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八角派出所例行盘查 中年女子随身携带“尿液”

烟台八角派出所例行盘查 中年女子随身携带“尿液”

胶东在线5月5日讯(记者 侯嘉伟 通讯员 张玉昌 刘佳伟)女士的包里一般装有什么呢?化妆品?纸巾?充电宝?可民警前几天在进行检查的时候,却在一名女子身上发现一瓶“不明液体”,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近日,烟台开发区公安分局八角派出所民警执行盘查任务,对过往车辆拦停进行检查。当盘查到一辆出租车时,发现车后座的女子眼神闪躲,神情慌张,民警随即提出要检查她的身份证,可该女子拒不提供,一副什么也不想对民警说的样子,执勤民警凭经验判断这名女子可能有问题,有吸食毒品的嫌疑,便将她依法口头传唤到八角派出所接受调查。

到八角所后,女子立即要求去卫生间,因该女子需要尿检,所以由女民警陪同她取尿样进行吸毒检测。听到有女民警陪同后,女子表现地十分扭捏和不情愿。直接对民警说,她不想上厕所了,一会再检测。这种不配合的态度让民警更加怀疑该女子有吸毒的嫌疑。随后,民警依照规定对该女子的随身物品进行检查,却发现该女子随身携带一小瓶“不明液体”,经验丰富的民警一下子明白了,该女子不愿女民警陪同她一起去卫生间的真正原因,这一小瓶“不明液体”是她随时准备进行吸毒检测的尿液,她这是想上演偷梁换柱的把戏。随后,在女民警的陪同监督下,对李某进行了吸毒检测,检测结果呈阳性。

经询问,该女子姓李,41岁,李某对自己吸食毒品的事实供认不讳。据李某交代,她身上携带的尿液是吸毒前存下来的,以备“不时之需”。她以为这样就可以在警察盘查时用之前的尿液做检测,蒙混过关,掩盖自己吸毒的事实。谁知她的如意算盘打得再好,也逃不过民警的火眼金睛。

目前,李某因吸毒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两千元。

正所谓欲盖弥彰,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任何企图掩盖违法犯罪的手段在警察面前都是徒劳的。

广大市民一定要珍爱生命,远离毒品、拒绝毒品,自觉抵制毒品对我们的诱惑。也警告以身试法之人,不要企图耍小聪明就能掩盖违法犯罪事实,在警察面前,你的“小聪明”他们早已见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