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只為2元加班費,女工氣死老闆,海安法院判賠87000元?

江益焱


這是挺無奈的一件事,因加班費老闆病亡,雖然不可思議,但也是真實發生的事情。

張某家貧丈夫高位截癱,為多掙錢養家她與老闆商量,自己想每天中午加班,希望老闆多付點加班費。二人口頭約定,加班滿100天每天加1元,滿200天每天加2元。年底時張某合計自己的加班費為2500元。她去向老闆結算工資,老闆只給了她2000元,並稱之前沒有過約定。二人發生口角,老闆情緒激動突發心臟病死亡。其家屬要求張某賠償各種費用87萬元。最終,法院判定,因張某不是導致老闆死亡的主因,承擔10%的責任,賠償8.7萬元。

對於此事有幾點看法:

1、張某最初與老闆只是口頭約定加班費用事宜,並沒有書面等直接的證據,導致結算時老闆不承認之前的口頭約定。既無人證又無物證,是雙方產生糾紛的主要原因,完全靠人的誠信確實不那麼容易。

2、老闆身亡的主要原因是心臟病突發,這是其自身疾病導致的結果。因此,對於老闆是死亡,張某並沒有直接的責任。但是,這並不代表張某就一點責任都沒有。畢竟,老闆心臟病突發是因為情緒激動,其之所以情緒激動是因與張某發生爭執,而發生爭執是因為張某討薪時老闆不遵守承諾。

儘管張某的討薪與老闆的死不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但是導致事情發生的誘因。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

另外,公平責任原則也規定,在過錯與因果關係均難以確定的情況下,當事人又與結果存在一定關聯性的,按照公平責任原則,酌情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綜合以上因素,依據公平責任原則,張某承擔10%的民事賠償責任。只是,就張某目前的家境、經濟狀況,不知是否可以承擔得起8.7萬元的賠償費用。因為500元的差距,一方丟失了生命,一方揹負了百倍的賠償,不知是否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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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族社


只為2元加班費,女工氣死老闆。

是怎麼回事?

先看看事件經過:

張某家境貧寒,靠做些體力活維持生計。

去年,張某丈夫在做工時不小心從高處摔下導致高位截癱,家庭的重擔都落到張某肩上。

張某與就老闆協商,中午不休息希望老闆給她多付點工資,雙方口頭約定,加班滿100天加1元/天,加班滿200天加2元/天。

每天張某很早就起床給丈夫做好一天三頓飯放在床頭,然後就匆匆去上班。中午,張某也不休息吃點冷饅頭,喝點水對付下。

張某整整兩百多天沒請過一天假,中午也沒有休息過,她的加班費一共應該是2500元。這天,她去找老闆結算工錢,老闆否認有約定,說沒有要求張某加班,只給了她2000元。


兩人為此發生口角,老闆情緒一激動,突然倒地,送到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

老闆的家人將張某告上法庭。

海安市法院一審判決張某承擔10%的責任,賠償87000元。

雙方均未上訴。


一、張某是個善良人,能夠忍辱負重

1、家遭鉅變,張某扛起家庭的重擔。

為了能給家庭多做一點貢獻,除了照顧好癱瘓在床的丈夫,還加班加點,中午不休息的做工,吃冷饅頭,喝點水來對付。

真是吃苦耐勞的典範。

她沒有乞求別人的可憐,而是想通過自己的辛苦勞作獲得微薄的報酬,令人可敬!

2、張某這樣的家庭經濟情況,被法院判決賠償老闆家人87000元,卻沒有提出上訴,想必是認為老闆人死了,對這樣的結果也就認了。

這又是一種承擔,無奈的承擔。


二、老闆剋扣張某那點可憐的500元,不該

問題不在於是否有約定。

我們不說關於張某的加班費是否有約定,但張某的加班應該是實實在在存在的。

退一步講,沒有約定的話,既然有連續200多天的加班,老闆肯定是知道的、默許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就應該支付加班費,否則就是違法的。

所以,只要老闆許可張某加班了,那不付張某加班費就是既不應該,又是違法的。

最不應該的就是否認有約定,拒不支付加班費。


三、本人倒是覺得,張某應該上訴

雙方並沒有動手,沒有肢體接觸,只是對是否應該給加班費進行理論,這能夠產生多大的刺激作用?

