,沒想到幾天過去以後,林增財又提交訴狀,還是要縣太爺予以處置,並且說妻子雖在“七出”之條,但也在“三不去”之列,因為她孃家已經沒有人,是屬於“有所娶無所歸”,如果休妻,妻子將無家可歸。袁知縣看罷,這氣就不打一處來,因為按照《大明律·犯奸》條規定:即便妻子是“有所娶無所歸”,丈夫也可以將妻子賣掉,只要是不賣給姦夫,就沒有犯法。這樣乾綱不振的丈夫,不知道利用自己對犯奸妻子的完全處置權,反而一而再地告狀,不知道是何居心?懷著好奇的心情,袁知縣提訊原告林增財。

但見林增財,“五短身材眼不正,雞胸駝背腿還彎”。是個面貌極醜的男人,行止舉動猥猥瑣瑣,走起路來一瘸一拐,全無丈夫之陽剛,卻多鄙夫之氣概。袁知縣不由得用鄙夷的態度問:你妻是何時與金大郎有奸?又是何時一起逃走?是否拐帶家中財物?又是因為什麼再次回到你家?這一連串的問訊,使林增財那扭曲的臉更加扭曲,吞吞吐吐地交代起來。

原來,林增財世代務農,家裡說不上富有,也有幾畝薄田,生活還算過得去。不孝有三,無後為大,到了娶親的年齡,憑媒娶了富戶韓旭的使女陳氏為妻。陳氏雖然是奴婢出身,但生活在大家,憑藉著幾分姿色,與韓旭眉來眼去,期望能夠被納為妾,卻不想被正妻看到,便託媒將她嫁出。正妻見林增財長得如此貌醜,正合她的心意,因此要價不高,等於是將陳氏白白送給林增財。在婚書上,正妻託教書先生寫入幾句歪詩云:

根株未穩先偷蝶,花蕊雖嬌不帶香。

今日開園移出去,免教人喚賣花郎。

意思是這個陳氏還沒有被韓旭納為妾,已經與韓旭有染了,雖然是如花似玉的年紀,已經不再是處女了,所以是“不帶香”。如今將陳氏嫁出去,就是為了不讓人說三道四。雖然不是處女,相貌醜陋的林增財已經是心滿意足,卻不知陳氏嫌其家貧貌醜。韓家是大戶人家,衣食不愁,還有主人寵愛,而林家蓽戶蓬門,粗茶淡飯,丈夫又少幾分風情,陳氏豈能高興?林增財為了養家餬口,除了種那幾畝薄田,還做些小買賣,自然是早出晚回。陳氏獨自在家,難免寂寞,便經常拋頭露面地在村中閒逛。畢竟是經過大戶人家調理過的使女,走起路來,別有一種妖嬈體態,不知迷倒多少男人。

有一天,本縣土棍金大郎路過此地,見到陳氏出門倒水,仔細一看,便覺得此女是“天香國色,不擦紅粉而自嬌”。金大郎是何許人也?經常出入妓院紅樓,是專門勾搭女人的高手,見到如此美色,如何肯放過?便稱口渴,進門討要水喝。陳氏好心,端出茶來,卻不想金大郎沒有喝茶,卻在茶盤上放了兩根銀簪。正在陳氏吃驚之時,金大郎就上前親了陳氏的額頭。陳氏是見過世面的人,並沒有惱怒,金大郎便得寸進尺,摟抱求歡。陳氏整天和相貌醜陋的丈夫在一起生活,早已經是興趣索然,如今見到金大郎一表人才,又多幾番風情,便也沒有推拒,成就了他們的好事。

自此以後,這二人則如夫婦一般,只要是林增財出門,金大郎便來林家,真是有如“鴛鴦交頸,魚水合歡”,彼此意厚情深,山盟海誓,要從此在一起,於是相商私奔之事。陳氏因為愛戀金大郎,對他言聽計從,便商定好時間,將家中值錢的細軟攜帶,與金大郎一起出逃到杭州。那金大郎本來就是個浪蕩土棍,憑藉自己的風流倜儻,專門勾搭婦女,無非是騙一些錢財,如今陳氏把家裡的細軟都帶出,雖然是不多,但以後再也榨不出油水。以金大郎的心思,準備在杭州將陳氏賣掉,卻不想杭州知府因為該地發生拐賣婦女案,正在通令嚴查各家,緝拿拐賣婦女者。金大郎聽到風聲,覺得還是三十六計走為上計,便將所有財物帶走,扔下陳氏一人,倉皇逃竄,不知道奔向何方。陳氏無奈,因為還欠著店家的錢,只好靠賣身當暗娼,總算是還了店家的錢。杭州舉目無親,一個孤身女子,如何能夠生活,便以自己賣身的錢,跟隨順風的商隊,又回到黃岩縣林增財家。

明清奇案之逃妻復歸

陳氏知道林增財軟弱可欺,想就此與林增財生活下去,但耐不住宗族的壓力,族長要林增財把陳氏嫁賣。林增財也確實有此打算,不過見陳氏梨花帶雨地哭泣哀求,心也就軟了。為了給族人個交代,林增財只好告狀,請求縣太爺公斷。

