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不辦離職手續說走就走,公司不發工資,從法律上來看是誰的錯?對此你怎麼看?

我問題很大


公司可能不僅要足額髮放員工工資,而且還要給員工一定的賠償金,前提是公司在開始僱傭員工時就已經違法了,就必須要負責賠償。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公司就違法了。

如果勞動者在正式入職時,公司沒有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員工是可以隨時辭職走人的,造成的一切損失都要公司自負後果的。

不僅如此,我們作為勞動者的還可以以公司沒有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為由,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賠償的。

要知道公司超過一定期限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上就要變更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公司在非正常情況下是沒有權利辭退員工的,而員工可以隨時辭職的。

現在有很多小企業或小微企業,甚至有些比較正規的公司都不會給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所以自己在離職時不妨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

簽訂了勞動合同,員工裸辭也是不違法的

勞動法是規定員工辭職需要提前30天書面形式告知公司,可是這並不能代表員工裸辭就違法啊,就算公司主張由於員工的裸辭給公司完成了很大損失,可是公司要拿出具體證據的。

法律上有規定,誰主張誰舉證,如果公司不能拿出證據來,員工是沒有任何責任的。

當然了,我們作為公司員工裸辭了,從人道主義精神出發,我們不應當向公司討要剩下的工資,相當於變相的補償了公司,這時正常的做法。

可以,如果員工討要剩下的工資也是沒有錯的,只是在道德上有些站不住吧了。

雙方都要反思,為什麼雙方會走到今天

1、公司更需要反思。

馬雲曾說過,員工離職就是錢不到位或者乾的不爽,雖說員工的流失是正常的現象,但是每次員工的流動公司都要付出很大成本的,為什麼公司不想辦法留住人才呢?

甚至有些公司就是不給老員工加薪,情願出高價招聘新人,這時公司有沒有考慮到老員工的心情,同工不同酬是不是也是違法的,至少在道德上已經說不過去了吧。

所以,員工裸辭公司就沒有必要拿道德綁架了吧,正常的發放工資比什麼都好。

2、個人也需要反思。

什麼原因造成自己非要走裸辭的地步,領導逼迫,還是自己不想在受委屈了,再也忍受不了公司的環境了,還是自己就想任性一回呢。

無論自己出於什麼原因選擇裸辭,對自己來說都是弊大於利的,先不說自己裸辭後經濟壓力增大,自己想找一個好點的公司上班,沒有離職證明有可能自己都不能入職的。

再者說了,萬一自己裸辭習慣了,一不滿意就裸辭,一不爽也裸辭,對自己整個職業發展也非常不利的,所以千萬不要衝動的走向裸辭。

總之,裸辭沒有錯,公司也能接受,可是裸辭後討要剩下的工資就有些公司不能接受了,既然已經選擇裸辭,不妨再大方一次。


馮少俠聊職場


我兒子在江蘇長電有限公司上了不到一個月班,只拿了900百元工資,還有工資就被扣了,原因是還沒解除勞動合同。事情是這樣的,上2天白班,再轉2天夜班,正好轉到國家法定假日那天上白班,按國家要求是3倍工資,它們不讓我兒子加班也就算了,反過來還要我兒子多補一個夜班,大家說冤不冤呢,所以一氣之下就不幹了,而且也跟廠裡的領導說不幹了,也都同意了,就應該給工資走人才對,沒想到在家等了一個月,也不見發工資,後來打聽了一下,才知道說違規了,需要本人去辦離職手續,然後還要扣違規費用,剩餘後再給你。大家說這個廠有多坑,上了不到一個月班,來去路費,伙食費用了2000多元,想想多氣人。


用戶6671476408361


員工不辦離職手續說走就走,公司不發工資,從法律上來看是誰的錯?對此你怎麼看?

勞動法有規定,沒有提前一個月告知所工作單位直接離職給工作單位造成損失了,是可以問離職員工索要賠償的。

所以從勞動法上來看,是你的錯,你的工作單位還能問你追責。

但是呢,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裡面有說明,單位不能剋扣員工工資。所以這個問題就看你的工作單位怎麼處理了,如果他能證明你的突然離職給單位帶來損失了那麼就用你的工資抵扣,多退少補。如果證明不了,就把工資全部發給你。

所以遇到這類情況,只能去找勞動局來了,如果你的工作單位沒有給你籤勞動合同是可以全部要來的,如果也沒有給你繳納社保會獲得更多補償,這個是根據你的工作時間來定了。

需要提醒的是不管相關工作有多不喜歡,都要具有責任心,有問題及時溝通,可不能突然撂擔子哦,不利人不利己。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強哥職場課堂


知道為什麼發薪日不設在每個月的1號嗎?一般情況下,好公司設置在5號到10號,遇到差的公司一個月分兩次發,一半月初,一半月末,無非就是扣著你的部分工資,以防你領了工資就不辭而別。

員工的不辭而別會造成公司哪些損失?