主張自己應該要的東西,對方卻情緒激動,主張自己權利的人有沒有責任?你要是有責任,那人家正當的權利還能不能主張?

原告起訴被告,在法庭上唇槍舌劍,被告突然病情發作,原告是否也要承擔賠償的責任?

所以,這張某的理論與老闆的病情發作之間,有多大的因果關係應該查明,不能含糊,也不能籠統。

法庭是說理的地方,張某沒有上訴,有點遺憾。


郭廣吉律師


只為2元加班費,若上了人命官司,還被要求倒賠87000元,天理何在。

這幾天,女工為了討要每天2元,合計500的口頭承諾加班費,發生爭議至老闆猝死,後老闆家屬將加班女工告上法庭,法院的判決來了,女工的語言刺激誘發老闆發病死亡,但老闆的死是自身的身體原因,老闆的死和女工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因雙方都有過錯,但女工的行為是老闆死亡的誘因,故女工賠了87000元,目前是雙方都沒上訴。

我就不明白了,那個老闆答應人家加班給錢時咋就痛快,可到了真的給錢時就不認賬了加了二百多天,一天2元,才500元,好意思說沒有協議,人家女工加了班,為了2元能去額老闆嗎?再說了2元的加班工人上那去找,人家要不是缺錢,能為這點錢加班,反成我相信女工是真實的說法,難道老闆都是這樣的老賴嗎?

再說判決,我個人覺得,應該分清事實前因後果,誰先範錯,誰就該承擔後果,不能因為人死前因一了百了,只看後果做判決,如果是我判,我更傾向賠償女工加班費的基礎上,其他的後事跟女工沒有半毛錢關係,絕不姑息這樣的老賴行為。


東72607259



蔣山老徐


加班工資低廉,並不符合規定

新聞裡,我們可以看見,女工本身家境困難,老公高位截癱,自己支撐全家,否則也不會主動提出中午不休息來加班。

錢不多,甚至遠遠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滿100天才一元一天,滿200天才兩元一天。

要知道,根據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我們不用細算,這是肯定超過兩元的。

但是就這麼低廉的工資,女工張某也堅持了兩百多天,不請假,不休息,中午吃冷饅頭

因此,雖然老闆猝死,但是若張某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應該給付雙倍工資,如果沒有購買社保也應該補償,拖欠的加班工資也應該按照正常規定補發。

口頭約定加班的法律效力

很多人會疑問僅僅是口頭約定,是不是老闆不認就沒有辦法?

但是法律上,張某加班兩百多天是事實,而老闆是不可能不知道張某在加班,他並沒有拒絕,而是默許狀態。

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就應該支付加班費,因此無論如何加班費這塊,老闆都不能逃脫。

而從邏輯推理上,明顯張某有此約定的可能性更大,為什麼這樣說,

第一,如果加班費是編造的,那麼張某完全可以說更多

第二,沒有人會那麼熱愛工作,中午不休息主動在哪裡加班,偶爾可能,長年累月是不可能的,明顯這是有約定,才願意這麼做。

判決賠償10%合理嗎?

看了下,法院判決承擔10%責任,理由無非是吵架始終是導致老闆猝死的誘因。

這也符合此類案件一般的做法。

但是邏輯上,個人認為,終歸的誘因並不是吵架,而是老闆明和她人約定也好,或者知道員工加班也好,惡意拖欠加班工資,最終才引發了女員工和其發生爭執。

而老闆明知道自己有心臟病還要和別人爭執吵架,不知道避讓,終歸是自己的禍

法律上,也許會認為,面對不合理應該用法律解決,而不是去吵架,最終導致老闆突發疾病身亡。

但客觀說,張某家境如此困難,面對500元得不到,正常反應,肯定是先去找老闆理論核實。

發生爭執,完全是人之常情,符合這個社會正常人應該的邏輯。

(由於不知道吵架具體內容,如果特別辱罵非常過分的人身攻擊,那麼承擔一定責任還可以理解)