按理說,婦女不得上公堂,但是奸罪除外。陳氏是犯奸之人,所以袁知縣決定提審陳氏。但見此時的陳氏,經歷這樣悲慘的遭遇,已經是被折磨的面黃肌瘦,無復往日之榮華,20多歲的人,如今猶如40多歲的黃臉婆。陳氏來到堂前跪下,掩面而泣,悔恨自己所作所為,懇求縣太爺饒恕,即便是身受刑杖,也不願意離開林增財,並且發誓願意一輩子當牛做馬,伺候丈夫,再也不敢有二心。見到此狀,袁知縣也不由得心生憐憫,便扭轉話題,讓其交代金大郎的罪行。

據陳氏交代,她並不知道金大郎專門幹拐賣婦女的勾當,在她與金大郎通姦之前,金大郎已經用類似的手段,拐騙婦女4人,都販賣到杭州,若不是這次杭州知府實行嚴打,自己也不知道會被賣到何方。原來金大郎是拐賣婦女的人販子,看來必須予以嚴懲,所以袁知縣給捕役三個月期限,讓捕役務必擒拿金大郎到案。可是目前這個案件如何審理呢?按照法律規定,陳氏的是去是留,完全由林增財本人來決定。在徵求林增財的意見之後,袁知縣讓陳氏具結悔過文書,保證不再發生類似的事情,專一與丈夫生活,不得違忤丈夫的意志,然後讓林增財帶陳氏回家,從此安心過日子。

因為袁知縣下了死令,捕役們也不敢推三阻四,便分頭去查找。這一天,兩個捕役來到城南炮臺山的一處樹林,發現一具女屍,下身鮮血淋漓,身邊還有一個血肉模糊的胎兒。見是人命,捕役們不敢怠慢,急忙把當地的保長喊來,一方面保護現場,一方面詢問都誰知道詳情。保長認出來這乃是下店頭村的寡婦黃氏。既然是寡婦,為什麼能夠懷孕?想必是因為懷孕,恐怕敗露姦情,才冒險打胎,以至於母子身亡。那麼是誰替黃氏打胎?姦夫是誰?捕役們也不敢推斷,也沒有權力審訊,所以急忙趕回縣衙,稟告袁知縣。

袁知縣傳集仵作、衙役,趕赴現場勘驗,確定是墮胎而死,那麼誰將屍體移到這處山林呢?姦夫又是誰呢?這種事情如何瞞得住左鄰右舍?袁知縣提集下店頭村的保長、甲長及街坊四鄰,一經詢問,便供出了金大郎。原來那廝就住在下店頭村,袁知縣有如釋重負的感受,立即逮捕金大郎,嚴刑取供。

原來,金大郎得知黃氏年輕守寡,便起意拐賣,無奈黃氏誓死不從。金大郎見軟的不行,便來硬的,趁深夜之時,先用信香迷倒黃氏,然後入房行奸,以至於黃氏失身。金大郎萬萬沒有想到,黃氏因此懷孕,也曾經使用過墮胎藥,但沒有成功。金大郎怕姦情敗露,也怕寡婦懷孕,無法販賣給他人,便狠心自己打胎,在黃氏肚子上狠壓,以致母子登時斃命。為了銷屍滅跡,趁深夜將屍體抬到炮臺山的樹林去掩埋,沒有想到聽到了狼嚎,一時害怕,便扔下屍體逃走,結果被捕役們發現屍體。

明清奇案之逃妻復歸

這是惡性案件,拐賣其餘4名婦女的手段,或是如陳氏那樣勾引到手轉賣﹔或是用藥迷倒姦淫,迫使婦女屈從,然後轉賣,而陳氏轉賣沒有成功。這樣的惡人,當然難以逃脫法律的制裁。那麼,袁知縣依據什麼法律裁決呢?

如果引用《大明律·略人略賣人》條例規定:若略賣三口以上,及再犯者,用一百斤枷,枷號一個月,發極邊永遠充軍。枷號固然可以教育民眾,使惡人為之膽怯,但讓金大郎這個惡人能夠覥顏活在世上,也是天理不容。如今有黃氏墮胎而死案,金大郎手段十分殘忍,是“孕母何辜而至此?血胎何罪而罹斯?”最終造成母子同亡,完全可以按照故意殺人量刑。再說了,金大郎在拐賣婦女時,使用了迷藥,按照《大明律·強盜》條規定:若以藥迷人圖財者,但得財,皆斬。金大郎顯然用了迷藥,而且販賣婦女得財,應該是斬刑。另外《大明律·犯奸》條也規定:強姦者絞。金大郎顯然有強姦的行為。可以說金大郎所犯之罪行累累。按照法律,乃是數罪併發,因此要從重擬罪,所以袁知縣將其擬為斬刑,秋後處決。此案申報上司,刑部認為:金大郎拐賣婦女五人,成功四例,一例未遂,特別是致死孕婦一人,連帶嬰兒同死,情節特別惡劣,屬於法輕情重,斬刑不足以蔽其辜,所以加重為斬首梟示。另外,被拐賣成功的4名婦女,袁知縣並沒有將她們追回給親,也沒有追回所得贓款,更沒有抄沒金大郎的家,因此飭令袁知縣火速辦理。袁知縣當即按照刑部指令執行,查找到被拐賣的婦女,“解回原籍,守嫁悉從”。也就是說被買賣的人,基本都是寡婦,這些寡婦願意守節的聽從守節,願意嫁人的聽從嫁人,之後將查獲的贓款給各位婦女寧家,而查抄金大郎的家產,全部充公。金大郎的爺爺因為年過七十,免於籍沒,給予少量財產,以終天年。

·柏樺教授法律講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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