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当事人,“你”有案件已判决或将开庭,请注意查收!

为了贯彻司法为民宗旨,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积极探索“互联网+审判”工作模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等关于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富阳法院对涉案的下落不明的受送达人,在穷尽直接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后,将依法采取网络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即通过富阳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刊登相关公告送达的开庭信息及裁判结果,并在法院门户网站(www.fycourt.com)、官方微博“@富春法苑”予以同步更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期开庭公告共计

21个,判决公告共计32个,敬请广大市民关注。

2019年4月30日(第一百二十五期)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1889号

包烨(杭州市富阳区新桐乡下际村村东路):

本院受理原告许樑诉被告包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许樑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 000元,以及至款项还清日止的借款利息(以20 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5月4日起按年息24%计算),暂算至2019年3月5日为4 0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2 5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8月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联系人:吴翰佩

联系电话:0571-58835157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2084号

骆华军(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勤功村):

本院受理原告骆柏祥诉被告骆华军、何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36000元。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8月6日上午9时00分在城南法庭三号法庭公开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联系人:高开封

联系电话:0571-5883517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2085号

骆华军(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勤功村):

本院受理原告陈路生诉被告骆华军、何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30000元。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8月6日上午9时20分在城南法庭三号法庭公开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联系人:高开封

联系电话:0571-5883517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2116号

葛敏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金苑路309彩云苑1号):

本院受理原告杜红梅诉被告葛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原告杜红梅起诉要求:一、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5 000元,利息1 125元(自2018年6月30日起,以25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暂算至2019年3月30日)共计26 125元,及从2019年3月31日起至被告付清应付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8月6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联系人:吴翰佩

联系电话:0571-58835157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2183号

吴玉康(杭州市富阳区灵桥镇新华村):

本院受理原告余传华诉被告吴玉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8月6日上午10时20分在城南法庭三号法庭公开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联系人:高开封

联系电话:0571-5883517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2184号

吴玉康(杭州市富阳区灵桥镇新华村):

本院受理原告周关满诉被告吴玉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8月6日上午10时00分在城南法庭三号法庭公开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联系人:高开封

联系电话:0571-5883517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2185号

吴玉康(杭州市富阳区灵桥镇新华村):

本院受理原告肖宪细诉被告吴玉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8月6日上午9时40分在城南法庭三号法庭公开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联系人:高开封

联系电话:0571-5883517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2186号

吴玉康(杭州市富阳区灵桥镇新华村):

本院受理原告廖仁和诉被告吴玉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8月6日上午10时40分在城南法庭三号法庭公开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联系人:高开封

联系电话:0571-5883517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2162号

周芬妹(杭州市富阳区灵桥镇灵桥村荷花园13-2号):

本院受理原告周雷鸣诉被告周芬妹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令状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周佳杰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发票各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8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城南法庭4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联系人:高智勇

联系电话:0571-58835205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1185号

陈中儿(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三合村大树下):

本院受理原告史训良诉被告陈中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史训良诉请法院要求:1、被告支付货款44650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的利息损失(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7月30日14:30在富阳法院第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联系人:张云花

联系电话:0571-58835157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三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2164号

陈锋杰(杭州市富阳区上官乡大盛村上官):

本院受理原告李成良诉被告陈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令状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陈锋杰归还原告剩余借款15 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8月5日上午9时在本院城南法庭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联系人:俞菲

联系电话:0571-58835205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2237号

郎爱仙(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亭山村后头行弄):

本院受理原告裘定标诉被告郎爱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令状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郎爱仙归还原告借款10 000元及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4月1日的利息2 250元;二、判令被告郎爱仙支付自2019年4月2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的利息;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8月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城南法庭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联系人:俞菲

联系电话:0571-58835205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1846号

何晓峰(杭州市富阳区常安镇小剡村):

本院受理原告朱玉花诉被告何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11民初1846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等。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0元2、请求判令支付利息损失3200元及自2019年3月1日起至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月息2分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8月5日上午10时00分在场口法庭场口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联系人:刘慕晗

联系电话:0571-58835202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场口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2054号

