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賠償從101萬提高170萬

上一篇文章中提到的承德某區梅某樹木被區政府違法剷除,經我團隊代理後終被法院確認違法。接著講解本案行政賠償程序:

承辦律師根據法院確認區政府鏟樹違法的生效判決,依法申請行政賠償。區政府作出賠償決定,依然按照原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作出的林木果樹評估表的結論101萬餘元。若如此梅某將一無所獲。因此,必須提起行政賠償之訴。

行政賠償從101萬提高17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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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決定

一、行政賠償給付依據之爭

在行政賠償訴訟中,承辦律師強調如下幾點意見,最終得到法院支持,重新委託評估公司作出了評估報告:

1、原告委託評估公司進行評估有法律依據,且經承德市雙灤區張承高速公路徵地拆遷辦公室同意,所作評估報告客觀公正、合法有效,應當作為確定被告賠償數額的依據。原告委託評估公司業已經獲得拆遷辦同意,2015年4月25日拆遷辦同意梅某自行委託有資質的評估公司進行重新評估,並作出了《關於梅樹國油松補償事項的答覆》,並規定了評估的參數、評估價格基準日,同時承諾評估費用由拆遷辦支付。根據《張承高速公路承德段徵地拆遷辦法》第二十四條、《張承高速公路雙灤段徵地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第十七條之規定,原告作為被拆遷人,對於初次評估結果有異議可以自行委託有資質的評估公司。2015年4月29日北京某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作出了《梅某擁有的位於承德市下犁溝的油松評估報告書》(評字(2015)B-034號)(下稱《評估報告》),確認原告油松市場價值為183.267萬元。

2、《評估報告》合法、有效、客觀、公正,應當作為被告雙灤區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補償職責,確定給付數額的依據。在庭審中,經審判長、原告和被告雙灤區人民政府向北京某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工作人員發問,可以得知如下事實:一,北京某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具有評估油松價值的資質;二,評估對象、大小和數量依據的是拆遷辦、鄉鎮、村共同確認的《承張高速複核林木果蔬調查表》確定的(評估報告第1頁、第4頁);三,評估的基準日按照拆遷辦《關於梅某油松補償事項的答覆》確定的2013年9月24日(評估報告封面、第1頁、第4頁、第5頁、第11頁。);四,評估過程合法,評估結論客觀公正(第5頁、註冊資產評估師承諾函)。五,評估適用的市場比較方法,選擇評估基準日同等交易條件下的油松價格,充分考慮交通、運輸成本、人工成本、成熟程度、政府因素情況下判定油松價值,因此選用不同的評估規範,不會對於評估結果構成影響。後因評估公司錯誤引用評估規範,該報告有效期屆滿,由法院重新委託資產評估公司對於梅某油松價值進行評估,最終確定價值為170.453萬元,原梅某委託評估費用1.83萬元由被告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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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判決書

二、總結

對於個人而言,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是法律賦予每一個公民的權利,我們不能宥於傳統觀念,認為打官司就是於政府作對,因為個別不依法辦事的工作人員並不能代表政府,他們敗壞了政府的形象,離間了政府與百姓之間的關係,本身就是應該被政府驅逐的蛀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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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社會而言,依法治國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是四個全面戰略佈局的重要內容之一,培養人們的法治觀念,形成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風氣本身就是依法治國的體重應有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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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在勤,不索何獲?”如果我們自己對於自己的權利都不積極行使,又怎麼能夠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社會風氣又怎麼能夠風清氣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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