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6焦点案荔|利用套牌车“掩护”运输假烟,“假”车假烟真获刑!

426焦点案荔|利用套牌车“掩护”运输假烟,“假”车假烟真获刑!

2019年4月24日,籍“4.26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日”来临之际,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宗涉假冒注册商标香烟的刑事案件,运输假冒香烟的黄某等三人,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刑罚。

基本案情:

426焦点案荔|利用套牌车“掩护”运输假烟,“假”车假烟真获刑!

被告人梁某和李某在林某(另案处理)经营的优某快递公司担任快递员。2018年初起,林某开始经营假冒注册商标的香烟,并指使梁某和李某负责假烟的接货、卸货和发货工作。被告人黄某自2018年8月起,多次帮助“黑的”(绰号,另案处理)从外地运输假冒注册商标的香烟至广州,并交接给梁某和李某等人。

2018年8月13日,黄某伙同“黑的”驾驶一辆套牌商务车,从外地将假冒注册商标的香烟运至我市某酒家停车场,梁某指使李某驾驶林某标配备的电动三轮车前往接货,后共同将该香烟存放在梁某事先租赁的出租屋。经鉴定,上述香烟共计1168条,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卷烟,对应被侵权品牌型号香烟市场零售指导价格为31万余元。

8月14日,黄某再次伙同“黑的”驾驶的套牌商务车,从外地将假冒注册商标的香烟运至某酒家停车场,由梁某前往接货并运至安某物流公司的仓库存放,后指使李某在香烟中放置干扰器。经鉴定,上述香烟共计2100条,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卷烟,对应被侵权品牌型号香烟市场零售指导价格为24万余元。同日,梁某将卸货后的商务车驶回某酒家停车场时,黄某、梁某被当场抓获,李某在公司被抓获归案。执法人员在商务车内缴获该车辆的真实车牌一副以及长柄弯刀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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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荔湾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梁某、李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伪劣卷烟而仍然予以运输,货值金额达55万余元,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三名被告人虽已经着手实施犯罪,查获的伪劣卷烟尚未销售即被查获,其行为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三名被告人均受他人指使从事假冒伪劣香烟的经营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梁某并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判决,三名被告人均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被告人黄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对梁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对三名被告人各处罚金2万元。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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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庭 黄慧珊法官

近年来,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案件多发,作案手法相似。犯罪分子多将假烟伪装成普通货物,利用套牌车进行运输,并化整为零,通过快递物流等形式分销各地。假烟窝点隐蔽,犯案时间多为凌晨、深夜,犯罪分子上下线之间多为单线联系,以上种种均加大了假烟查处的难度。

对于实施非法生产、运输、销售烟草专卖品的犯罪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罪、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以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本案的犯罪金额为55万余元,该金额所对应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量刑档次最重,为有期徒刑七年以上。因本案属犯罪未遂,且三名被告人均为从犯,故对三名被告人依法减轻处罚,并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七年的幅度内进行量刑。

伪劣香烟来源不明,质量未经监管,流入市场后危害极大,必须依法严厉打击,保障了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也保护了正品香烟的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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