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被違法強拆,真的可以獲得賠償嗎

安徽的王先生的房子被強拆了,沒有提前告知,也沒有任何手續或者文件,那麼王先生可以獲得賠償嗎?

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因此可以看出,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強拆需要滿足三個條件:首先,需要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其次,在法定期限內採取消極的“三不”主義,即不復議不訴訟不搬遷;最後,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王先生的這種情況屬於典型的違法強拆。

房子被違法強拆,真的可以獲得賠償嗎

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一) 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返還財產;(二) 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依照本條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賠償;(三) 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四) 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五) 財產已經拍賣或者變賣的,給付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變賣的價款明顯低於財產價值的,應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六) 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七) 返還執行的罰款或者罰金、追繳或者沒收的金錢,解除凍結的存款或者匯款的,應當支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八)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應當按照王先生的直接損失進行賠償。

在違法強拆案件中,根據公平補償原則,被徵收人獲得的賠償不能低於依法徵收可以獲得的補償的數額。具體包括房屋價值的賠償,搬遷、臨時安置的賠償,屋內物品損失的賠償等。房屋價值的賠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的市場評估價格。搬遷、臨時安置的賠償即按照正常的徵收程序,被徵收人可以獲得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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