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銀行帳戶的當事人是否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出借銀行帳戶的當事人是否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實踐中,通過借用個人賬戶結算工程款等公司業務的情形普遍存在

那麼,當企業為規避商業風險或轉移公司財產

將公司業務往來款項借用個人賬戶情況下

債權人如何追索?

借用賬戶的資金又如何歸屬?

出借銀行帳戶的當事人是否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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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信碼丨 A7.H25420

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

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賬戶的情形

出借銀行帳戶的當事人是否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出借銀行帳戶的當事人是否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信 · 推薦案例

當事人以簽訂協議的形式借用銀行賬戶,導致名義存款人與實際存款人不一致時,應當以賬戶名稱為權屬判斷的基本標準

——廈門錦廈科技有限公司與福建海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

案例要旨:當事人以簽訂協議的形式借用銀行賬戶,導致名義存款人與實際存款人不一致時,如果名義存款人的債權人主張將該賬戶內的資金作為名義存款人的財產予以清償債務,應當以賬戶名稱為權屬判斷的基本標準,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應當按照賬戶記載的存款人認定賬內資金的歸屬。

案號:(2017)閩08民終字1063號

審理法院: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20期

【評析】

首先,從以名義人進行交易與代替他人進行交易區別的角度看,與賬戶捆綁一起的法律責任都逃避不了。從安全交易原則上看,交易行為人的行為意思應以其行為外觀為準並適用法律法規認定責任與義務,交易行為完成後,不能以隱性權利人意志進行反悔,適用禁止反悔規則,行為人公示事項與事實不符時,交易相對人可依據外見公示主張權利,這是保護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和社會交易安全的必要,所以才有委託代理與表見代理法律後果均應由委託人和被表見代理人承擔的法律規定。而本案中,原告與第三人的關係比委託代理與表見代理更進一步,名義人(即第三人)除了依協議取得一定管理費和資質名義費外,其餘均不參與和承擔。

其次,從權利性質的角度看,不應支持原告的訴請。本案中,500萬元資金有充分證據證明歸於原告,但當這筆資金存入其借用的第三人銀行賬戶時,情況則發生了變化,即原告將具有對世性的對資金的所有權這樣一個物權,轉化成了僅具有相對性的對第三人主張返還的債權,因為從外觀上看,這筆資金的權利人是第三人而不再是原告。由於貨幣的特殊性使其難以特定化,我們甚至可以這樣認為,在不存在擔保的情況下,原告在法律上的地位與第三人的其他債權人並無區別。形成這麼大的風險,是因為原告風險意識不足造成的。在本案中,這個風險則具體地轉化為原告不能以他與第三人之間的協議約定,來對抗漳平支行對第三人該銀行賬戶內資金申請凍結的主張。

最後,從金融管理和安全交易秩序維護上看,應禁止借用賬戶行為。原告與第三人之間這種借用賬戶的行為是為金融管理法規所禁止的。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頒佈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不得利用銀行結算賬戶套取銀行信用;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存款人使用銀行結算賬戶,不得有下列行為:(一)違反本辦法規定將單位款項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支取現金。

(三)利用開立銀行結算賬戶逃廢銀行債務。

(四)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

(五)從基本存款賬戶之外的銀行結算賬戶轉賬存入、將銷貨收入存入或現金存入單位信用卡賬戶。

(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開戶資料的變更事項未在規定期限內通知銀行。最高人民法院之前的司法文件,對這種借用賬戶的行為也持否定態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出借銀行賬戶的當事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問題的批覆》指出,出借銀行賬戶是違反金融管理法規的違法行為,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收繳出借賬戶的非法所得,並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除此之外,還應區別不同情況追究出借人相應的民事責任。

(摘自陳立烽、李建富、陳德芳:《借用賬戶中資金歸屬的判定》,載《人民司法·案例 》2018年第20期。)

法信 · 裁判規則

1.出借銀行賬戶人未能提交證據分清其個人賬戶中個人資產與借用賬戶方所使用的資產的具體數額,應對借用銀行賬戶方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大連佳宇船務有限公司訴寧波飛亞德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等定期租船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出借銀行賬戶是違反金融管理法規的違法行為,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收繳出借賬戶的非法所得並可以按照規定處以罰款,還應區別不同情況追究出借人相應的民事責任。出借人未能提交證據分清其個人賬戶中個人資產與借用賬戶方所使用的資產的具體數額,應對借用銀行賬戶方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號:(2014)民申字第1385號

來源:青島海事法院網 發佈日期:2015年07月20日

2.出借銀行賬戶是違反金融管理法規的違法行為,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為共同訴訟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管某某訴萬鑫源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劉某華、潘某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因行為人出借賬戶給借用人公司以接受他人用於購買彩塗板的貨款,造成貨款不能返還他人的,其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關於存款人使用銀行結算賬戶,不得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的規定,出借人應承擔返還他人貨款的連帶責任。

審理法院: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3.出借銀行賬戶的當事人,對於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損失,應承擔與其過錯程度相當的賠償責任——修水縣鴻營鞋業有限公司訴東莞市莞發貿易有限公司、成都三葉鞋業有限公司進出口代理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1)當事人提起訴訟的主要依據、訴訟請求所針對的對象應作為認定當事人之間民事法律關係的基礎,並以此來確定案由。(2)出借銀行賬戶的當事人,對於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損失,應承擔與其過錯程度相當的賠償責任。

案號:(2015)贛民提字第11號

審理法院: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2017年第12輯(總第118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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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銀行帳戶的當事人是否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信 · 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

第六十五條 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賬戶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為共同訴訟人。

2.《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

第四十五條 存款人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使用銀行結算賬戶辦理結算業務。

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不得利用銀行結算賬戶套取銀行信用。

第六十五條 存款人使用銀行結算賬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將單位款項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支取現金。

(三)利用開立銀行結算賬戶逃廢銀行債務。

(四)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

(五)從基本存款賬戶之外的銀行結算賬戶轉賬存入、將銷貨收入存入或現金存入單位信用卡賬戶。

(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開戶資料的變更事項未在規定期限內通知銀行。

非經營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項行為的,給予警告並處以1000元罰款;經營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項行為的,給予警告並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項行為的,給予警告並處以1000元的罰款。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對案外人的異議,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判斷其是否系權利人:

(一)已登記的不動產,按照不動產登記簿判斷;未登記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按照土地使用權登記簿、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施工許可等相關證據判斷;

(二)已登記的機動車、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動產,按照相關管理部門的登記判斷;未登記的特定動產和其他動產,按照實際佔有情況判斷;

(三)銀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機構的有價證券,按照金融機構和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賬戶名稱判斷;有價證券由具備合法經營資質的託管機構名義持有的,按照該機構登記的實際投資人賬戶名稱判斷;

(四)股權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登記和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的信息判斷;

(五)其他財產和權利,有登記的,按照登記機構的登記判斷;無登記的,按照合同等證明財產權屬或者權利人的證據判斷。

案外人依據另案生效法律文書提出排除執行異議,該法律文書認定的執行標的權利人與依照前款規定得出的判斷不一致的,依照本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理。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出借銀行帳戶的當事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問題的批覆》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1)經請字第2號《關於如何確定出借銀行帳戶的當事人民事責任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出借銀行帳戶是違反金融管理法規的違法行為。人民法院除應當依法收繳出借帳戶的非法所得並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處以罰款外,還應區別不同情況追究出借人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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