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个旧首例“恶势力”案主犯获刑16年

云南网讯(记者 赵岗)4月30日,记者从云南省检察院获悉,自中央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个旧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首例“恶势力”犯罪案件于4月23日在个旧市法院进行了公开宣判,该团伙主犯分别获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刑期,个旧市检察院派检察员出庭监督案件宣判全过程。

法院经审查查明,2017年8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等10余名被告人相互纠集、交叉伙同,长期在红河州个旧市、蒙自市、河口县等地寻找犯罪目标,采用在被害人饮料内放入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赌博药”,在赌博过程中被告人又采取偷换牌等控制牌局输赢的手段实施诈骗。

当被害人欠下赌债后,还采用威胁、滋扰等方式暴力索取债务,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杨某某、孙某为主犯,徐某某等7人共同参与的恶势力团伙犯罪,先后对多名被害人实施诈骗和敲诈勒索,非法聚敛巨额财产,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在个旧市、蒙自市等地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并依法认定诈骗事实8起,敲诈勒索罪事实4起。

法院根据涉恶案件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悔罪表现、退赃和缴纳罚金的情况,坚持依法严惩方针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被告人杨某某、孙某等人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至25000元不等。

同时,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573600元,发还蒋某某等8名被害人。

该案的成功宣判不仅对潜在的黑恶势力起到很好震慑作用,同时检察长带头办理重大、疑难案件,体现了检察院对扫黑除恶工作的高度重视,发挥了检察业务骨干适应检察官体制改革的示范效应,有效彰显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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