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上安置房遲遲未建成,“違法建築”就能隨便貼封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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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韓海祥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導讀:“貼封條”式逼籤是在明律師在案件代理中時常能夠遇到的情形。即便涉案建築如地方政府所言真的系違法建築,其就能隨便張貼封條對涉案房屋實施查封的行政強制措施嗎?本文通過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李順華、韓海祥律師代理的一起浙江省的案件來對此問題一探究竟。

宅基地上安置房遲遲未建成,“違法建築”就能隨便貼封條嗎?

【案情簡介:拆遷安置不落實卻急於貼封條?】

潘老先生出生於上世紀四十年代,現已是古稀之年,系浙江省台州市黃巖區北洋鎮人。2003年,鎮政府因北平路建設需要,就房屋拆遷與潘老先生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約定由鎮政府為潘老先生另行安排一塊宅基地,允許潘老先生自行安排施工隊建設房屋。但該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卻因鎮政府的原因而未能實際履行。

潘老先生為人和氣,事事講理,就上述拆遷安置爭議事項,他曾多次書面請求鎮政府完善、落實拆遷安置措施,但都不見回應。最終,潘老先生在該宅基地也沒有能夠建成房屋,為了維持生計,他在該處宅基地上搭建了兩間鐵皮鋼棚房。

2017年,鎮政府因北平路拓寬項目需要使用潘老先生原來房屋所在地塊,但並未見到任何合法用地手續。鑑於之前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未能履行,潘老先生提出應先落實之前雙方簽訂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但鎮政府態度強硬,不肯履行。不僅如此,鎮政府於2018年3月對潘老先生的上述鐵皮鋼棚房貼上了“封條”,查封了該處房屋。

潘老先生見鎮政府這樣不講法律不講道理,決定討個公道,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他將徵地拆遷維權事宜委託於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李順華、韓海祥律師代理。

【法律分析:查封措施的法定程序不容缺失】

兩位代理律師向潘老先生詳細瞭解案件情況,研究了相關案件材料後認為,鎮政府查封房屋的行為主要存在以下違法點:

首先,缺乏職權依據、程序嚴重違法。根據《行政強制法》第四條“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範圍、條件和程序”及第二十四條“行政機關決定實施查封、扣押的,應當履行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程序,製作並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

查封、扣押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據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的名稱、數量等;

(四)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單一式二份,由當事人和行政機關分別保存。”之規定,行政機關實施查封措施,應當具有職權依據,並且應當履行以上法定程序,而鎮政府並不具有相應查封房屋的職權,且在未履行任何程序的情況下即對該房屋實施了查封,明顯損害了潘老先生的合法權益。

其次,“執法”之行政目的不正當。鎮政府系“選擇性執法”,是為迫使潘老先生接受不公平不合理的補償協議而使用的逼籤(遷)手段,而非為了規範建設秩序這一正當目的。

鑑於以上情況,在明律師指導潘老先生將鎮政府起訴至台州市黃巖區人民法院,要求確認鎮政府在潘老先生房屋門上張貼封條查封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

宅基地上安置房遲遲未建成,“違法建築”就能隨便貼封條嗎?

【勝訴:自行撤銷也不行,確認違法沒商量】

在潘老先生向法院起訴後本案開庭前,被告鎮政府眼見其所作出的查封行為實在是漏洞太多,自行決定撤銷了對潘老先生的鐵皮鋼棚房屋的查封行為,並對封條予以解封。

該案如期開庭,被告鎮政府既沒有向法院提供作出查處房屋行為的證據,也沒有提供與作出查處行為相關的規範性文件依據。庭審中,對於其所稱的“原告不適格、其是對違章建築進行查處”等答辯之辭,在明律師一一進行了駁斥。最終,法院採納了兩位律師的代理意見,支持了潘老先生的訴訟請求,依法確認被告鎮政府在潘老先生的鐵皮鋼棚上張貼封條予以查封的行為違法。

至此,潘老先生的維權事宜取得了階段性勝利,為後續維權的推進打下了堅實的基礎。在明律師最後想提示大家的是,在徵收拆遷中遭遇這類“貼封條”式逼籤,被徵收人一定不要被徵收方的這一強勢舉動所嚇倒,而要充分意識到這種行為的違法性,積極通過依法維權爭取將封條解封,恢復涉案建築的正常居住和使用功能。這對下一步的依法維權而言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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