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賓市中院:一惡勢力團伙案二審維持原判

来宾市中院:一恶势力团伙案二审维持原判

来宾市中院:一恶势力团伙案二审维持原判

2019年5月7日下午,來賓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上訴人何遠敬、何肅敬、黃肖犯敲詐勒索罪一案(一審定性為惡勢力團伙案件)進行二審宣判。

一審查明

2016年以來,被告人何遠敬、何肅敬、黃肖利用擔任來賓市興賓區良塘鄉來國村民委甘東村村長、副村長的身份,多次糾集村民到甘東村採石場對承包採石場的單位阻攔施工,或在被害單位籤合同時施加壓力,迫使被害單位提高山場福利補償費或繳納所謂的勞務費、代表費,對信恆公司八仙岩採石場、華建公司長排山採石場、永泰公司實施敲詐勒索,三人成功敲詐信恆公司八仙岩採石場、華建公司長排山採石場共計58.3萬元,因本案案發對永泰公司敲詐15萬元未得逞。

2018年12月27日,一審法院以被告人何遠敬、何肅敬、黃肖構成敲詐勒索罪,對三個被害單位均實施了敲詐勒索,擾亂了當地的社會生產秩序,顯屬惡勢力犯罪團伙以惡勢力名義實施敲詐勒索犯罪活動為由,依法從重對被告人何遠敬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對被告人何肅敬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九個月,並處罰金十萬元、對被告人黃肖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九個月,並處罰金十萬元的刑罰。

宣判後,三被告均不服原審判決,向來賓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認為

三上訴人利用村乾的身份,在甘東村與信恆公司、永泰公司簽署的合同尚處有效期的情況下,無故要求提高租金,為謀取不法利益,多次糾集村民聚眾造勢阻攔上述兩公司的採石場施工,嚴重影響兩公司的正常生產、經營,乘華建公司合同到期之機,以不續簽合同,不準施工相要挾,迫使華建公司向其支付所謂的“勞務費”,三上訴人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屬惡勢力犯罪團伙以惡勢力名義實施敲詐勒索犯罪活動,應從重處罰。

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據此,來賓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来宾市中院:一恶势力团伙案二审维持原判

文稿:潘 演

審核:梁 源

来宾市中院:一恶势力团伙案二审维持原判来宾市中院:一恶势力团伙案二审维持原判

關注我們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