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返還返多少?

來源:離婚和法律 

天價“彩禮”惡習由來已久且根深蒂固,這讓婚姻賦予太多的物質含義,承擔了不能承受之重。


“彩禮”返還返多少?


當詩和遠方不在,

生活只剩下眼前的苟且,

和保溫杯裡的枸杞!

婚結不成了,

或者婚姻持續不下去了

“彩禮”還能退麼?


“彩禮”返還返多少?


案例

李某甲、李某乙為父子關係,謝某、林某為母女關係。2016年,經媒人介紹,李某乙與林某相識開始談婚。2016年6月,李某乙與林某開始同居生活。

“彩禮”返還返多少?

2017年5月,李某甲、李某乙與謝某、林某正式簽訂了“結婚禮金協議”,約定彩禮129000元,男方付給女方109000元彩禮,剩餘20000元在結完婚後付清。李某乙與林某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不久,李某乙與林某不合,遂到法院起訴要求與林某“分手”,並要求退還彩禮。

“彩禮”返還返多少?

法院判決謝某、林某共同返還原告李某甲、李某乙禮金人民幣80000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七條:“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九條: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法官說法

很多地方的習俗是,如果是因為男方的過錯導致婚約解除,或由男方主動提出解除婚約,則女方一般不予返還或者部分返還彩禮;而如果是女方的原因提出解約,則女方應全額返還。

“彩禮”返還返多少?

我國婚姻法明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法律的相關規定並不完全與上述的民間習俗重合。鑑於民間思維方式與法治價值取向有時候的不相統一,所以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如果雙方未登記結婚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後雖然在一起共同生活、但共同生活時間較短的,或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法院一般會考慮彩禮用途,雙方同居或共同生活的時間,女方在男方家付出的勞動多少,所接收的彩禮是否已用於共同生活支出等因素,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決定返還數額。

法官提醒

“彩禮”不是衡量婚姻幸福的準繩,莫讓婚姻因“彩禮”婚不起,莫讓婚姻因“彩禮”而失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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