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壓機械廠628萬元中標32畝國有土地付款後6年未獲得土地

在楹庭律師的勝訴案例中有這樣一起案例,某液壓機械廠628萬元中標32畝國有土地付款後6年未獲得土地,企業通過訴訟獲得了相應的賠償。

液壓機械廠628萬元中標32畝國有土地付款後6年未獲得土地

該液壓機械公司於2012年11月初與當地開發區管委會(以下稱管委會)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雙方約定以628萬元購買開發區一宗20畝的國有土地,土地性質為工業用地,使用期限為50年,簽約1周內該公司向管委會支付了全部土地出讓金628萬元,管委會本來同時交付該宗土地,但誰知這一等就是5年,直至2017年初,該液壓機械公司無奈之下委託北京楹庭律師事務所對開發區管委會及該市國土局提起訴訟。

經過前期瞭解情況及調查取證,該液壓機械公司向法院提交以下證據主張自己權利:

1、《掛牌成交確認書》證明出讓的事實

2、《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證明出讓事實及約定交付時間和違約金;

3、土地出讓金支付憑證,證明履行付款義務;

4、催促管委會和國土局的催告書及郵寄單據,證明多次催促;

液壓機械廠628萬元中標32畝國有土地付款後6年未獲得土地

5、提交損失證明,包括出讓金、利息、契稅、建設前期投入、勘探費、人工費、預期損失、由於土地廠房未建成導致自己它處租賃廠房所產生的租金、投產違約金、設備損失、土地使用稅、律師費共計約2600萬元。

6、一直為項目建設在辦理各種手續,因被告不能按期交付土地,而不能投產造成預期年利潤1532萬元,要求予以賠償;

等等,經過一些列維權的證據組成完成的證據鏈,經過2017年3月、2018年1月、2018年6月3次開庭,最終判決開發區和國土局敗訴,賠償該液壓機械廠所主張的大部分賠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九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就條規定。

液壓機械廠628萬元中標32畝國有土地付款後6年未獲得土地

在各地招商引資以及招拍掛中時常會遇到這類案件,企業通過合法程序和手續獲得土地使用權後卻遲遲無法實際使用土地,或者獲得土地後由於城市規劃改變而無法進行建廠投產,企業一邊要租用別人廠房,一邊又要支付高昂的土地購買費用及維持費用,基於政企關係的維護,開始企業都是想方設法跟相關部門溝通解決,但遲遲不能解決之後才會想到找律師介入,對於中小企業來說,有幾個能像這家液壓機械廠一樣揹負這樣一個大包袱而生存下來呢?

希望各企業都發展順利不要遇到類似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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