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该案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经多次传唤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我院依职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执行案号:(2019)豫0184执831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王根富
性别:男
年龄:56
住址:新郑市辛店镇北李庄180号
身份证号:410123********7638
立案时间:2019-03-19
执行法院: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新郑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被告安利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69 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自2018年9月29日起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利息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9.39‰,罚息按上浮50%即15.54‰计算)。二、被告杨军、王景山、王根富、林宪涛、郅远对被告安利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0371-5618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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