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職業放貸人”關進法治籠子

在高息誘惑下,大量民間閒散資金融入地下金融市場,一些擔保公司、典當行或個人成為“職業放貸人”,他們以高於銀行存款利息的利率吸收民間資金,再以更高利率貸給小微企業或者個人,其間蘊藏巨大法律風險,相關案件頻發。(

所謂“職業放貸人”,指的是從事高息放貸,即民間俗稱的“放高利貸”的個人,或是資金實力強但掛著投資擔保公司的名頭,向個人或企業從事民間放貸的個人。這些看似能夠幫助某些人解決“錢緊”之難,但其蘊藏的危害性也越來越明顯,所引發的各種社會問題也頻發,不僅衝擊金融市場秩序,更致使司法公正性受到嚴重影響。

剖析“職業放貸人”存在的成因,主要是,一則銀行貸款門檻過高、程序複雜,而民間借貸因手續簡便,操作靈活,資格、誠信要求較低;二則人們的金融防範意識較差,往往容易中招;三則在於金融監管力度的疲軟。比如,據報道,一些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甚至充當起民間借貸雙方的“資金掮客”,並藉此牟利。

從司法實踐來看,民間借貸已形成專門產業,呈現職業放貸特徵。不僅放貸主體人數增多、放貸手段更具隱蔽性,借貸主體也呈現年輕化趨勢。而且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近七成的原告是“職業放貸人”,不僅被告大多會被“套路”,甚至是有可能遭遇到高利轉貸、暴力索債等,致使自身權益受損,因此,“職業放貸人”須關進法治籠子。

將“職業放貸人”關進法治籠子,一則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比如媒體就建言,必須從刑法、民法、行政法三個方面著手,完善相關立法,如對情節嚴重的職業放貸人,可在刑法上增設“高利放貸罪”;法院可以用民事制裁的方式對已付超高利息予以收繳,並處罰款等。通過法律法規的細緻化規定,使“職業放貸人”的精準懲治有著完備法律保障。

二則亟待建立聯合懲戒機制。5月11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會同公安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印發了《關於規範民間借貸行為 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有關事項的通知》,就明確對包括“職業放貸人”在內的非法民間借貸行為進行打擊。而在日常中,公檢法、人民銀行等部門聯動,須形成打擊高利借貸衍生違法犯罪行為合力。

三則公眾也應加強自身防範。比如,一方面貸款須尋求正規金融機構,切忌因為省事,而不顧對方的資質;另一方面更須認清“職業放貸人”的面目,其終歸是法外之物,因此要謹慎從事。總之,規範民間借貸行為,維護經濟金融秩序,以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就須對“職業放貸人”等金融違法犯罪活動關進法治籠子,使其無滋生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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