1.沒有交接工作,領導不知道你哪些任務完成了,哪些還沒搞好,進度多少了?

肯定會增加領導的工作量,領導重新審查下整體的項目情況,跟其他組員確認哪些任務是他做的,有交接過哪些進度,收集後再重新分配其他同事,這樣增加了其他同事的工作量,造成他們對你的反感,覺得你沒有責任心,以後都不信任你了。

如果你負責的一些項目因為你的不辭而別,造成延期,引起公司較大損失,不管是金錢方面,還是聲譽,公司可能會起訴你。

2.人事部緊急招聘,一方面儘快處理你的離職手續,另一方面忙著招聘新人。

不要以為你不辭而別,不要月初的那幾天工資了,是公司賺到了。事實上,人事同事還是要給你辦理離職手續,向社保局申請終止你的五險一金的續繳,清算你的工資包括年假,項目績效,如果不清算,年底結算的時候會不對賬,到時候就麻煩了,還有清點你使用公司的資產,是否有攜帶走,一大堆事情要做呢。

由於你沒有提前一個月申請,HR都沒來得及招聘,領導肯定催得急,每天都有任務需要人完成,因為緊急缺人,會降低招聘要求,放寬招聘範圍,縮短面試週期,這樣會造成招聘到的新人可能能力不是很匹配,導致熟悉工作需要比較長的時間。

所以你的不辭而別,很有可能會上HR的黑名單,同個行業中,各個公司的HR可能認識,你去面試的時候,該公司可能會進行背景調查,一問上了黑名單,你就淘汰了,多強的能力都不會考慮的。

正確處理離職手續,對你百利無一害

一般離職,大家都會關注五險一金的續繳,比如醫保斷了三個月,去醫院就用不了了,公積金斷繳,就貸不了公積金貸款,比如深圳要連續繳六個月才可以申請,如果你斷了,就貸不了款。切記這一點,你離職手續在15號之後完成,你是有權利要求公司給你交當月的五險一金的,如果公司不交,那就讓他們15號前辦理完。如果新公司入職需要離職證明的話,你辦了離職手續,就有權利要求公司提供給你離職證明。

正常交接完工作,不僅能給你領導和同事一個負責任的好印象,所謂凡事留一線,日後好相見,而且當你新公司做背景調查的時候,領導可以誇誇你,能得到前公司領導的肯定,必然大大增加你的面試成功率。

祝大家找到更好的工作!



如果覺得有所幫助,希望能關注下我,支持下職場領域的原創回答,謝謝。


職場的小世界


對此,深圳資深商事律師,廣東灜尊律師事務所勞動法專業委員會主任和瀛和律師機構勞動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段海宇律師回覆如下:

第一、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員工試用期辭職的,應當提前三天通知單位,試用期滿後應當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單位。

第二、但是如果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例如沒有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等,員工可以此為由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提前通知單位並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

第三、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第五、根據《勞動合同法》如果員工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賠償範圍詳見《違法勞動法的賠償辦法》。

第六、但是,在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的情況下,不能因此隨意扣除員工工資,而應當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在員工離職當天一次性付清。

第七、用人單位如何避免這樣的情況出現,實際上是有辦法的,詳細見本頭條號或聯繫本人。


法律吧


根據我的看法,這種情況主要責任還是在要由員工本人負責,公司不發工資是對這種行為的懲罰,雖然我也是打工仔,但是我支持公司的做法。

第一,員工不辦離職手續的行為,違反了《勞動合同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在離開時,應當按照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辦好離職手續,這既是勞動者責任和義務,同時也是其基本素質的體現,所以對於這樣的員工,用人單位的處理方式是無可非議的,實際上也是督促其回原單位辦理交接手續的手段之一。

