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在惠州:企業不為員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最高可處4.9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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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在惠州:企業不為員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最高可處4.9萬元罰款

住在惠州:惠州企業不為員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最高可處4.9萬元罰款

來源:惠州市政府網《惠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

適用期間:2018年12月10日至2023年12月10日

適用範圍:惠州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

 1、企業在《責令限期整改通知書》規定時限內完成整改的,可不予處罰;

2、企業有違規行為3個月以內的,或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50人以下的,處1萬元罰款;

3、企業有違規行為3個月(含)以上4個月以內的,或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50人(含)以上70人以下的,處2萬元罰款;

4、企業有違規行為4個月(含)以上6個月以內的,或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7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的,處3萬元罰款;

5、企業有違規行為6個月(含)以上2年以內的,或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100人(含)以上500人以下的,處4萬元罰款;

6、企業有違規行為2年(含)以上的,或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500人(含)以上的,處4.9萬元罰款。

20190218韓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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