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随意解聘“临时工”吗?

田某于1996年被企业招为临时工,从事司机工作,双方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也没有为田某缴纳社保。2005年3月,企业以改制为由,要求解除与田某的劳动合同,愿意工作每满1年支付600元的经济补偿金。田某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经劳动仲裁和两级法院审理后,二审法院判决企业支付田某当月未发的工资、经济补偿金。

分析

临时工是计划经济下的产物,在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的劳动法体系下,临时工身份已不复存在,与正式工一样同为劳动者,享有同等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受劳动法保护。本案中,田某被招为该企业的临时工,但也应该享有与该企业正式工同等的劳动权利义务。

人力资源管理的重点,不是如何想方设法地逃避义务,而是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规范用工。

公司可以随意解聘“临时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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