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川法院集中宣判兩起毒品犯罪案件

陵川縣法院日前對近期審結的兩起毒品案件進行了公開宣判,對13名被告人作出有罪判決。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張志武販賣毒品甲卡西酮276.1克、運輸毒品甲卡西酮48.97克,案發後被查獲的毒品甲卡西酮1.09克也依法計入販賣或運輸毒品數量,其涉毒數量共計326.16克。此外,張某武還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數罪併罰,依法對其判處有期徒刑15年6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罰金2000元。該案其餘5名被告人,靳某軍犯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5年3個月,並處罰金9000元;王某忠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8000元;宋某力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4000元;王某莎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邢某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1000元。

2018年1月至4月,張某忠共向他人販賣毒品甲卡西酮73.5克,他還於2017年9月至2018年5月期間,在其居住地多次容留張某、李某等人吸食毒品。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忠犯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數罪併罰,依法對其判處有期徒刑8年6個月,並處罰金12000元。同案其餘6名被告人,梁某芳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8000元;張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趙某毛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4000元;張某民犯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5000元;李某犯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5000元;周某玲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李慧鋒 鄭子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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