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擬與承德平分露露商標“天下”百億元贈與合同“隱形”13年曝光

■本報記者 矯 月

自從家喻戶曉的“露露”杏仁露出現承德露露與汕頭露露商標糾紛案後,市場就一直關注“露露”商標歸屬問題。

日前,《證券日報》記者在廣東省汕頭市金平區人民法院旁聽了一場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承德露露”)與汕頭高新區露露南方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汕頭露露”)關於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糾紛案的一審。

在雙方皆已完成舉證並進入辯論階段的庭審過程中,對於露露商標使用權的辯論則已經進入白熱化階段。

汕頭擬與承德平分“天下”?

記者發現,這次庭審辯論的主題是汕頭露露能否長期免費使用露露商標和相關商標,此外,汕頭露露能否獨佔馬口鐵包裝露露杏仁露(又稱:灌裝露露)南方8省的市場份額和紙質包裝露露杏仁露(又稱:利樂包)在全部市場獨家經營的權利。

承德露露代理律師表示,汕頭露露提出的上述市場份額一旦被劃分出去,代表著承德露露大半市場將被免費贈送。

對於南方市場經營權一事,汕頭露露代理律師表示,汕頭露露成立之初就是為了開創南方市場。該律師表示:“1996年,原露露集團與香港飛達企業公司(以下簡稱“香港飛達”)合資成立汕頭露露,分別持股51%和49%。承德露露則是於1997年10月份成立,晚於汕頭露露。”

按照汕頭代理律師的說法,汕頭露露成立的時間比承德露露都要早,因此,不在承德露露簽署商標排他性的範圍內。

追溯源頭,汕頭露露和承德露露均源於原露露集團,是原露露集團先後發起設立的兩家控股子公司。

承德露露代理律師認為,汕頭露露以前能夠使用露露商標是因為其控股方都是原露露集團。尤其是在1997年,原露露集團將核心資產剝離重組後成立承德露露,為了避免同業競爭使承德露露符合上市條件,原露露集團將汕頭露露51%股權資產注入上市公司,成為承德露露的子公司之後,承德露露和汕頭露露的關係更是“父與子”的關係。

“當時,承德露露控股汕頭露露,並且還委託汕頭露露生產杏仁露,所以汕頭露露才能使用‘露露’商標。但是,在2001年汕頭露露被置出上市公司後,就與承德露露沒有關係了,之後其經營上由香港飛達公司實際控制,否則會嚴重違反同業競爭的上市要求。”承德露露代理律師如是說。

承德露露代理律師表示:“上市後,在汕頭露露在生產中使用露露商標,是基於承德露露與汕頭露露的委託加工關係。但這不代表汕頭露露可以對相關產品直接進行銷售。”

不過,汕頭露露代理律師指出,在承德露露上市未滿三年的時候,汕頭露露因開拓市場的廣告費用較高等原因出現虧損,因此,2001年,承德露露將汕頭露露51%股權以“零”價格撥回給原露露集團。而原露露集團決定追加投資擴大市場規模,因此,香港飛達在此大背景下對汕頭露露進行了增資,成為汕頭露露的控股股東。該律師認為,香港飛達控股汕頭露露前後投入了大量資金,並投資生產線,花費巨大,‘露露’商標的使用權應該算是承德露露給公司的賠償。

按照汕頭露露代理律師的說法,在汕頭露露的控股股東由原露露集團變為飛達公司之後,為了保證汕頭露露能繼續使用露露商標,所以原露露集團、承德露露、汕頭露露、香港飛達四方於2001年12月27日、2002年3月28日分別簽訂《備忘錄》及《補充備忘錄》,對“露露”相關商標、專利技術的使用、市場劃分等事宜進行了約定,授予汕頭露露繼續使用這些知識產權以及在其基礎上衍生出來的新的知識產權。

對於上述汕頭露露代理律師的說法,承德露露代理律師反駁稱:“香港飛達出資後持有汕頭露露85%的股份,是其控股股東,而原露露集團僅持有汕頭露露15%的股份,不再是控股股東,只是小股東,因此,原露露集團只承擔股東出資的責任,不理解為何小股東要對公司(汕頭露露)進行賠償(免費無限期使用露露商標)。

承德露露代理律師質問汕頭露露代理律師稱,原露露集團的股東出資已經到位,而且汕頭露露投資的生產線也是給自家使用,為何要拿“露露”商標的使用權和南方市場來補償?

承德露露代理律師當庭表示,《備忘錄》簽訂後3年免收許可費,參照被告的許可合同,免收2600餘萬元許可費,等同於本應屬於國有資產的2600萬元許可費免費贈與汕頭露露的實際控制人林維義、楊小燕夫妻二人。《補充備忘錄》約定被告受讓商標後3年免收許可費,等同於本應屬於被告承德露露的2600萬元許可費免費贈與林維義、楊小燕夫妻二人。《備忘錄》及《補充備忘錄》規定馬口鐵包裝露露杏仁露南方8省的市場由原告獨家經營而不需要支付任何對價,規定原告紙質包裝露露杏仁露全部市場由原告獨家經營而不需要支付任何對價,等同於將本應屬於被告價值百億元的大半市場份額無償贈與的林維義、楊小燕夫妻二人。

合同“隱形”13年是否有效?

