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淺析容留他人吸毒罪

【研究】淺析容留他人吸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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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容留他人吸毒罪法律依據

1、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義(《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7修正)》)

第三百五十四條 【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的規定

第十二條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的規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處罰: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內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內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向他人販賣毒品後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並向其販賣毒品,符合前款規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條件的,以販賣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數罪併罰。

容留近親屬吸食、注射毒品,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二、 有關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案例分析

(一)王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

案號:(2016)魯02刑終222號

審理法院: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1、案件事實

被告人王某甲於2015年3月中旬的一天,在本市李滄區大棗園村13號樓3單元202戶家中,容留李某甲、李某乙(均另案處理)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015年3月22日,被告人王某甲在上述地點容留李某甲、李某乙吸食甲基苯丙胺。

一審法院另查明,被告人王某甲主動繳納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2、刑罰及量刑依據

審級:一審

判定刑罰: 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量刑依據: 經一審法院庭審質證、確認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發破案經過、抓獲經過,戶籍證明,情況說明,行政處罰決定書,證人李某甲、李某乙、王某乙的證言,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辨認筆錄,提取筆錄、現場檢查報告書等。

法院觀點: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的行為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鑑於被告人王某甲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積極繳納罰金,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審級: 二審

判定刑罰:

一、維持山東省青島市嶗山區人民法院(2016)魯0212刑初9號刑事判決對被告人王某甲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王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

二、撤銷山東省青島市嶗山區人民法院(2016)魯0212刑初9號刑事判決對被告人王某甲的量刑部分,即“判處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三、上訴人王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十五天,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量刑依據:經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與一審一致。

法院觀點: 二審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王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審判程序合法。關於上訴人王某甲及其辯護人所提上訴人王某甲構成自首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經查,公安機關出具的發破案經過、搜查筆錄、傳喚證證實,公安機關通過技術手段在王某甲家中抓獲李某乙與王某甲,並搜查出冰壺一個,公安機關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傳喚上訴人王某甲,上訴人王某甲不符合自動投案的規定,不構成自首。故該上訴理由與辯護意見不予採納。關於上訴人王某甲及其辯護人所提上訴人王某甲系初犯,主動繳納罰金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經查屬實,又鑑於其到案後如實坦白,原審判決對其量刑過重,本院依法予以改判。

注:本案中被告人上訴雖得到了改判,但並非是因為事實或證據不夠清楚或充分,該案例體現出了大部分案件上訴的理由,因為依法可以從輕的情節,以可以從輕的程度為爭議點進行上訴,作為上訴理由,這類案子大多數維持原判,極少數可以得到改判,即使得到改判,改判後的量刑與原判刑差距甚微,不會太大,本案正是改判的代表之一。

(二)司法實踐中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特點

通過對裁判文書網公佈的容留他人吸毒罪判決書的分析,以下列出部分案件案號:

1、(2015)寶刑初字第537號;

2、(2015)普刑初字第1158號;

3、(2016)滬0115刑初531號;

4、(2016)滬0117刑初2198號;

5、(2016)滬0112刑初509號;

6、(2013)滬二中刑終字第773號;

7、(2015)粵高法刑二終字第189號;

8、(2015)綿刑終字第251號;

9、(2016)魯02刑終222號;

10、(2016)渝03刑終195號。

司法實踐中該罪通常呈現出以下特點:

1、案件來源大多為群眾舉報,在實施犯罪行為時被公安機關抓獲;

2、在程序上來說,大多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

3、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相對確實充分,沒有太多爭議點;

4、從量刑上來說,通常有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的情節(坦白或自首),大多數犯罪嫌疑人會主動認罪;

5、法院通常會判處一定金額的罰金;

6、從判決結果來看,有期徒刑的期限不會過長,都會依法沒收扣押在案的毒品與吸毒工具;

7、通常犯罪嫌疑人不會上訴,就公佈的上海地區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上訴案件10年來也只有不到10件的數量,而且上訴的爭議點集中在考慮了可以依法從輕的情節後量刑的輕重。

三、 司法實踐中的認定要件

1、犯罪嫌疑人在自己的居所、住所或特定的場所內容留他人吸食毒品;

2、曾被行政機關處以罰金或被行政拘留(不為必要條件);

3、通常有司法鑑定機構或公安局技術中心的尿樣檢測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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