张剑(杭州市富阳区常安镇东山下村):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耐鑫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被告张剑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11民初2054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等。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偿款102957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2019年3月4日起至还清代偿款之日止的以代偿款10295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3、判令被告支付代理费3000元;4、判令原告有权就上述第1、2、3项款项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沪C7AB07号车)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138000元限额内优先受偿;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8月6日上午09时00分在场口法庭场口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联系人:刘慕晗

联系电话:0571-58835202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场口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2266号

何玉立(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青江村):

本院受理原告刘光弟诉被告何玉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11民初2266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等。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8月5日上午09时00分在场口法庭场口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联系人:刘慕晗

联系电话:0571-58835202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场口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2339号

汪良富(杭州市富阳区常安镇幸福村沈家坂):

本院受理原告何柏仁诉被告汪良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11民初2339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等。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1200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8月5日上午10时30分在场口法庭场口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联系人:刘慕晗

联系电话:0571-58835202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场口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2524号

陈晓琦(杭州市富阳区万市镇田源村湾里)、

陈晓叶(杭州市富阳区万市镇田源村湾里):

本院受理原告牧威诉被告陈晓琦、陈晓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陈晓琦归还借款19000元;2、请求被告陈晓叶对以上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8月5日9时00分在本院龙羊法庭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联系人:韩辉

联系电话:0571-58835687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龙羊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11立预6号

杭州富阳汉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金桥北路):

本院受理原告杨仕万诉被告杭州富阳汉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补充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交换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33099.23元、误工费45700.2元(167.4元/天×273天)、护理费15066元(167.4元/天×90天)、交通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50元(50元/天×33天)、营养费3600元(30元/天×120天)、残疾赔偿金102522元(51261元/天×10%×20年)、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2674.6元(31924元/年×10%×23年÷2+31924元/年×10%×5年),以上各项共计260312.03元;二、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8月1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联系人:孙泽南

联系电话:0571-58835180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1313号

喻宝国(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华庭西路):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赛梦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喻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8月8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联系人:孙泽南

联系电话:0571-58835180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1858号

陈宇清(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市心北路):

本院受理原告陈明峰诉被告陈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本金40000元整;二、判令被告支付上述借款的逾期利息93600元(按2%月利率暂计至2009年6月10日至2019年3月10日共117个月),并要求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8月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联系人:孙泽南

联系电话:0571-58835180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791号

浙江钱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恩波大道847号):

本院受理原告华电开关(杭州)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钱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华电开关(杭州)有限公司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12115.29元,并支付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熊永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唐为铭、人民陪审员朱琳莲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9年8月2日9时在本院第十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联系人:熊永义

联系方式:0571-58835152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6524号

洪昌法(杭州市富阳区新桐乡包家淇村水源路):

本院受理原告孙民诉被告洪昌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65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洪昌法归还原告孙民借款46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0元(预收1 050元),由被告洪昌法负担。原告孙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洪昌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联系人:吴翰佩

联系电话:0571-58835157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7135号

邵晓军(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新生村虎尾坞村):

本院受理原告凌一军诉被告邵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71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邵晓军归还原告凌一军借款300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 800元,由被告邵晓军负担。原告凌一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邵晓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联系人:吴翰佩

联系电话:0571-58835157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7259号

赵中华(杭州市富阳区新桐乡小桐洲村孝坟路):

本院受理原告刘伟与被告赵中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72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赵中华支付原告刘伟欠款12 7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8元,由被告赵中华负担。原告刘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申请退费,被告赵中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联系人:吴翰佩

联系电话:0571-58835157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7598号

章彩欢(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田园路8号):

本院受理原告楼荷琴与被告章彩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75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章彩欢归还原告楼荷琴借款本金36 100元,支付计算至2018年3月18日止的逾期利息294元,并支付自2018年3月19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本金36 1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楼荷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6元,由原告楼荷琴负担176元,被告章彩欢负担810元。原告楼荷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章彩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联系人:吴翰佩

联系电话:0571-58835157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7791号

章成国(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上沙村)、

张菊娣(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上沙村):

本院受理原告汪林玉诉被告章成国、张菊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77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章成国归还原告汪林玉借款3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汪林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因减少诉讼请求,受理费为575元,由被告章成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联系人:刘慕晗

