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 于法不容----旧县派出所查处一起非法电鱼案件

非法捕捞 于法不容----旧县派出所查处一起非法电鱼案件

5月4日,嵩县公安局旧县派出所在辖区巡逻过程中,通过认真细致的工作,发现并查处一起非法电鱼案件,收缴电网、捕鱼器、橡皮艇等捕鱼工具及捕获的鲜鱼若干。

非法捕捞 于法不容----旧县派出所查处一起非法电鱼案件

5月4日晚18时许,旧县派出所民警刘易鑫,带领协警王玉鹏、赵炳楠在辖区老洛栾公路前河段进行巡逻时发现有三名男子在前河水库五一隧道口附近路边形迹可疑。刘易鑫遂上前对三名男子进行盘查,该三人说话吞吞吐吐,巡逻人员马上对三人所停放在路边的车辆进行检查,发现车上有一艘橡皮艇及电瓶数块,民警根据车辆所停放的特殊位置,断定该三男子在水库进行非法电鱼,立即对该三名男子进行传唤,并在现场水库边的草丛里发现嫌疑人员藏匿的电网、捕鱼器等捕鱼工具。经讯问,三名男子均系栾川庙子镇人,听说旧县前河水库有鱼,就于5月4日下午准备了电鱼工具,当天下午17时到达作案地点,并非法电鱼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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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三名嫌疑人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已被刑事拘留。

关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 公通字(2008) 36号)(节录)

第六十三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战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一百条 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关的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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