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降低社會保險繳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

关于降低社会保险缴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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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降低社會保險繳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

內人社發〔2019〕16號

各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滿洲里市、二連浩特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事業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13號)精神,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並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准,現就降低社會保險費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降低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包括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統一降至16%。

二、繼續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長《內蒙古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財政廳 地方稅務局關於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的通知》(內人社發〔2017〕25號)的執行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在此期間,失業保險總費率1%,其中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仍分別執行0.5%。

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長《內蒙古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財政廳關於繼續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通知》(內人社發〔2018〕26號)中降低工傷保險費率的執行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2018年底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餘可支付月數在18至23個月的統籌地區,可以現行費率(指2018年階段性降低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執行前適用的費率,下同)為基礎下調20%,累計結餘可支付月數在24個月以上的統籌地區,可以現行費率為基礎下調50%。階段性降費期內,費率確定後一般不作調整。

三、調整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政策

自2019年5月1日起,調整和完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政策。

(一)調整就業人員平均工資計算口徑。以上年度自治區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和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加權計算的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核定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

(二)完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單位繳費基數政策。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以本單位上年度工資總額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三)完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基數政策。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可以在上年度自治區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至300%之間選擇適當的繳費基數。

四、繳費政策銜接

降低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後,單位補繳2019年4月30日之前欠繳的養老保險費,仍按原政策規定執行。

五、資金保障

調整繳費政策形成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缺口,原則上按照現行分級負擔的財政體制,由參保地政府負責解決;中央和自治區駐盟市並在盟市參保的機關事業單位,自治區財政依據參保職工和離退休人數、繳費工資、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等因素予以適當補助。調整繳費政策形成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通過挖掘費源潛力、強化擴面徵繳、加大各級財政投入力度、動用積累基金等措施加以解決。各級政府要通過建立養老保險責任目標考核機制、養老保險基金缺口各級政府責任分擔機制等措施,確保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髮放。

六、工作要求

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不折不扣地落實好降低社會保險費率、調整繳費基數等政策規定。實施中要及時研究解決相關問題,重大問題要及時上報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

內蒙古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2019年4月26日

(人社內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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