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愛人結婚僅僅四個月,愛人心梗去世,遺產怎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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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江女士提供的材料和描述,張莉萍律師認為,相對來說,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是少一些的。對於江女士愛人存款這一塊,是沒有爭議的,都是屬於先生的個人財產。那麼目前需要做的就是,統一屬於遺產的範圍,由所有的繼承人進行按份分割。至於分割的份額,需要確認繼承人的範圍再進行分配。

單就房子來說,首先江女士跟被繼承人的兒子屬於共同繼承人,兩個人是具有同等的繼承權利。正常來講分割也是同等的份額,這種情況下就是一人一半。其實我們法律當中也有規定,在什麼情況下是可以多分,什麼情況下是可以少分或者說應當少分。如果說其他的繼承人有生活特別困難或者說沒有勞動能力,這種情況下法院是可以多分,應當多分的意思。另外一種情況跟被繼承人共同生活或者說盡了主要的撫養義務,在這種情況下也是可以多分的。可以多分其實在法律的角度來講,就是法院有自由裁量的權力。至於是不是多分,能不能多分,法院會綜合具體情況對財產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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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對於住房公積金這一塊,如果說在雙方結婚的時候,先生還沒有退休,因為公積金是屬於個人繳納加上單位繳納,那麼從結婚一直到退休期間,這段時間的公積金先劃為夫妻共同財產。那這一部分的一半,由姜女士個人所有,另外一半屬於遺產,需要跟之前所有的公積金的數額加起來作為遺產的份額再進行分割。

因為江女士與先生都是再婚,在婚前都育有子女,那麼關於繼承順序的問題,在《繼承法》中規定,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是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在涉及到子女問題的時候,其實子女是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以及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那麼在江女士的案件當中,因為雙方婚內關係存續的時間只有四個月,正常來講是不會形成撫養關係的,所以說江女士的女兒是沒有辦法作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參與繼承的。所以在江女士這個案件當中,只有江女士跟被繼承人的兒子是屬於繼承人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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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都是你的財產,小鮮肉等著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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