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江夏法院强制拆除交付大型混凝土设备


4月23日,江夏法院会同咸宁市咸安区法院、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区分局,对位于咸宁市咸安区某工地内的大型混凝土搅拌设备进行强制拆除并予以交付。


购入设备尚未使用,公司面临资金链断裂

2014年,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购买大型混凝土搅拌设备2台,合同总金额390万元,双方约定当年10月30日前付117万元,余款273万元分24个月付清。

乙公司购入设备后,尚未投入使用便面临资金链断裂的经营危机,本该向甲公司支付的货款也仅支付了78万元。于是,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及时清偿货款312万元,并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确认已由案外人湖北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替乙公司垫付39万元,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此债权本息共计40.95万元让与甲公司。

该案经法院调解,双方约定由乙公司分期支付货款273万元、债务40.95万元,合计313.95万元。分别于2015年7月、8月、9月25日前各支付30万、50万、40.95万元。余下的193万元分别于后续的16个月内按月还清。


迟迟未收到货款,设备亦面临贬值

达成调解协议后,乙公司并未按期履行,甲公司于2015年8月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于2018年3月对登记在被执行人乙公司名下的两套搅拌机械设备以评估价3198710元首次挂网拍卖,于2018年4月以保留价2718900元第二次挂网拍卖,两次拍卖均告流拍,申请执行人甲公司迟迟收不到货款,该设备虽未投入使用,但也面临贬值。后法院与甲公司协商,裁定将此两套设备按二次流拍价2718900元交付给甲公司用于抵偿乙公司所欠钱款。

裁定书生效后,乙公司未主动腾退交付,并多次以“正在筹措钱款”为由拖延执行,法院执行局研究,决定对该搅拌机设备采取强制拆除措施,避免双方都进一步亏损。


法院会同公安强制拆除设备予以交付

4月23日上午9时25分,江夏法院16名执行干警分乘4辆警车抵达咸安区某工厂,咸安区法院法警及横沟桥派出所民警已经抵达现场维持秩序。

法院干警进入现场后迅速在外围拉起警戒线。现场未见被执行人乙公司人员,承办人电话联系该公司负责人,向其充分讲明法律后果,并告知其法院将对工厂内的设备采取强制措施。对方慑于法律威严,表示没有异议。

执行干警对现场进行检查清点,随后申请执行人甲公司一方工程人员及吊装、工程车辆进场开始拆卸作业,整个强制交付工作预计需要一周完成,为保证现场安全及执行措施的顺利开展,法院将派执行干警轮流值班驻守,全天候监督执行。执行干警表示,该设备用于抵偿后,还有小部分欠款未能偿清,法院执行干警仍在进一步搜集线索,一旦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将尽快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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