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聊出口貨物“退運”那些事

出口貨物因存在質量問題而被外商要求退貨,此類業務並不少見,但實操過程中,很多企業處理的並不是很完美,要麼存在合規風險,要麼擔負了不應該有的經濟損失。退運業務,究竟有哪些疑難點?


聊聊出口貨物“退運”那些事

我們先來看一下通常情況下的退運:

1、退運進口的海關征稅情況。

出口貨物退運,也就意味著這批貨物不可避免要報關復進境,根據海關總署124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徵稅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出口貨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內原狀退貨復運進境的,納稅義務人在辦理進口申報手續時,應當按照規定提交有關單證和證明文件。經海關確認後,對復運進境的原出口貨物不予徵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徵稅。反之,不符合上述條件,海關應照章徵稅。

2、退運進口實操層面,我們需要給海關提交以下申報資料:

1) 原出口報關單證;

2) 貨物退回進口報關單證;

3) 雙方退貨協議;

4) 境外官方或第三方質檢機構出具的質量檢測報告(證明存在質量問題);

5) 國稅局出具的《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

6) 其他海關認為需提交的資料。

上述材料中,質檢報告至關重要,是海關受理退運申請的必要憑證。《已補稅(未退稅)證明》則是避免出現企業稅收漏洞的關、稅協同措施,免進口環節稅退運進口的貨物,對應原出口貨物當然也就不能再享受出口退稅。


聊聊出口貨物“退運”那些事

以上內容,是正常情況下的退運,道理不難理解,操作層面不管海關、稅務還是企業,也都比較順手。但凡事就怕例外,一旦有例外,事情可能就比較棘手了。

我們再來看以下案例:

我公司2018年1月出口3臺某種設備,2019年4月,外商來電,說這3臺設備交付其客戶後,發現有嚴重質量缺陷,要求退貨。經我方派員實地核實,確認存在質量問題,經協商,我方同意退貨,但在向海關申報時,海關以超1年為由,拒絕辦理退運,說只能以“一般貿易”方式進口,這種要求是否合理?對我公司有何影響?有沒有解決辦法?

我們先來說影響:

1、 該企業已經針對之前的出口申請了《已補稅(未退稅)證明》,也就意味著原出口不能享受退稅,已退稅款已經補交回稅務局;但現在貨物退回來又要以“一般貿易”進口,不能免進口關稅、增值稅,從稅收角度看,出不能退稅,進又得交稅,這就形成了企業的直接經濟損失。

2、 再看外匯層面,如果退貨前還沒有結算,退貨後就理所當然不需要結算,也就是說不會產生資金往來(有賠償另當別論),這樣的話,企業會分別產生“一般貿易”出口和進口報關單,但是沒有資金流與之對應,會產生總量核算偏差,如果外管局質疑,“海關要求這樣做”是站不住腳的,因此產生了外匯監管風險。(如果是“退運貨物”進口,則可對應原“一般貿易”出口互為證明)

3、 潛在風險:如果該貨物稅則號列對應監管條件,“一般貿易”進口方式下,該企業還得申請相應許可證件;如果設備因已經使用而形成了舊設備,某些舊設備可能被禁止進口,導致企業錢貨兩空。(“退運貨物”則不會有上述禁限)

由此可見,如果“一般貿易”進口,企業將面臨上述諸多風險,細思極恐!應該怎麼辦?建議如下:

1、 原“一般貿易”出口貨物退運,其本質是銷售退回,前述124號署令只是強調免徵進口關稅、增值稅的條件,反言之,如果超1年或沒有質檢報告等原因,只是不滿足免稅條件,但不能改變其貨物銷售退回的本質,強令企業“一般貿易”方式進口是沒有道理的。正確做法是貿易方式仍是“退運貨物”,徵免欄“照章徵稅”即可。

2、 作為企業來講,退運前應綜合考慮124號署令有關免徵進口關稅、增值稅的條件,如果達不到,就不要再去稅務局開具《已補稅(未退稅)徵明》;對於海關而言,如果對於企業的退運進口照章徵稅,也就不應該再要求企業提供《已補稅(未退稅)徵明》。

因此,如遇案例所述情形,可與海關深度溝通,事不爭不明,基於合規基礎上的爭論,還是要有刨根問底的精神才好。

當然,對於存質量問題的出口貨物,退運未必是唯一選擇,放棄、折扣、補貨、換貨、修理等,都有可能形成可選方案,後續我們會逐一分析,歡迎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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