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多人入宅打人且没持刀,被打者可以“无限防卫”吗?为什么?

你那里下雨了吧


在枪支泛滥,法律奇葩,人人可以对闯入“神圣不可侵犯”私人住宅打人行凶、采取无限“自卫反击”的米国,这估计根本都不叫问题和大事,恐怕这入宅打人的凶狠团伙,很快就被挨打的主人一怒之下“突突”了。

当然,在文明和法制日趋完善的国内,被打者因此采取“无限防卫”肯定属于“防卫过当”,触犯刑律之举。

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只有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才可以实施无限防卫权(即“特殊正当防卫”)。

但是,不少群众为此质疑和担心,多人入宅打人尽管没有持带凶器,但是这种打群架式的团伙斗殴,你一拳我一脚的密集型伤害,很难控制尺度和场面;众人冲动之余,情绪犹如脱缰野马、火上浇油,局势很容易持续升级,酿成大事。

记得在某个建筑工地就发生过类似、失控升级的群殴事件。

快到年终了,可工地的包工头仍然拖欠不少民工的工钱迟迟不给,甚至玩起了失踪的猫腻,有天晚上,多方打听讯息的数十名民工,终于打听到了包工头新买的一套偏僻住房地址,并且成功将他堵在家里,大伙隔窗质问他春节能不能兑现拖欠的工钱,并让他写条子签字保证,但是这名不识抬举、玩小伎俩的包工头就是只动嘴皮子,不签字,结果彻底激怒了讨薪的民工,大伙嗷嗷叫着踹开防盗门冲进房屋去,你一拳我一脚将这个包头打得浑身青紫、奄奄一息,最后因外部挤压打击引发心脏病,这名欠薪的包工头不幸意外撒手归西。

尽管事后,打人的民工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刑罚制裁,但是这起群殴导致的讨薪悲剧,还是引发了吃瓜群众的深深思考。


霍小姐的八卦炉


本人曾在法院从事一线审判业务,下面简要作答如下:

很难说可以!

无限防卫:对方要取人性命、取人贞操,那就可以将加害方置于死地,不用负责。

无限防卫最难的就是确认对方究竟是想打人还是想杀人,毕竟这个事情太主观了。

所以虽然情理上没问题,但是目前的法律适用存在太大困难。

但是奉劝一句,不管怎样,肯定不能在罪犯面前任人宰割!

该反抗的时候,无论如何都要反抗!

相信我们的法治体系,会越走越好!


法律小专家陈小彬


多人入室打人,不管是不是持刀都属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从理论上应该是可以适用“无限防卫”的。可是现实总是那么难,只要你防卫了那就很可能成了过失致人死亡。

现在有一个怪圈,那就是正当的维护生命财产行为很多时候都会带有很大的民事和刑事风险。然而,对于原本是侵害他人财产或生命的行为,一旦遭到权利人的反抗导致伤害,反而这些原本的违法犯罪分子却成了受害者。


其实导致这样的现象出现,不是法律的问题,而是人的问题,法律永远是公正公平维护社会正义的。有些人要成绩,为了说明保护了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也有律师为了出名,故意颠倒黑白。还有很多的是有人因为有关系,直接不管是非对错,变成“铁”的事实。

曾经在常州就发生过这样一件事:七八个人拿着钢管木棒等前往别人的办公场所,而办公室内的员工在看到楼下来势汹汹的人群时,办公室内的员工用椅子和厨房里的菜刀进行抵抗。结果外来行凶的人被打得落花流水,连忙逃跑。结果坏了,抵抗的办公室员工成了打架斗殴,并且是持凶器的,所有人都被抓了。

很多时候,作为普通百姓真的很想有一个权威的标准出来,如何才是正当防卫,如何才能保卫自己和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而无须担责。现在从上到下都是一头雾水,让普通人更加的是心有余悸。不防卫会被打死,防卫吧,又很可能会承担民事赔偿甚至刑事责任。


说天评地盐城哥


被打者可以“无限防卫”。

前阵子一个新闻能最好地说明。

一男子王某与网上一女子相恋,后来女子以谈恋爱和找工作为由,将王某骗到某市,女子随行的还有几名男子,几人带王某到一处房间内,没收他的手机,不让他打电话。

王某猜到自己已经误入传销,想脱身离开,但那几名男子不让王某离开,几个人围上来想控制住王某,王某掏出随身带的小刀,一通乱挥,刺到一男子的腹部。
王某成功逃脱,后来被捅的男子死亡,警察抓到王某后,以防卫过当为由起诉,把案子移交给检察院,后经检察院审查明,王某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在几年前,正当防卫要求非常严格,经过这两年不断的正当防卫案件发生后,被公安机关初步认定为防卫过当,涉嫌故意伤害罪等引起全国人民的关注。

比如前不久的“昆山龙哥反杀案”、“涞源反杀案”、“福州见义勇为案”。

这些案子几乎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先初步被认定是防卫过当后,引起全国人民关注,再经检察院或公安局认定属于正当防卫。

这些案子,是推动正当防卫正常化的动力,让百姓相信还有正当防卫存在。让百姓有了跟犯罪做斗争的保障!

