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后在工作场所受伤是否构成工伤?

案例:陈某是某工厂的的职工,2016年1月5日,陈某完成自己的任务后,正准备下班回家。同事同事张某被工厂安排加夜班,便要求陈某留下来帮自己完成工厂加班的工作任务。陈某和张某是多年的好朋友,碍于情面,陈某遂留下来帮助张某一起完成工厂交付的加班任务。在操作机器的过程中,由于张某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导致陈某左手被扎伤致残,经劳动行政保障部门鉴定,陈某为七级伤残。事后,陈某向单位提出按工伤对待,遭到单位的拒绝。

下班后在工作场所受伤是否构成工伤?

以案说法

本案例主要是否涉及到两个法律问题:

第一,非工作时间遭受的作伤害是否构成工伤?

第二,因他人原因造成的工作伤害是否构成工伤?

下班后在工作场所受伤是否构成工伤?

(一)非工作时间遭受伤害是否构成工伤的问题

探讨非工作时间遭受伤害时候构成工伤,首先应当明晰工作时间的概念。所谓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为履行工作义务,在法定限度内完成工作或进行生产的时间。工作时间的长度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此外,因生产工作需要,劳动者接受用工单位的安排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外继续工作,劳动者完成该工作的时间也应当被认定为工作时间。本案中,陈某已经下班,之所以继续工作并非基于完成本职工作的需要或者服从用工单位的安排,因此,陈某的情况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情形。

(二)因他人原因造成的工作伤害是否构成工伤?

陈某受伤是因为张某的操作失误所致,假设陈某受到的伤害是在工作时间内,仍然应被认定为工伤。

本案例取自法院生效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受张某的要求,下班之后同张某共同完成张某加班的工作任务,在劳动的过程中,张某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在操作机器时将陈某左手扎伤致残。在本案中,陈某所完成的工作任务系张某的工作任务,并非用人单位交付给陈某的工作任务,而且陈某已经下班,其受伤并非在单位规定的时间内,因此,陈某伤残不符合工伤的条件,不能认定为工伤,不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结合该司法判例,《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较为狭窄,不认为劳动者在自愿加班时遭受的工作伤害构成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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