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國務院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建設管理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高了申報建設地鐵和輕軌的相關經濟指標。其中,申報建設地鐵的城市一般公共財政預算收入、地區生產總值分別由100億元、1000億元調整為300億元、3000億元,門檻提高了3倍!
這9城要跟地鐵說再見?
按照新標準,43個已獲地鐵建設批覆的城市中,有多個城市指標不符合要求,這些城市申請新的地鐵線路可能要黃了。
此次發佈的《意見》中明確,嚴格建設申報條件。城市軌道交通系統,除有軌電車外均應納入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規劃並履行報批程序。地鐵主要服務於城市中心城區和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重點地區,申報建設地鐵的城市一般公共財政預算收入應在300億元以上,地區生產總值在3000億元以上,市區常住人口在300萬人以上。
這較2003年的要求而言,財政收入、地區生產總值都提升了3倍。這也意味著一些此前符合2003年申建地鐵條件的城市將被排除在外。按照新的標準,記者不完全統計,43個已獲地鐵建設批覆的城市中,有9個城市的地方未能達到“債務率”的要求,包括南通、呼和浩特、包頭、昆明、西安、蘭州、瀋陽、哈爾濱、貴陽。
烏魯木齊2017年地區生產總值(GDP)為2743.8億元,未達到3000億元的標準。
蘭州2017年GDP為2523.5億元,未達到3000億元的標準,並且一般公共財政預算收入及市區常住人口也不符合標準。
呼和浩特2017年常住人口為311.48萬人,其中城鎮人口215.17萬人,未能滿足市區常住人口在300萬人以上的要求。同時,呼和浩特市城市一般公共財政預算收入也不符合新的標準。
包頭2017年一般公共財政預算收入完成137.6億元,未能滿足300億元以上的標準。同時,包頭市區常住人口也未能滿足新標準。
洛陽2017年總人口710.14萬,其中市區常住人口219.16萬,不符合新標準。
南通2017年常住人口為730.5萬人,其中市區常住人口235.4萬人,不符合新標準。
僅有76城允許建地鐵
在52號文件公佈前,對申建地鐵城市的要求是:地方財政一般預算收入在100億元以上,國內生產總值達到1000億元以上,城區人口在300萬人以上。
而在新的徵求意見稿中,對申建地鐵的城市相關標準的要求變為:一般公共財政預算收入在300億元以上,地區生產總值3000億元以上,市區常住人口在300萬人以上。對GDP和財政收入的要求均是15年前的3倍。
對比國家統計局於今年1月公佈的“2017中國城市GDP百強榜”,排名77(含77)以後的城市因年度GPD不足3000億元,已喪失申報地鐵建設的資格。
2017年GDP不足3000億元的城市(不含100強以外),其中就包括甘肅省省會蘭州(2445億元)以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首府烏魯木齊(2799億元)。
從上述信息可以看到,第77名到100名的城市都將在短期無緣建設地鐵,算下來差不多有1.2億人短期無緣在家門口坐上地鐵。
直指地方債風險
《意見》提出,為促進城市軌道交通規範有序發展,要堅持“量力而行、有序推進,因地制宜、經濟適用,銜接協調、集約高效,嚴控風險、持續發展”的原則,從以下四個方面推進政策措施落實。
一是完善規劃管理規定。
二是有序推進項目實施。
三是強化項目風險管控。
四是完善規劃和項目監管體系。
從上述內容中可以看到,控制地方債風險是新政策出臺的核心關鍵詞。
國家發展改革委投資研究所體制政策室主任吳亞平曾在去年指出,2015年以來地鐵建設熱很大程度上來源於2015年-2016年上半年中國經濟增長所面臨的壓力。而在2016年下半年以後,特別是2017年,中國經濟已經呈現了穩中向好的態勢,在這一背景下,防控風險,特別是債務風險成為了2017年的主題。
也正是從2017年開始,財政部接連出臺了50號文、87號文用以規範地方舉債融資以及購買服務。地方融資平臺和金融系統對此都做出了不同程度的調整。
52號文乾貨版
相比原來的81號文,52號文主要有12項變動,核心思想如下:
1、“人口”300萬以上沒有改變,但把“城區人口”變為“市區常住人口”;
2、地區生產總值,地鐵的門檻由原來的大於等於1000億元,變為大於等於3000億元;輕軌的門檻由原來的大於等於600億元,變為大於等於1500億元;
3、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地鐵的門檻由原來的大於等於100億元,變為大於等於300億元;輕軌的門檻由原來的大於等於60億元,變為大於等於150億;
4、初期客流負荷強度,81號文未提及,52號文要求地鐵大於等於0.7萬人/日/公里,輕軌大於等於0.4萬人/日/公里
5、資本金比例,52號文明確了財政性資金比例:除規劃明確採用特許經營項目外,財政資金不低於40%,嚴禁以各類債務資金作為項目資本金。
6、規劃期限,52號文有要求了,要求5-6年;
7、需要編制建設規劃調整情況:81號文要求變化15%,52號文要求增幅20%;
8、新編建設規劃要求的條件,81號文無要求,52號文要求實施最後一年或完成投資70%;
9、有軌電車,81號文無要求,52號文提出省級發改部門負責審批;
10、地方債務,81號文無要求,52號文嚴禁通過融資平臺公司或以PPP等名義違規變相舉債,列入債務風險的城市,暫緩審批新項目;
11、軌道交通企業債務,81號文無要求,52號文要求負載率過高,暫停開工新項目;
12、責任主體,81號文無要求,52號文要求國家統籌、省負總責、城市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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