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已经满两年,法院是否判决准予离婚?

一、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某、被告李某某于2008年12月6日结婚,婚初感情尚可。婚后生育一男一女。

2014年,原告王某某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后经本院调解原告撤诉。

现原告王某某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声称双方已两年没有夫妻生活,现分居已满两年,请求法院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并判决两子女归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两子女抚养费16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

为了证明上述事实,原告王某某向法院提交了《户口本》、《证明》、《庭审笔录》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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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二、法院裁判观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判决夫妻双方是否离婚应以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本案中,原、被告于2008年12月6日结婚,已经在一起生活8年,虽然是第二次诉讼离婚,但第一次诉讼后经法院调解原告撤诉,证明原、被告二人夫妻感情尚好,且被告不同意离婚。

夫妻双方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已分居两年,但并无证据证明,被告庭审中亦矢口否认。

综合考虑原、被告目前感情及生活状况,无法认定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最终判决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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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

三、律师观点

本案中,原告王某某主张夫妻双方分居已经满两年,感情已经破裂,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南京鼎力邦律师团队张成亮律师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该规定第四款关于“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确实属于感情破裂,法定判离条件之一,但关于如何证明“分居满两年”存在很大困难,有些人认为分房睡、没有夫妻生活就属于分居,显然理解是片面的,而且难以证明。司法实践中,关于分居满两年的证明,多以居住证、租赁合同、居住在单位的有单位出具的证明等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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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

该案例对于那些夫妻感情已破裂,无法协议离婚,但又想通过诉讼途径尽快结束这段痛婚姻关系的朋友来讲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要明白一点,法律对分居的判定与生活中的理解分居存在较大差异。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己,这里是Toutiao法律视野,我们下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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