联系电话:0571-58835202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场口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7824号

廖钟全(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江波街398号山水国际公寓):

原告徐利诉被告廖钟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11民初78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廖钟全归还原告徐利借款18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0元,由被告廖钟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联系人:何建胜

联系电话:0571-58839705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8026号

丁明亮(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洪庄村富洪新村):

本院受理原告华传富与被告丁明亮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80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丁明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华传富借款本金64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每月利息700元标准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00元,由被告丁明亮负担。原告华传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丁明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联系人:吴翰佩

联系电话:0571-58835157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8182号

陆敏捷(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学校沙村五星):

本院受理原告郭海军与被告陆敏捷、杜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81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陆敏捷归还原告郭海军借款本金20 000元,支付利息3 720元,并支付自2018年10月26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本金20 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0‰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杜志成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郭海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郭海军负担40元,被告陆敏捷、杜志成负担410元。原告郭海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陆敏捷、杜志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联系人:吴翰佩

联系电话:0571-58835157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8323号

徐峰群(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三桥村店口):

原告邵红霞诉被告徐峰群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11民初83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邵红霞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邵红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联系人:何建胜

联系电话:0571-58839705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9013号

刘关林(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东洲村前埭路):

原告陈小玲诉被告刘关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11民初90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关林归还原告陈小玲借款60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刘关林支付原告陈小玲以人民币60 000元为基数自2009年12月5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0‰计算的违约金损失(暂算至2018年11月4日为64 2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 784元,由被告刘关林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联系人:何建胜

联系电话:0571-58839705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9273号

张菊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杨清庙村铁浦里路):

原告金忠校诉被告张菊兰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11民初92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准予原告金忠校与被告张菊兰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金忠校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联系人:何建胜

联系电话:0571-58839705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9291号

占文忠(衢州市开化县华埠镇凤栖花苑):

原告江学成诉被告占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11民初92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占文忠归还原告江学成借款200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占文忠支付原告江学成以人民币200 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 300元,由被告占文忠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联系人:何建胜

联系电话:0571-58839705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9388号

裘桐立(杭州市富阳区环山乡环联村陆墓):

本院受理原告裘飞亚诉被告裘桐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93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裘桐立归还原告裘飞亚借款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裘桐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联系人:刘慕晗

联系电话:0571-58835202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场口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9420号

张海华(嘉兴市嘉善县天凝镇蒋村村蒋村):

本院受理原告姜金儿与被告张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受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9420号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海华归还原告姜金儿借款60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 300元,由被告张海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联系人:汪军平

联系电话:0571-58835632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9607号

俞艄琦(杭州市富阳区新桐乡俞家村朝头西区):

本院受理原告陈奕春与被告俞艄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受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9607号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俞艄琦归还原告陈奕春借款5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俞艄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联系人:汪军平

联系电话:0571-58835632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9705号

梁晨(杭州市富阳区春建乡铁坎村铁坎):

本院受理原告盛森锋与被告梁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受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9705号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梁晨归还原告盛森锋借款10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梁晨支付原告盛森锋以借款本金10 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自2018年5月17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的利息(暂算至2018年12月17日止的利息为1 4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5元,由被告梁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联系人:汪军平

联系电话:0571-58835632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9805号

李望琴(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大同村庄家) 、

汪善安(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金桥北路159-1号):

原告孔祥叶与被告李望琴、汪善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9805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需知。判决如下:被告李望琴、汪善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孔祥叶借款 700 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 800元,由被告李望琴、汪善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在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联系人:高开封

联系电话:0571-58835175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9106号

王志兰(杭州市富阳区里山镇金星):

本院受理原告吴金顺诉被告王志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91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吴金顺和被告王志兰之间的买卖合同;二、被告王志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吴金顺预付货款 15 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元,由被告王志兰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联系人: 许珊珊

联系电话:0571-58835207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9332号

夏龙海(杭州市富阳区里山镇安顶村):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跳跳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夏龙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93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夏龙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富阳跳跳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 10 000元及支付以10 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8日至2018年11月26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1 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告夏龙海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联系人: 许珊珊

联系电话:0571-58835207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9508号

骆华锋(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勤功村):