回到这个问题上,多人非法入宅伤人,不管有没有持刀,在人多势众的殴打下,危及生命安全的可能性非常之大,随时都会有生命危险,此时为了保护自己、保护家人,可以使用无限防卫权进行反击!

把这些人打伤打残打死,都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鬼谷纵横


很多现实案例告诉我们,正当防卫很难认定,无限防卫更难认定。

例如:张福林夺刀杀死入室行凶的妻子前夫王君一案

张福林陪着已经身怀六甲的妻子武青在岳父家欢度除夕,武青的前夫王君在醉酒后持刀闯入卧室,张福林和妻子双双受伤。被王君压在身下殴打的张福林夺刀后向王君连刺三刀。随后,张福林感觉到王君打他的力量越来越小,于是便挣脱开王君。此时,张福林看到王君的身上有血,便赶紧进行抢救,并让妻子赶快拨打120急救电话,但这一切没能挽回王君的生命。此后,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并存在防卫过当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

再例如:辽宁残疾人反杀醉汉案

2018年9月,辽宁抚顺一名醉酒男子,砸开残疾人已经关门歇业并休息的于海义足疗店大门,强行入室。双方在厮打过程中,于海义持水果刀将醉酒男子捅伤,对方被送至医院后,不治身亡。

抚顺市人民检察院以于海义涉嫌故意伤害罪起诉至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例如:河北保定王晓一家三口反杀案

26岁的黑龙江男子王磊带着甩棍、水果刀,深夜翻墙进入王晓(化名)的家中,与王晓及其父母王新元、赵印芝发生冲突,最后被反杀。王晓一家三口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进行立案侦查。

这样的案例还有很多很多,最后一个案例最后认定属于正当防卫而不起诉。从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被逮捕,到最后不起诉,这是经过多少网友的关注,多少网友的努力,多个部门及单位的重视。

所以,这么多案件在前面,有的就发生在我们身边,你说对于入室行凶能不能实施无限防卫?这个确实很难界定。

当然,我个人是认为应当可以实施无限防卫。主要是考虑两点,一点是应当作出有利于防卫人的解释。正当防卫要求实施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程度相当,就如问题所述,对方没有持刀的暴力性犯罪并不是就不能造成人员伤亡,更何况对方人数众多实施殴打的情况,难道还要去防卫人去考虑对方的意图,显然不合理,而且作为防卫人在紧急情况下也做不到。另一个就是住宅神圣不可侵犯。不法侵害的发生场所与一般的场所不一样,这是在被害人的场所,这是私人的住宅,是社会公民自认为安全且稳定的场所,这样的场所肆意闯入并实施暴力,都应当可以实施无限防卫。


叶律师


首先他们是一群人,不是一个或者两个。

第二:他们是认识的熟人,还是陌生的一群人?

其三:他们来你家,是抢劫、打砸、还是人多势众的来理论。 分析一下他们的态势。

如果是熟人,只是来你家说理来的,即使他们手里有棍棒之类的,人家最终目的只是想和你讨个说法,然后修复关系,不会影响你和家人的人身安全,你肯定不能盲目的过激防卫。

如果有一群陌生人,气势汹汹莫名其妙的闯入你家,即使他们没有凶器,你也可以提前准备自卫,哪怕是过激的防卫过当,也比你和家人的安全,无法预想的将要受侵害要强。

这种情况,许多国外的法律就非常支持,户主过激防卫。

我也是法盲,只能从人情的角度分析这个问题,说的不好,勿见笑!