第二,員工的行為將付出更慘重的代價。

我們經常說,和用人單位相比,員工是處於弱勢的一方,所以無論是《勞動法》還是《勞動合同法》更多的條款,都是從保護員工利益的角度出發來作為立法精神,但是用人單位的權利同樣需要得到合法的保護,從法律的角度講,用人單位和員工都應該是兩個平等的法律主體,彼此尊重,團結和諧是最起碼的行為準則。這種想走就走,無視法律尊嚴和單位規章制度的做法,不僅用人單位是不會坐視不管,就是大多數的勞動者也是不能容忍的。如果和用人單位有矛盾,或是和用人單位有糾紛,都應當按照法治的精神,合理合法進行溝通協商,用極端的處理方式,既壞了自己的名聲,毀了自身的形象,今後可能也沒有單位再敢用這樣的員工,自己付出代價是非常慘重的。

第三,用人單位扣發工資的行為可以理解。

由於離職員工不按規定辦理離職手續在先,員工既然犯了錯,就應該知道犯了錯應該承擔的後果,我個人到是覺得,除了扣發工資外,還應該追究員工擅自離崗的法律責任,要求賠償給單位造成的損失,堅決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總之,從我的角度,堅決支持用人單位的做法,對不守規矩的員工該懲罰的必須懲罰,堅決維護單位的合法權益,既是對違規者的教育,也是對在職員工的警示。


幫兄愛唱歌


員工不辦離職手續說走就走不發工資,從法律上講誰對誰錯有依據嗎?

對這問題發生主因可能是雙方都存在錯,俗語講;一個巴掌拍不響。一、公司方面,若是公司沒多大錯,員工一般是不會不辭而別而拿不著當月工資就隨意走人,畢竟人在一公司工作久了多多少少會對公司產生感情,工作中也會嚴格遵守勞動紀律不會違反。

二、員工方面,公司在選聘用你員工入職時,是看中了你人品能力、才選中用你,你在工作中不申報,不經公司同意就隨意想走就走的做法很欠妥。

三、至於離開公司沒發工資想走就走有沒法律依據?目前還沒見到有關這方面法律,可自查,但有一點可肯定,如若因你不報告隨意離崗沒人頂崗,而發生的經濟損失及事故會追究你員工法律責任。


正氣頌歌


題主你好,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

首先講,如果是員工自離沒有辦手續,工資沒有結清,之後去公司討要沒有結果的話,這是公司的問題。反之,如果是員工沒有辦離職手續離開公司,其離職時部分工資沒有結清,這就是個人問題。

就筆者之前所在的幾家公司而言,員工正常離職時,工資會結清按薪資週期發放。如果是自離沒有辦手續的,公司不會將剩下的工資直接打到卡里的。當然,這一部分錢公司也不會黑掉,只要是員工來補辦離職手續,最終都會發放給員工本人。如果一直不來,那麼這筆錢一直就在賬戶躺著,我們的HR甚至會隔一段時間打電話讓員工來辦手續!

總之,職場上打拼,始終也講究緣分,好聚好散。能痛痛快快入職,也希望能正正常常離職,這樣能同時減少雙方的負擔。


僅是路人


一開始給5號籤的勞動合同,不讓寫日期,23號公司開業才知道入職合同還有一份材料要補,而且總公司入職時間是月底,這個月白乾,連入職手續都沒有辦妥哪來的離職報道,領導人還大言不慚說我們是被開除的,然後其他工作人員問為什麼被開除,直說一個月沒有工資還天天搞的我們和猴一樣,然後對方也生氣不幹了,接著公司領導就打電話賄賂不成就威脅,妥妥的黑社會啊,而且損壞我們名譽,應該怎麼維權呢


孟子姣


看什麼情況了,以前去一個單位,主管是甘肅人(不是地域歧視),屬於某個大集團的新疆分公司,而且整個新疆就這一家店還是私人承包的,就花錢買了該公司的品牌,老闆有三個,除了後勤外的主管都是總部外地派來的,主管窮瘋了,據他說父母沒退休金,老婆沒工作,娃娃還小,還在老家供了套房,其實他工資不低+補助8000多,但瘋狂問員工借錢,還是不打欠條那種,或者罰錢,不給罰款單,罰你300他會裝好人說你也不容易罰200算了,但不要交給財務交給他,甚至從車場費一天收個百十塊都動腦筋弄錢,第一個月還好,第二個月問我借大半個月工資,在得知他不會打欠條的情況下果斷離職了,還說我工作犯錯罰我1000讓我交750給他,果斷不理,後面的工資還是打過來了,他只是個主管不是老闆也不是經理沒那麼大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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