面對承德露露代理律師的質疑,汕頭露露代理律師則祭出《備忘錄》及《補充備忘錄》,表示四方合同已經簽訂,而且有蓋章,承德露露應該履行合同。

對此,承德露露代理律師辯稱:“承德露露是上市公司,因此,未經承德露露股東大會、董事會審議批准,承德露露原法人代表王寶林無權代表公司簽署本案《備忘錄》及《補充備忘錄》,而汕頭露露對此也明知,根據《合同法》第50條規定,屬於無權代表行為,對承德露露不產生效力。而且,承德露露有充分的證據證明涉案《補充備忘錄》是2004年以後偽造和違法簽訂的,簽訂日期並不是《補充備忘錄》標明的2002年3月28日。”

據《合同法》第五十條顯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當年王寶林同時擔任露露集團、承德露露和汕頭露露三家公司的董事長和法定代表人,本案《備忘錄》及《補充備忘錄》為王寶林與王秋敏、林維義、楊小燕4人惡意串通,秘密簽署。”承德露露代理律師表示:“首先,《備忘錄》及《補充備忘錄》秘密簽署。王寶林與王秋敏、林維義、楊小燕4人惡意串通,未經承德露露公司股東大會及董事會審議秘密簽署,之後便一直秘密隱藏。之後沒有向承德露露公司股東大會及董事會進行披露,也沒有進行公告公開,更沒有進行相關的備案。直至2015年在相關中介機構進行盡職調查時才發現。”

對此,汕頭露露代理律師表示,汕頭露露在10多年的時間裡一直在生產和銷售“露露”杏仁露。承德露露不可能不知道,這可以視為上述合同的履行。

對於汕頭露露的說法,承德露露代理律師稱:“《備忘錄》及《補充備忘錄》根本沒有實際履行。2015年之前,承德露露根本不知道本案中的《備忘錄》及《補充備忘錄》,汕頭露露從來沒有告知,也沒有支付過任何許可費。”

“雙方之前存在委託加工關係,也簽訂了相關的《委託加工合同》,承德露露按時支付了加工費,不等同於履行了《備忘錄》及《補充備忘錄》,兩者為不同法律關係。”承德露露代理律師表示:“之前南方露露(汕頭露露)一直存在委託加工之外的私自銷售行為,本質上侵犯了被告的知識產權。基於王寶林、王秋敏在被告長期擔任董事長、總經理的原因,在2015年之前原告沒有提起訴訟主張,但這屬於另外的法律關係,與本案《備忘錄》及《補充備忘錄》無關。”

大股東起訴汕頭露露

《證券日報》記者在汕頭市金平區人民法院庭審上得知,承德露露現任大股東萬向三農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向三農)已經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起訴狀。

萬向三農認為,《備忘錄》、《補充備忘錄》,系王寶林、王秋敏作為原露露集團公司和承德露露的核心管理人員,違反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操縱上市公司向關聯交易方汕頭露露及其控制人香港飛達非法輸送利益的行為,且系夥同林維義和楊小燕合謀秘密簽訂及偽造。《備忘錄》、《補充備忘錄》違反《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應當被確認無效。

萬向三農在起訴書中表示:“王寶林具有濫用職權,偽造類似協議,損害承德露露公司及其股東合法權益的歷史。2007年4月份及9月份,王寶林利用職務便利,操縱承德露露與原露露集團公司簽署所謂《企業名稱許可協議》及《商標使用許可協議》,約定原露露集團使用“露露”企業名稱和商標。2011年8月份,深圳證券交易所對王寶林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為給予公開譴責處分。上述兩協議,經承德市雙橋區人民法院和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確認無效。原露露集團也是在前述背景下更名為霖霖集團的。”

同時,萬向三農要求,原露露集團、汕頭露露應當賠償承德露露公司的實際經濟損失,香港飛達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萬向三農表示,“露露”系列註冊商標和杏仁露製作方法專利,系承德露露的核心知識產權,具有巨大的市場價值。2005年7月21日,經北京中證評估有限公司評估,“露露”相關的商標、專利等無形資產市場價值為45365萬元(評估基準日為2005年12月31日)。

有數據顯示,承德露露自成立之日起至2018年,累計主營業務收入超過300億元,在此過程中投入巨資推廣宣傳“露露”品牌,累計廣告宣傳費用高達23.57億元,“露露”牌杏仁露飲品在同業市場的佔有率高達90%。

對於“露露”商標案中的合同是否有效,北京威諾律師事務所主任楊兆全律師向《證券日報》記者分析稱:“一份重要的合同,雖然沒有經過內部審批程序,但是法定代表人簽字並且公司蓋章,合同是否有效,在法律界是有爭議的,要結合其他事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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