苛求她人在如此艱難環境下冷靜,保持克制非常的不現實。

因此建議上訴,看起來才10%,但是八萬多,可以想象對張某有多沉重。

她又做錯了什麼,這種情況下,剋扣五百,不應該去找老闆理論嗎?應該的。


廖彩琳律師


咱們先把所有的問題都拋開,不談加班費爭執的問題,就事論事,單純就是兩個人吵架,其中一方突然死亡,我認為也不應該負責任啊,吵個架都能把人吵死,只能說明你的身體太不堪一擊了,而這個女工也是倒黴,碰上一個弱不禁風的老闆。

我們再回到這個加班費的問題。誠然,你們雙方只是口頭協定,沒有書面依據做支撐,也沒有其它的人證,但你女老闆不能因為沒有立字據就一口否認啊,人家辛辛苦苦加了二百多天的班,而且一天才要你2塊錢,你怎麼就忍心昧著良心不給人錢呢?這下好了,你500元的加班費不用掏了,就權當給你在黃泉路上買了紙。


我認為這名女工不應當承擔這個87000元的賠償,她應當對這個結果提起上訴,進一步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加了二百多天的班,這又不是加個三天兩日的,相信可以通過其它途徑來證實自己的加班事實。不查要拒絕賠償,而且還得把500元的加班費也要回來。

任何一個人都有主張自己權益的權力,女工直接找女老闆談,這是正常的行為,這事擱在誰身上也會去理論一番,你氣死那是因為你氣量小,不能因為你氣量小,女工就必須去吃那個啞巴虧。這就好比找老賴要錢一樣,你在要錢的過程中把老賴氣死,難不成錢就不要了?還得白搭一些賠償?


元芳有看法


很明顯又一起以結果論處的判罰。之所以要女工承擔10%的賠償,原因不過就是為了安撫死者罷了。

要她擔責說得通,不要她擔責也說得通,這是一個可左可右的問題。顯然這樣的判決只是為了不再激化矛盾升級。

女工與老闆的爭吵,從某些方面來講可以說是導致老闆死亡的誘因。

但女工只是為了要回自己的加班費而理論,老闆錯在先,雙方也未發生肢體接觸,老闆自己情緒激動導致死亡。現在要女工承擔責任,那是不是說自己的正當主張都不能索求?

打個比方,在法庭上,庭長或律師對被告唇槍舌劍,各種理由批判,導致被告情緒激動死亡,那是不是意味著庭長律師有責任呢?

相比於死亡的老闆,女工才是真正的弱者,為了照顧自己高位截癱的丈夫,200多天沒有請過一天假,中午也不休息,吃點饅頭就湊合過去了。

她為了什麼?還不是為了多賺點錢給丈夫治病。她的勞動所得憑什麼就不能去要?那照這樣推理,以後誰欠你錢,你還真不敢去找他要,萬一他發病了呢。

這種“合法但不合民意”的處罰只會讓更多的無賴有恃無恐。

法律是建立在道德基礎上的,法和理應緊密相連,絕不能落入“誰死誰有理”的誤區。

建議該女工積極上訴,必要時可申請法律援助。


盛一手


為了生活,一個女人如此堅持,作為老闆,為了區區2500塊錢加班費,還要賴賬,可見這個老闆心有多黑,就事論事,老闆的死讓員工承擔,那對於這個任勞任怨的女人來說,是特別不公平的。

站在法律的角度來說,事實是老闆的死亡和女員工爭吵有間接關係,當然,老闆死亡的主要原因還是自身身體疾病,在和員工吵架中刺激而誘使病發,最後導致老闆死亡,法院最終判決女員工承擔10%的賠償責任,承擔了8.7萬的賠償金額,這個數字看似不多,實際對於那個女員工來說,特別多,兩年多來,從沒有請假,利用中午時間加班,一百天每天加班費加一塊,滿200天加班費加2塊,而在這期間,女員工一次都沒有請假,年底結算的時候,女員工2500元加班費,而老闆呢,拒不承認說過加班費的事,老闆給了女員工2000元,而500元拒不支付,員工和老闆進行了爭吵,而老闆在爭吵後猝死。

試想一下,要自己的勞動酬金有什麼錯誤,筆者認為沒有任何錯誤,本身這個所謂的加班就是極其不合理的,可是這廉價的加班費還要被賴掉,換成任何人都不能接受,雖然說一個死就抹掉了一切,可是讓女員工還承擔賠償責任,她500塊都是很困難,何況是8.7萬,當然,女子在法律判決後並沒有不服,也沒有上訴,而是默默的接受了這一切。

