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性侵前科信息庫”,防“色狼”教師關口前移

建“性侵前科信息庫”,防“色狼”教師關口前移

據新華社報道,2月2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檢察廳廳長史衛忠表示,將聯合有關部門積極推動把性侵害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信息查詢,設置為教師資格申請和教職工招聘的前置程序,促進預防性侵害制度落實。他表示,“建立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信息庫和入職查詢制度,是為了更好落實從業禁止的法律規定,有效預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從設立專門負責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的第九檢察廳,再到推動性侵犯罪信息查詢成為教師從業前置程序,2019年以來,最高檢在未成年人犯罪防控和未成年人權益保障上頻頻出拳,這也有助於將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工作推上新臺階。

這些動作頗具現實針對性:從“慶陽女生疑似被班主任性騷擾跳樓自殺”,到尚在調查的“陝西女生初中被老師性侵想斷絕關係被毆打”,這些年來,因對當事人巨大的身心傷害和惡劣的社會影響,“未成年人被性侵”事件每每曝出,就刺痛了公眾神經。

建“性侵前科信息庫”,防“色狼”教師關口前移

縱觀此類事件,“重犯率高、熟人作案”是比較常見的特點。而在“熟人”中,“教師”這一角色對未成年人的生活佔據了極為重要的地位。鑑於此,避免有性侵違法犯罪前科的人員從事教師這一職業,推動性侵犯罪信息查詢成為教師從業前置程序,也就不可或缺。

針對這項工作,地方層面已有上海、浙江慈溪、江蘇淮安等地做出了一系列實踐動作,如建立黑名單信息庫,收集有前科人員的相關信息,在教育機構或者其他從事未成年人服務的單位進行人員招聘時,首先把上了黑名單信息庫的人員排除出去,從根源上斷絕他們在特定工作崗位上接觸未成年人的機會。

而最高檢“讓性侵犯罪信息查詢成為教師從業前置程序”的此番動作,為進一步落實相關法規提供了切實可行的思路和機制,也是對現有法律規定落地的有益踐行。

《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對於“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教師,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性侵未成年學生亦屬於“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之列,當然應該及時被撤銷資格、清除出教師隊伍。

但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時常出現性侵案件後,因處理不及時或不到位,導致相關前科教師得以逍遙法外,將魔手伸向其他不知情的未成年學生、繼續“害良”的後果。

因此,依法依規實施強制入職審查及從業禁止制度,將性侵預防關口前移,能防患於未然,或從源頭上較為有效減少在校未成年人被前科教師性侵的風險。這也符合現有的法治精神,《教師資格條例》第十六條明確,“在接到公民的教師資格認定申請後,應當對申請人的條件進行審查”。

在部分發達國家,也不乏針對性犯罪人的強制入職審查及從業禁止機制。以美國阿拉斯加州為例,性犯罪人之指紋、社會保障號碼、預期住址變更、罪後治療等信息將予以保密,但是其姓名、別名、照片、駕照號碼、機動車識別號碼、就業地點、出生日期、罪行、定罪地點及日期、刑期及行刑條件皆事無鉅細,信息置於互聯網,供民眾隨時查詢。

當然,就最高檢推動的舉措看,在入職審查及從業禁止相關機制具體落地時,可能會陸續面臨一些棘手的法律和技術性問題,比如證據准入、強制報告、聽證適用,隱私權與公眾知悉權界限,教師申訴機制及程序,信息查詢啟動、封存等。對這些具體問題逐一對症下藥,將極大地保護未成年學生免受性侵前科教師的“荼毒”,減少在校教師針對未成年人實施的性侵不法行為。

荀子曰,“害良曰賊”。未成年人風華正茂,竭盡所能保護他們茁壯成長,是社會任何時候都不可懈怠之重任。推動我國未成年人性侵預防向精細化、法治化繼續邁進,是其中不可缺少的必要環節。也期待涉兒童保護的制度設計,以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信息庫和入職查詢制度為鏡,在現有機制基礎上更進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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