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自述遭“養父”性侵,警方撤案後再立案

在一條短片中,少女小可(化名)自述,自己被煙臺一家上市公司高管性侵,前後超過3年。

被指控的高管鮑某某,曾在山東傑瑞集團擔任高管,同時任職中興通訊股份有限公司非執行董事。

目前,傑瑞集團已與鮑某某解除勞動合同。今早,中興通訊亦發佈消息稱,“已收到鮑某某辭去獨立非執行董事職務申請”。

2020年4月9日晚間,煙臺市芝罘區公安分局發佈消息稱,去年4月8日該局接到報案,經偵查,認為鮑某某不構成犯罪,遂於2019年4月26日決定撤銷此案。2019年10月9日,當事人和律師提供了新線索,警方決定再次立案。

目前,偵查工作仍在進行。

少女自述遭“养父”性侵,警方撤案后再立案

鮑某某此前出席活動的現場圖。圖片來源於網絡

少女自述多次遭“養父”性侵

小可與鮑某某“相識”於2015年9月。小可的母親在南京將女兒“送養”給鮑某某,鮑某某以“養父”的身份帶走了女孩。

母親提到,小可從小一直不順,按照迷信說法,認個養父養母能衝災氣,因此,她決定將孩子“送養”。兩個月後,鮑某某將剛滿14週歲的小可帶到北京上學。

2016年,因工作調動,鮑某某將小可帶到了煙臺,之後一起入住煙臺世貿海灣1號某公寓。按照小可的說法,3年時間裡,自己遭到多次性侵,且被強迫觀看兒童色情視頻。

“第一次被性侵時剛滿14週歲。”小可自述,對方(養父)教自己“如何發生性關係”,“但我還是個孩子,我不是情願的”。她說,房間裡裝有監控,手機可以控制開關,“有一次他(鮑某某)拿著(鏡頭)拍我,傷害我的那種場景”。

她告訴新京報記者,每次反抗,她都會被掐脖子、捂嘴,對方還威脅她,如果把這些情況告訴別人,便會“殺了那個人”。她願意接受測謊,“我說的都是事實,希望警方可以去調查他傷害我的證據。”

除此之外,小可提到,鮑某某對其進行了“精神虐待、控制”。“我喜歡乾淨,他非要給我弄髒,告訴我不能離開他,如果離開他,我就是世界上最髒的小孩,沒有人會喜歡我。 ”

少女自述遭“养父”性侵,警方撤案后再立案

鮑某某個人網站中,其自稱持有中、美兩國律師執業證,“可獲准出庭執業”。圖片來源於網絡

2019年,小可來到煙臺市芝罘區的派出所報案。她做了筆錄,並向警方提供了一些物證,包括帶有血液和精液的衛生巾、鮑某某用過的紙巾。她還提出,鮑某某處有大量涉及兒童的色情片。

她回憶稱,自己向刑警大隊的工作人員講述這些遭遇時,“幾名刑警參與(做)筆錄,快做完筆錄時,芝罘區檢察院一位劉姓女檢察官也來了。”

芝罘區公安分局的案情通報佐證了該說法。警方稱,2019年4月8日,一女子報案稱,其三年多來被“養父”鮑某某多次性侵,警方於次日立案,並商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

警方的通報提到,“經偵查,綜合各種證據,認為鮑某某不構成犯罪,遂於2019年4月26日決定撤銷此案,並通知了當事人。”《撤銷案件決定書》載明,“小可被強姦案因沒有犯罪事實,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決定撤銷此案。”

小可回憶,2019年4月份中下旬,辦案民警打來電話,讓她來派出所領取《撤銷案件決定書》。同年5月份,她拿到了《撤銷案件決定書》。

從這時起,小可多次前往派出所“討要說法”,但並無下文,期間,她曾試圖自殺。媒體2020年4月8日發佈的短片裡,小可出鏡自述稱,2019年5月份至10月份,她曾多次嘗試輕生。

對於以上小可的自述信息,目前,警方及鮑某某未予以證實。鮑某某接受新京報記者採訪時提到,“對方的說法,完全是捏造的,我也有這方面的充分證據”。

涉事雙方各執一詞,警方正在偵查中

事件背後,仍有多個疑團待解,雙方亦各執一詞。

小可告訴新京報記者,她原本是個陽光的女孩,但這件事令其痛苦不堪。她願意面對面與對方進行對質,也願意接受測謊,“希望他可以看著我的眼睛講出真話”。鮑某某則對新京報記者表示,事實會證明其清白,後續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2020年4月9日晚,芝罘警方的相關通報提到,此案撤案之後,當事人及其律師提供了一些新的線索,警方2019年10月9日決定再次立案,並在本地及其他涉案地,做了大量調查取證工作。

出自煙臺警方的《立案告知書》顯示,該局“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決定立案偵查”。小可對新京報記者表示,警方已從她身體裡提取了相關證據。

少女自述遭“养父”性侵,警方撤案后再立案

芝罘區公安分局向小可出具的《立案告知書》。視頻截圖

目前,芝罘警方對於此案的偵查工作仍在進行,承諾“將嚴格依法辦案,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為何去年10月決定再次立案後,至今仍無下文?一名有過20多年辦案經驗的一線刑警告訴新京報記者說,這種案件取證相當困難,幾乎就是孤證。

“我們辦理過相似的案子,養父、繼父甚至是親生父親性侵自己的女兒、繼女、養女,但性侵環境都是一對一的情況,取證確實困難。”

該刑警介紹,相關案件中,確實有體液、毆打痕跡的實物證據,但取證還要有被告人的供述,如果男方一口咬定對方是自願的,會導致案件陷入困境。“這種性侵案一般發生在居所內,是私密的一對一情況。

這名刑警進一步分析說,根據我國《刑法》相關規定,故意與不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不論女方是否自願都觸犯強姦罪,但根據公開報道,被害少女自述被領養、被侵害時已滿14歲,這可能讓警方的取證陷入困境。

新京報記者 李一凡 齊超 劉洋

校對 趙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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