通過本事件來說,對於勞動合同和勞動酬金的相關規定大家還是要有一個起碼的瞭解,雖然說多數人口頭說的算數,可是保不齊就有人賴賬,一定要留下依據,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珞珈評論社


看了事件的前因後果,個人認為女員工不該為老闆的死承擔賠償責任。

一個是生活困難想要努力賺錢的女工,一個是食言而肥想要耍賴皮的老闆。

一個想討要自己200多天辛苦賺取的加班費,一個卻想用空口無憑來抹去500元血汗錢。

最終,那個本沒有資格生氣的老闆把自己氣死了,正常主張合法權益的女工卻要為此賠償87000元,真的令人難以理解。

我們把邏輯順一下:

女工張某生活困難,丈夫癱瘓在床,她需要賺錢養活一家人。雖然沒有什麼文化,但張某心地善良,對丈夫不離不棄,想要通過自身努力賺錢養家。之前她曾與老闆口頭約定,中午不休息加班滿100天,每天增加1元加班費,加班滿200天增加2元加班費。為了這樣微不足道的加班費,張某連續200多天都沒有請過假,中午也在上班。如果按照此前的約定,應該可以拿到2500元加班費,可是到了結算工資的時候,老闆卻不認賬了,不承認有過約定,而且稱從未要求張某加班,只願支付2000元。對於張某來講,每一分錢都很重要,老闆否認的500元對她來講自然也是很重要的,為此和老闆發生了口角,最終老闆情緒激動導致病發身亡。 看了事情的經過,個人認為老闆死亡的主要原因是由於他自身患有疾病,作為一個完全行為能力人,老闆自己應該為此承擔主要責任。反觀女工張某的討薪行為是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而且她也不可能預見到老闆有病,張某討薪與老闆的死亡之間並不存在必然的因果關係,所以張某不該為此擔責。

按照正常的邏輯來看,雙方存在口頭約定的可能性極大,因為女工張某加班是事實,老闆不可能不知道。其實老闆根本沒有生氣的資格,反而應該按照約定支付加班費。真要說責任,那麼老闆的身體有病且心胸狹隘這才導致了悲劇的發生。

即便從法律角度來看,女工張某隻是在正常維權,沒有辱罵行為或者肢體衝突,也不該為老闆的死亡承擔責任,哪怕是10%的責任。這時候應該就事論事,而不是“死者為大”和稀泥。

這種事情如果放在正常情況下,老闆得知員工家境困難,絕不會抵賴剋扣加班費,反而會對員工特殊照顧。然而,問題中的這位老闆卻為了省下那500元耍起了小聰明,結果賠上了性命,這不就是自作孽嗎?

綜上所述,個人認為女工無需為老闆的死亡擔責,建議其依法提起上訴。


夜雨如書


老闆無德在先,為了一天2塊錢氣死自己,實在不划算。女工本是據理力爭,攤上無妄之災。

  1. 雖說死者為大,可是在這個案子中,老闆是沒有多少人同情的。在新聞中,這個女工為了補貼家用,主動要求加班,開價也很低廉,最開始加班一中午1元,在達到200天后才一天2元。如今的兩元錢,還夠幹什麼,已經是連燒餅都買不到了。但凡家裡條件好一點,誰願意加班。更何況,這老闆最開始也是同意過的。到了最後結算的時候才不認賬,女工想想自己每天就著涼水吃饅頭,能受得了麼?!所以明顯就是老闆無德在先。


  2. 法院判的倒是沒問題。老闆在吵架的時候死了,主要是自身疾病所致。法院也認定女工與老闆死亡沒有直接的必然聯繫。這點我們大家也是認可的。最後法院為何判女工承擔10%的責任呢?因為法院認為女工吵架是老闆發病的誘因。看起來判的沒問題,諸多相似的案例也是這麼判的。
  3. 但是我認為判八萬多賠償沒有意義。因為要是女工有錢賠,還至於每天為了兩塊錢加班一中午麼?這麼鉅額的賠償怕是什麼時候都賠不起那。還不如不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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