好逗162672114


不仅是可以,应当是必须。

过去正当防卫,只要死人了,就是防卫过当,这是法官法盲的重要标志。把违法侵害当成了擂台比武,必须对等的出招。只有加害人对被害人欲将置于死地,且正在实施的时候才可以防卫,否则就是过当,这是过去一直采用的审判方式。把审判当成了网上的比武裁判。比武严禁过当,因为有严格的规则,而且裁判准时叫停,且都没有伤害对方且止于对方于死地的欲望。如果没有裁判光有规则,也说不定打到什么模样。如果没有裁判,光有规则,我相信得有相当的比例的比武会导致伤害案件。哪解恨就打哪儿,打到火头上必然有过当的情形,不是有拳手把对方的耳朵咬掉吗!有裁判都没管用。实际上防卫就应当允许过当,应当允许超倍数的行为实施防卫。记得儿时小孩打仗有句谚语:“说有骂就有打,有骡子就换马”。可叹的是法盲当道,好人的正义难伸张。还是儿时谚语可以推到出正确的规则:只要你打进我家,我就可以杀,不要管他拿的啥家什。只有这样法律才能保护守法的,震慑违法的。

苍天啊,伸张正义吧!让法盲下岗吧!


隶桀


被打者是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的,适用“无限防卫”,是需要条件的。我简要阐述一下我的观点。<strong>

一、多人入宅的行为可能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一般认为,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仍拒绝退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宁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从我国的司法现状来看,严重妨害住宅成员的平稳和安宁的行为,可以认定为非法侵入住宅罪。仅从多人入宅这一行为看,“多人”可能已构成犯罪。

二、多人在住宅内打人的行为如何认定

我们知道,住宅有两个特征:

  • “私密性”特征:具有供他人家庭生活的功能;
  • “排他性”特征:场所与外界相对隔离。
由于住宅的相对封闭性,多人在住宅内打人,被打者往往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

如果多人对被打人进行轻微的暴力伤害,被打者遇到现实的不法侵害,是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的,这是一种私立救济的行为,法律不但不禁止这种行为,而且要鼓励这种行为。

如果多人对被打者进行严重的暴力伤害,被打者遇到严重的暴力侵害,当然是可以进行“无限防卫”的。对于“无限防卫”,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问题的难点是,如何区分轻微的暴力还是严重的暴力?以及轻微暴力可以随时转化为严重暴力,如何掌握这个“度”?在紧急情况下,法学专家不一定能有十足把握来区分这个“度”,何况未受过法律训练的老百姓?法学上有条谚语:法律不强人所难。在这种多人打一人的情况,被打者随时有性命之忧,我的个人意见,宁愿防卫过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不要被活活打死。

(了解、咨询更多的法律问题,请关注我的头条号“律法学道”,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律法学道


家,给人以归属感,幸福感,安全感。一旦有人恶意侵入,不管原因是什么,不管有没有发生严重性伤害,都应该有权利采取无限自卫权。因为家不是个人,有父母,有老婆,有孩子。我们无法预知侵入者的心里想法,只能尽所能的去采取一些行为保护家人,把危害降到最低,已消除对未知情况的一种恐惧心理。这样的行为是以暴制暴,在法律上就会出现防卫过当。我们无法在事发时去准确掌控法律的标准,也无法放任家人处在未知的危险环境之下,所以大多数人都会选择消除眼前的威胁,等待法律的审判。国家应该立法把家保护起来,可以使用无限自卫权,因为所有的个人,背后都有一个家。


随手翻来


这其实是一个模糊的界限。以目前的情况来说没有人可以给你一个标准的答案。

不用刀,一样可以打死人,何况还是多人实施殴打。

不管任何缘由,擅自闯入私宅并实行殴打,于情于理于法防卫都是人之常情。



那正当防卫是不是意味着可以肆意地使用反抗的手段?即特殊防卫权。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关键是怎么样才能证明自己的人身安全受到严重的危险?

如题所示,被多人殴打,在那种情况下,没有人能清晰地判断出对方的意图是想打人还是杀人,也不可能冷静地衡量自己的防卫措施会不会过度。

反抗的的尺寸是决定防卫是否过当的一个重要标准,但如何拿捏住这个分寸却很难做到。



自卫防当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法律也约束了正当防卫的滥用。可法律没有明确的标明正当防卫的一个尺寸,事实上也很难做出一个量化的标准。

同样的一起防卫事件,不同的人处理可能会有不相同的结果。

司法机关不太愿意适用正当防卫,是认为正当防卫是一个比较抽象的条文,认定起来左也行右也可以。为避免进一步激化矛盾,只好进行平衡处理,让受损者得到适当的安抚。

这也就是所谓的“人死为大”。



虽说如此在法律上说得通,但这种“合法但不合民意”的结果只会让坏人更加嚣张跋扈。

法和理应紧密相连,相辅相成,司法解释既要符合法律,也要体现社会对善恶的常识认定。

期待国家尽快制定出台具体的防卫过当的标准和处罚原则,赋予受侵害者以充分的、无后顾之忧的正当防卫权利,这即能体现法律的正义之意,也能体现法律是民意和合法人身权利的鉴定捍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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