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號檢察建議”在湖北:侵害學生權益案,不得瞞報、漏報、遲報!

監控全覆蓋、重點時段值班巡查、全封閉管理……再次走訪湖北某縣中小學,看到的是嚴而有序的管理制度,感受到的是書聲琅琅、陽光正好。

“我們要做的不僅是把犯罪分子繩之以法,更重要的是辦理一個案件,守護一方淨土。”回想起數月前辦理的校園猥褻案件,該縣未檢檢察官感嘆道。

依據最高檢指導性案例成功抗訴

2017年11月的一個晚上,該縣小學教師錢某途經女生寢室時,對熟睡中的小雨(化名)實施猥褻,並以開除相威脅不讓小雨告訴別人。2018年3月,該縣公安局接到群眾電話舉報錢某涉嫌性侵犯罪,當日立案並對錢某進行了刑事拘留。4月,該縣檢察院對錢某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

“1號檢察建議”在湖北:侵害學生權益案,不得瞞報、漏報、遲報!

案件辦理過程中,檢察機關圍繞“公共場所當眾猥褻”等法定加重處罰情節,找尋法律政策依據。一審法院未採納檢察機關指控的“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為從重量刑情節的意見,以猥褻兒童罪判處錢某有期徒刑三年。在一審判決量刑畸輕的情況下,檢察機關提出抗訴,並依據最高檢發佈的指導性案例向中級法院闡述抗訴理由。2018年12月,中級法院作出二審判決,認定檢察機關抗訴理由成立,改判被告人錢某有期徒刑五年。

發出檢察建議

推動校園安全深度整改

檢察官們並沒有因為該案的成功抗訴就鬆口氣。

該院在受理審查逮捕錢某案件期間,即發現案發學校在事件處置中行為嚴重不當,在教職工職業道德教育和校園安全管理方面存在失職問題,遂於2018年4月8日向縣教育局發出檢察建議。為強化檢察建議監督剛性,還將相關情況向縣監察委員會進行了通報。

“1號檢察建議”在湖北:侵害學生權益案,不得瞞報、漏報、遲報!

縣教育局收到檢察建議後,立即組成調查組前往涉事學校調查核實,並於2018年7月6日向縣檢察院書面報告了調查情況和處理意見。

據介紹,案件發生後,為了儘可能減輕案件對被害人小雨的傷害,縣教育局為其辦理了轉學手續,並對涉事學校的相關責任人進行了相應處分,其中對試圖瞞案不報的校長免除職務。目前,縣教育局已經按照檢察建議以及教育部相關《通知》要求,針對校園存在的普遍性安全危險隱患進行了排查,採取一系列措施,全面徹底整改,強化教師師風師德教育和校園安全保護。

明確強制報告制度

落實“1號檢察建議”

如何實現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點面結合”機制,是湖北省檢察院一直考慮的問題。

2018年10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向教育部發出檢察建議書(下稱“1號檢察建議”),建議積極推動幼兒園、中小學校園安全建設,加強校園安全管理、預防教職員工性侵幼兒園兒童和中小學生違法犯罪的發生。

為落實好“1號檢察建議”,湖北省檢察院針對近兩年全省辦理的學校教職員工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情況進行調研分析,發現癥結在於:未成年人的認知水平及自我保護能力不足,教育主管部門重視不夠、監管缺位,導致案件發現難、報告難、干預難、聯動難、追責難。為此,湖北省檢察院聯合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司法廳、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制定了《關於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權益案件強制報告制度的工作辦法(試行)》(下稱《辦法》)。

“1號檢察建議”在湖北:侵害學生權益案,不得瞞報、漏報、遲報!

《辦法》對強制報告的責任主體、適用情形、相關程序等內容進行了詳細的規定,要求教育、醫療、救助、福利等機構工作人員發現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強姦、猥褻、虐待等情形時,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並向本部門主管行政機關報告備案,由主管行政機關向同級人民檢察院通報情況。不得瞞報、漏報、遲報。

“強制報告制度是侵害發生後的一種補救,保護未成年人,我們還需要時刻走在‘前面’。”湖北省檢察院未成年人檢察部負責人夏紅表示,自2016年至2018年末,湖北省檢察機關在全省檢察機關部署開展“法治進校園”巡講活動9300餘場次,覆蓋學生574萬人,覆蓋學校8480餘所,發放法治宣傳冊97萬餘冊。除了給學生授課,湖北檢察機關還將普法課堂延伸至教育、衛生系統,致力於不斷提高教師、醫務工作者們對侵害學生權益案件的預防、處置能力。

期待強制報告制度發揮更好作用

“1號檢察建議”在湖北:侵害學生權益案,不得瞞報、漏報、遲報!

全國人大代表、武漢市第二輕工業學校數控中心主任 禹誠

侵害未成年人權益案件的發生不僅給被害兒童、學生及家庭造成嚴重傷害,而且還嚴重危害校園安全和社會穩定。案件反映出當前一些地方在未成年人保護和校園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未嚴格執行校園安全管理規定、落實校園安全管理責任不到位的、對教職工隊伍管理不嚴格、學生法治教育缺位等等。辦理一案治理一片,從個案辦理到教育系統的整頓,從挽救一個孩子到呵護一個群體,體現了檢察官的大愛,展示了檢察機關的擔當。

對於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犯罪,既要嚴厲打擊,又要從源頭上有效預防。湖北檢察機關出臺的《關於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權益案件強制報告制度的工作辦法(試行)》有效破解了教職員工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線索發現難、追責難的問題,避免了瞞報、漏報、遲報情況的發生,必將對保護未成年人發揮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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