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民间借贷的盲区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试想过这样一种情况:对方明明欠了我钱并且也写了借条,履行期限届至,我向对方提起诉讼却不能要回欠款。这种情况真实地发生在四川省陈某的身上。

案情是这样的:唐某于2012年9月29日向陈某借款两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借条上并未注明还款期限;到了2013年10月,唐某又向陈某借款120万元并出具《借条二》,借条上注明于2014年5月前清偿全部借款。直至2018年5月陈某起诉前,唐某仅归还了《借条二》中的60万元。唐某在庭审中辩称本案已过诉讼时效。陈某则主张起诉前曾多次要求唐某归还借款,但无证据证明。法院最后判决唐某归还陈某《借条一》中的2万元借款,但对陈某主张《借条二》中未返还的60万元借款,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驳回其诉请。

此案中,法院之所以对两个借条作出不同判决,就是因为陈某没有重视诉讼时效。因此,在民间借贷中为了避免这种追不回欠款的情况,我们格外需要注意诉讼时效这个法律问题。

诉讼时效:民间借贷的盲区


一、何为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后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若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人民法院不再给予保护的法律制度。《民法总则》 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诉讼时效具有以下几点特征:

1. 诉讼时效只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自行约定无效;

2. 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但不包括所有的请求权;

3. 诉讼时效需要当事人主动提出,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二、诉讼时效的起算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一)诉讼时效的中止

根据《民法总则》,诉讼时效的中止事由包括: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诉讼时效的中止事由消失之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二)诉讼时效的中断

根据《民法总则》,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包括: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消失之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民间借贷的盲区

法谚有云:“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置正是为了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而不至于浪费诉讼资源,以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因此,自然人在民事活动之中了解、熟悉并重视诉讼时效对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应尽量避免诉讼时效这一块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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