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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跌倒忙報警 危險駕駛被判刑
男子黎某酒後駕車不慎摔倒
竟恍惚以為是被他人碰撞所致
故報警,不料將自己“坑”進了牢房。
2018年9月18日凌晨2時許,
黎某醉酒後無證駕駛摩托車回家,
返家途中因酒精發作不慎跌倒。
隨後,黎某報警,並聲稱被人撞倒在地。
公安機關趕往現場後勘察,發現黎某車輛並無碰撞痕跡,且黎某涉嫌危險駕駛,故將黎某帶回公安機關進行調查。經鑑定,案發時,黎某乙醇含量為252.06165mg/100ml。
法院經審理認為,黎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醉酒後在道路上無證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黎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根據黎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故對其作出如上判決。
法理評析
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行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本案中,黎某醉酒後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且血液酒精含量為252.06165mg/100ml,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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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聲明:出品:富川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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