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走任何程序就強拆還不認賬,這樣迂迴取證最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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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何焱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未走任何程序就強拆還不認賬,這樣迂迴取證最管用!

委託人:吳先生,山西省太原市人

被告:太原市晉源區人民政府

代理律師:黃曉麗,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趙慧,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基本案情:房屋被不明身份人員強拆,方知被納入了徵收範圍

委託人吳先生在山西省太原市晉源區某商貿城第七號擁有合法房屋,出租用於經營,與位於第四號的閆先生房屋相隔兩間。

2018年8月11日,若干不明身份人員在將閆先生的房屋強行拆除後,將委託人的房屋也一併拆除。後閆先生針對強拆行為報警,因太原市公安局晉源分局不履行查處違法行為的法定職責,閆先生將該局訴至太原市萬柏林區人民法院。

該案審理過程中,太原市公安局晉源分局向法院提交了《答辯狀》及晉源區政府作出的《西中環某工程徵拆決定公告》。吳先生通過閆先生案件的相關訴訟材料,方才得知自己的房屋被納入西中環某工程拆遷範圍,被告是此次拆遷的實施主體。拆除吳先生房屋的行為系被告所實施的政府行為。

吳先生認為被告作為政府機關,在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況下,公然使用暴力手段強行拆除自己的房屋嚴重違法。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吳先生在黃曉麗律師和趙慧實習律師的指導幫助下,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被告晉源區政府強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為違法。


陽泉中院:認定涉案房屋系晉源區政府拆除,確認強拆行為違法

山西省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1.本案中,原告房屋是通過被告晉源區政府作出的《西中環某工程徵拆決定公告》收回的。在該公告中明確,晉源區政府是此次徵拆工作的主體。並結合太原市公安局晉源分局在閆先生訴其未履行查處違法行為的法定職責案件中的答辯,綜合可以認定涉案房屋是由被告晉源區政府拆除的。

2.在房屋徵收過程中,必須遵循“先補償、後搬遷”的原則,且作出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無權自行對被徵收房屋實施強制拆除。

本案中,被告晉源區政府作為原告房屋的徵拆主體,在未與原告簽訂補償協議,也未依法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前提下,而且在無行政強制執行權,又未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情況下即拆除了原告房屋,其行為違法。

最終,法院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支持了委託人吳先生的訴訟請求,判決確認晉源區政府的強制拆除行為違法。委託人也贏得了依法維權道路上的重要階段性勝利。


未走任何程序就強拆還不認賬,這樣迂迴取證最管用!

在明律師通過這一案例提示大家,在遭遇不明身份人員來強拆自家房屋,被徵收人可以主動報警請求查處強拆行為。公安機關將派員出警來保護當事人合法的人身財產權益,同時其有責任查清不明身份人員的身份並追究其相應法律責任。如果公安機關拒絕出警或出警後不採取任何行動,被徵收人也可以通過訴公安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來讓其說明強拆主體的身份。通過這一迂迴取證的方式來將政府鎖定為強拆行為實施主體,是徵收維權中廣大被徵收人務必要牢記的重要維權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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