本院受理原告汪储存诉被告骆华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95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骆华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汪储存工资87 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980元,由被告骆华锋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联系人: 许珊珊

联系电话:0571-58835207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1353号

汪春荣(杭州市富阳区常安镇五胜村):

本院受理原告冯位民诉被告汪春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11民初13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汪春荣支付原告冯位民买卖价款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冯位民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汪春荣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联系人:陈佳男

联系方式:58835172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81号

孙孝英(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山建村新村五路):

原告蒋燕飞与被告孙孝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11民初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蒋燕飞撤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在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联系人:高开封

联系电话:0571-58835175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130号

沈洪平(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临江村沈家弄):

原告徐科宾与被告沈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11民初130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需知。判决如下:被告沈洪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科宾借款150 000元,支付自2018年11月15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以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 300元(预收6 025元),由被告沈洪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在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联系人:高开封

联系电话:0571-58835175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171号

浙江长鼎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体育馆路386号):

原告杭州富阳东海石油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长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111民初1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浙江长鼎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富阳东海石油有限公司货款60 81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 320元,由被告浙江长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联系人:何建胜

联系电话:0571-58839705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207号

王志兰(杭州市富阳区里山镇金星):

本院受理原告林明德诉被告王志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11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志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林明德借款 20 000元并支付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王志兰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联系人: 许珊珊

联系电话:0571-58835207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9562号

朱黎(杭州市上城区海月桥社区清怡花苑):

本院受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朱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95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朱黎支付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39463.2元;二、被告朱黎支付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1432.5元,并支付自2018年5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的违约金(以39463.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计算);上述第一、二项款项,被告朱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3元,由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61元,被告朱黎负担82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联系人:马骏

联系电话:0571-58835150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8161号

赵铮宇(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华庭西路88号鸣翠桃源水云轩):

本院对原告杭州三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铮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11民初81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赵铮宇支付原告杭州三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1 62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杭州三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赵铮宇负担。原告杭州三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赵铮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联系人:唐承飞

联系电话:0571-58835620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547号

周展洪(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紫铜村紫沙):

本院受理原告胡英英诉被告周展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11民初5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内容如下: 准许原告胡英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 800元,减半收取4 400元,由原告胡英英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联系人:何建胜

联系电话:0571-58839705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9772号

金炳炳(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方家井村煤湾):

本院受理原告丁梦柱诉被告金炳炳、王正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97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内容如下:准许原告丁梦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丁梦柱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联系人:何建胜

联系电话:0571-58839705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1142号

裘桐立(杭州市富阳区环山乡环联村陆墓13号):

本院受理原告梁洪与被告裘桐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111民初11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裘桐立赔偿原告梁洪损失48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裘桐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交通审判庭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案款缴纳通知书、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联系人:韩亚子

联系电话: 0571-58972256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交通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15号

周群(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秉贤村银行弄):

本院受理原告叶国鸿诉被告周群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11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周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叶国鸿转让款70000元。本案受理费1550元,由周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联系人:俞忠

联系电话:0571-58835652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新登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8375号

杭州海格力斯物流设备有限公司(杭州市江干区艮山东路125号):

本院受理原告海斯特美科斯叉车(浙江)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8375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杭州海格力斯物流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海斯特美科斯叉车(浙江)有限公司货款139 37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杭州海格力斯物流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海斯特美科斯叉车(浙江)有限公司违约金39 078.45元,及自2018年11月2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日1‰计算的违约金(以上述第一项款项为基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斯特美科斯叉车(浙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联系人:臧清

联系电话:0571-58835180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送达公告】@当事人,“你”有案件已判决或将开庭,请注意查收!

崇德尚法 缜思笃行

【送达公告】@当事人,“你”有案件已判决或将开庭,请注意查收!

富阳法院

微信号 : fuyangfayuan

识别上方二维码添加关注!

【送达公告】@当事人,“你”有案件已判决或将开庭,请注意查收!

崇德尚法 缜思笃行

富阳法院

微信号 : fuyangfayuan

识别上方二维码添加关注!

富阳法院新媒体团队

看完记得戳戳右下角的小花为我们打气哦~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