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糾紛致死案一審:被告認罪 控辯雙方就是否“從輕量刑”產生分歧


遛狗糾紛致死案一審:被告認罪 控辯雙方就是否“從輕量刑”產生分歧

因遛狗未牽狗繩,2018年8月23日傍晚,上海青浦一21歲大學生張與男鄰居產生衝突,將其毆打倒地後致死,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今天上午,上海市二中院公開開庭審理該案,當事雙方30多位家屬參與旁聽。在庭審過程中,控辯雙方對張某犯故意傷害罪意見一致,但就是否“從輕量刑”產生分歧。

遛狗糾紛致死案一審:被告認罪 控辯雙方就是否“從輕量刑”產生分歧

庭審持續一個半小時,法庭未當庭宣判。

控辯雙方對“故意傷害罪”罪名認定一致

公訴人在宣讀起訴書時表示,2018年8月23日19時30分許,在本市青浦區練塘鎮練北新村內,被告人張某因遛狗未牽狗繩與被害人屈某及其女周某發生爭吵,張某之母萬某聞訊趕到現場後也爭入爭吵,並率先動手毆打周某,導致雙方衝突升級開始互毆。

期間,張某對屈某拳打腳踹屈某致其倒地,並數次蹬踹其胸腹部,後被他人勸阻制止。當晚8時許,當120急救人員趕至現場後,屈某已當場死亡。

經法醫屍檢鑑定,屈某系生前在飽腹狀態下,因胸腹部受鈍性外力作用引起胃內容物反流致吸入性窒息而死亡。

遛狗糾紛致死案一審:被告認罪 控辯雙方就是否“從輕量刑”產生分歧

檢方認為,被告人張某故意傷害他人,並致一人死亡,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在辯論環節,雙方對罪名認定一致,被告人張某其行為應定性為故意傷害罪。

分歧:是否可以“從輕量刑”?

“在本案當中,被告明顯表現出傷害故意,其表現為擊打部位、掙脫旁人拉架等方面,所以本案的定性應當為故意傷害。”公訴人表示,被告人如實投案,自動供述自己罪行,其系自首,應依法作出判決。

檢方認為,被告人張某故意傷害他人,並致一人死亡,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對此,張某的代理律師汪貽江表示,就具體量刑而言,他認為應當酌定從輕考慮。

汪貽江從兩個方面提出了辯護意見。一方面,汪貽江認為,雙方的一時衝動引起了糾紛,被告人張某具有無可推卸的責任。但是,受害人也有一定的過錯成分。

汪貽江表示,雙方言語上發生衝突後,根據錄像顯示,屈某沒有拉開雙方,而是推張某母親。張某看後,又推開了屈某,站回了其母親身邊,隔開其母親與周某的衝突。

“在這個時候,屈某從背後跳起來,勒住了張某的脖子,又罵了一句‘小赤棺材’,張某才轉身回頭,兩人又打了起來。”

汪貽江表示,從這個打架的過程中看出,起因在當時的環境下,雙方的性格脾氣都起了一定的作用。另外,第一次屈某被打倒後,又起身邊罵邊衝向張某,雙方又起了衝突。

另一方面,關於屈某的死亡原因,汪貽江認為,從醫學上來看,胃內溶物反流並不一定會導致吸入性窒息。張某的行為,對引起屈某胃內溶物反流,起到了一個誘因作用,而不是直接作用。

被告稱當時只想保護家人其同學上書聯名信

遛狗糾紛致死案一審:被告認罪 控辯雙方就是否“從輕量刑”產生分歧

在今天的庭審中,質證階段,公訴人依照法律程序集中宣讀卷宗當中的多份證據,其中包括了一封張某同學聯名信。庭審結束後,記者在被告律師手中看到了該聯名信,主要內容是證明張某在校期間,表現良好,部分張某同學聯名請求法庭從輕處罰。

在詢問環節,法官曾詢問張某,你平時性格如何?張某表示,“平時開朗樂觀,正直善良。”法官又詢問張某,平時是否經常發怒?張某表示,“發怒時間不多。”

張某在供述中辯稱,事發當晚,他聽到一陣叫罵聲。一出門便看到屈某正在趕打他的狗。“我把這條狗當成我的家人,非常愛護它,心情非常不開心。”

張某表示,當時其並未真正發怒。“我真正發怒是看到我媽快被打的時候,她跟周某揪扯在一起,我害怕我媽被人打。”張某表示,他當時只是推開了被害人屈某,目的是為了“拉架”,並非故意傷害他人。

“我現在非常非常後悔,當時只是想保護自己的家人,沒有想過傷害他人,沒有想過做任何壞事。”

當法官問張某,事情發生後到現在,心情如何?張某開始落淚,並哽咽表示,“非常非常後悔,願意儘可能地去賠償對方。”

張某表示,當時不知道對方(屈某)身體有問題。如果當時換一種方式解決問題,也就不會發生這樣的事情了。

在最後的自我陳述階段,張某表示,“這一切都是我的錯,我願意接受任何懲罰。”

今天的庭審持續了一個半小時,法庭沒有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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