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析案說法律:交警組織的調解有期限嗎?

律師析案說法律:交警組織的調解有期限嗎?

特約律師 / 王兆瑞律師|陸安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

律師析案說法律:交警組織的調解有期限嗎?

柳先生前些天駕車去郊區遊玩,行駛途中與一行人相撞,造成行人腿部受傷,後經交警認定雙方為同等責任。柳先生將傷者送到醫院就醫並支付了檢查費用,對方除腿部受傷外,其他地方並無大礙。柳先生認為此事已經了結,也不需要再向傷者進行賠付,但傷者在事後又告之柳先生,稱其腿部骨折嚴重,需要其再支付一萬元。於是柳先生諮詢自己承保的保險公司,是否可以再為傷者進行賠付,保險公司稱:需要傷者提供相應的醫院診斷證明和票據,而傷者稱無法提供。昨天交警隊通知柳先生去調解,柳先生想知道自己必須接受交警的調解嗎?交警隊的調解有期限嗎?

律師析案說法律:交警組織的調解有期限嗎?

律師支招:

1.調解是以雙方自願為前提的。所以,無論是交警組織下的調解還是將來在訴訟過程中法官組織下的調解,任何一方都有權不同意參加調解或者不同意對方的調解方案。所以,柳先生若不願意選擇調解的方式則可以明確告知交警不同意調解;

2.至於交警隊調解的期限取決於各方對於調解的態度,如果已經有一方明確表示不同意調解,或者受害方不再願意等待調解結果,則可以隨時到法院起訴。對於雙方而言,也都可以在法院審理階段提出調解方案,在法官的主持下進行調解。

建議柳先生保留相關證據(如受害人相關醫療費的單據、交通責任認定書、墊付的收條等);如果柳先生已經購買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律師建議其在參與調解的過程中,通知保險公司,需要保險公司對受害方提供的票據、證明材料以及調解金額等進行確認,以便於自己到保險公司理賠。

法律依據

1.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2.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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