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某某醉酒駕駛案

2019年3月28日21時30分,賈某某飲酒後駕駛甘GW9··9號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山丹縣仁和大道仁瑞小區門前路段被山丹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現場查獲,經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為245.7mg/100ml,涉嫌醉酒駕駛。


案例曝光/賈某某醉酒駕駛案


隨後,民警將該車駕駛員賈某某帶至山丹縣人民醫院,對其進行了血液抽取。


案例曝光/賈某某醉酒駕駛案


4月4日,經甘肅申證司法醫學鑑定所鑑定,賈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203.60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賈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山丹縣公安局交警提醒廣大駕駛人: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請勿酒後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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