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纠纷一审宣判 青岛“永和豆浆”使用在先,不侵权!

商标权纠纷一审宣判 青岛“永和豆浆”使用在先,不侵权!

鲜甜的豆浆调配酥软的油条,如此理想的快餐标配想要吃得放心可口,估计许多青岛市民会想到在本市有多家店面运营的永和豆浆。


商标权纠纷一审宣判 青岛“永和豆浆”使用在先,不侵权!


然而,2017年底,上海弘奇永和公司将青岛“永和豆浆”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弘奇永和公司诉称,青岛“永和豆浆”未经其合法授权许可,擅安闲7家字号、店招、门头上突出运用“永和豆浆”字样,并在美团外卖网站运营名为“永和豆浆(麦岛店)”的网店。该行为使顾客误以为青岛“永和豆浆”提供的餐饮效劳与其公司具有特定的关系,使顾客混杂了产品和效劳的来历,构成了对其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略,故请求法院判令青岛“永和豆浆”当即停止运用“永和豆浆”字样,并赔偿其损失共计100万元。

对此,青岛“永和豆浆”辩称,上海弘奇永和公司依法享有商标权的商标是“稻草人”图形、“YON HO”字母和“永和豆浆”文字三部分调配而构成的组合商标,而非“永和豆浆”四个字。“永和豆浆”中的“永和”为地名,“豆浆”为产品通用称号,“永和豆浆”系天然自发构成,并非上海弘奇永和公司发明,相似的称呼还有“兰州拉面”“沧口锅贴”等。

青岛“永和豆浆”以为,其运营者赵某自1998年起在西宁设立西宁永和豆浆餐饮办理有限公司时就开端运用“永和豆浆”字号。1999年11月,在青岛市南区家乐福名达购物中心内开设了青岛第一家永和豆浆店。远远早于上海弘奇永和公司商标的核准时刻,甚至早于该公司的建立时刻(2011年6月)。2000年11月,赵某在青岛注册建立青岛市四方区永和豆浆快餐店,门头也运用“永和豆浆”字样,而上海弘奇永和公司包含有“永和豆浆”及稻草人图形的商标是在2004年才开端请求注册,注册建立是在2012年。

青岛“永和豆浆”表示,赵某在青岛运营的品牌现已使“永和豆浆”企业称号和字号在当地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其在运用“永和豆浆”字样的一起,还标识了自己的注册商标“台食工坊”、“双莲鲁肉饭”等文字及上述文字的篆体图片,足以与上海弘奇永和公司的注册商标进行差异,不会形成相关大众的混杂。

法院审理此案后以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青岛“永和豆浆”的行为是否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请求商标注册前,他人现已在同一种产品或许相似产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运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许近似并有必定影响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制止该运用人在原运用范围内持续运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差异标识。本案中,永和食品第4033258、9862735、5344572号商标均为“稻草人”图形与“永和豆浆”文字相结合的组合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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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以为,“永和豆浆”文字不能单独作为判别认定商标相同或许近似的要素,而是应将该案商标中文字和图形与被控侵权标识进行整体比对,商标法对组合商标实行整体注册整体维护的准则,商标的注册人或许利害关系人不能因组合商标包含了某个词汇,就对该词汇单独建议专用权。

其次,“永和”为地名,且含有“永和”文字的注册商标众多,并非上海弘奇永和公司专属,而“豆浆”又是通用称号,因而,上海弘奇永和公司享有商标的显著部分应认定是“稻草人”图形,该案商标中“永和豆浆”文字在差异不同产品和效劳来历时显著性较弱。因而,以相关大众的一般注意力进行观察和判别,两者在整体上以及商标首要部分并不构成近似,不会对其产品、效劳的来历发生混杂。

此外,法院以为,青岛“永和豆浆”的运营者赵某早在2000年11月即注册建立青岛市四方区永和豆浆快餐店,门头就运用“永和豆浆”字样,其运用时刻早于永和食品商标请求注册的时刻,且青岛“永和豆浆”在青岛具有必定的规划,并有必定的影响。故赵某的在先运用权建立,上海弘奇永和公司无权制止青岛“永和豆浆”在原运用范围内持续运用“永和豆浆”标识。

综上所述,青岛“永和豆浆”虽然在其运营中运用了“永和豆浆”字样,但其并未运用上海弘奇永和公司享有商标的显著部分,即“稻草人”图形,而是在运营场所的门头上运用“台食工坊永和豆浆双莲鲁肉饭”字样,并挂有其“台食工坊”商标标识,而“永和豆浆双莲鲁肉饭”的字体远小于“台食工坊”,在网店中运用“永和豆浆(麦岛店)”字样,以相关大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进行判别,足以将其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差异,不易使相关大众对产品的来历发生误认或许以为其来历与上海弘奇永和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有特定的联系,故法院认定青岛“永和豆浆”不构成商标侵权。

据此,青岛中院一审驳回原告上海弘奇永和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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