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通江縣交警大隊的執勤交警們
目睹了一場浩浩蕩蕩的貨車流
集體違規衝崗的“盛況”
……
4月28日晚,通江縣交警大隊執勤交警在高石梯超限檢測站逐一將過往貨車引導進站,進行過磅。
24時30分許,22輛重型貨車組成的車隊,浩浩蕩蕩,從泥溪方向快速行駛而來,絲毫沒有減速的跡象,意圖強行衝關。
在判定這一情況後,執勤交警立即啟動應急措施,電告前方執勤點人員,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攔截,在執勤點人員的共同努力下,強行衝關貨車最終被攔截停車,但駕駛員態度極其惡劣,拒不配合交警工作,意圖製造混亂,激化矛盾。
為穩定現場局勢,確保不發生群體性事件,執勤交警立即上報縣局指揮中心、請求派警支援。在接到報告後,指揮中心立即調度宕江、瓦室派出所及巡特警大隊迅速支援,趕往事故地點,維護現場秩序,並配合交警工作。
最後,在法律宣講下,貨車司機認識到自己的違法行為,並在交警的帶領下將車開到卸貨場,暫扣駕駛證。
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當中。
這起有組織、性質惡劣的貨車集體衝關事件
讓人感到後怕。
我們來看看強行衝關後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
第三十八條 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採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大範圍施工等情況,需要採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
第九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第九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的;
(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六)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七)故意損毀、移動、塗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15日以下拘留。
對於這起事件,你怎麼看?
來源/視覺通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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