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檢察機關5年抗訴件數和被採納意見率均位全國前列


湖北檢察機關5年抗訴件數和被採納意見率均位全國前列


2018年10月11日,該案在湖北恩施二審公開開庭,湖北省檢察院出庭支持抗訴。

原題:湖北檢察機關5年抗訴件數和被採納意見率均位全國前列

精準抗訴,殺警察共犯“無罪”改有罪

法治週末記者 答 笛

法治週末特約撰稿 戴小巍

“這起拒捕殺警案社會影響極為惡劣,如果站腳助威的都不用承擔刑事責任,將會出現什麼樣的社會示範效應?”5月6日,承辦拒捕殺警案的湖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部檢察官董麗對法治週末記者說。

2016年,湖北省“西大門”恩施州來鳳縣發生一起吸毒、販毒人員拒捕殺警案,年僅41歲的派出所所長向雪飛不幸犧牲。該案被告之一姚行由於全程並未動手,一審被判無罪。但檢察機關堅持抗訴,最終使二審獲改判。

日前,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二審判決,採納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將一審宣告無罪的被告人姚行改判為有期徒刑3年。

“我們要通過‘精準抗訴’來促進司法公正,弘揚正氣。”湖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部負責人趙慧表示。

記者從湖北省人民檢察院瞭解到,近5年來,湖北省檢察機關對認為確有錯誤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訴2376件,抗訴件數和採納意見率均位於全國前列。

抓毒販遭遇襲擊,英雄所長不幸犧牲

2016年7月11日,根據湖北省公安廳統一部署,來鳳縣公安局開展了“荊楚平安使命2016”和夏季嚴打整治專項行動,擬對黃、賭、毒等違法犯罪活動進行摸排、查處。

警情就是命令,7月13日凌晨,本在家中休息的時任來鳳縣漫水鄉派出所所長向雪飛趕到刑警大隊增援。他和一名同事,著便裝到某賓館抓捕吸毒、販毒人員。

凌晨3時許,兩名吸毒人員被順利抓獲。隨後,向雪飛將配槍交給同事,便於其將兩名吸毒者控制在賓館,自己下樓抓捕販毒者張玉真。

在向雪飛將張玉真制服時,張大聲呼喊其同伴幫忙。正在附近吸毒的同夥楊順海、姚行、楊龍聽到呼喊後,儘管同屋的田某提醒他們樓下是警察在抓人,三人仍衝下樓去“搭救”。

二審判決書中對這段關鍵情節進行了還原。到現場後,楊順海抄起路邊的磚頭猛砸向雪飛頭部、肩部,張玉真趁機掙脫。隨後,楊順海掏出身上的彈簧刀,捅刺向雪飛的右胸部和手臂,與此同時,張玉真持小刀、楊龍持菜刀追趕和圍堵躲避攻擊的向雪飛。搏鬥中,向雪飛的右胸部和手臂被楊順海的彈簧刀刺中,張玉真也用小刀刺中向雪飛臂部。

姚行也跟隨楊順海、張玉真等人參與了追趕和圍堵,對向雪飛呈半包圍之勢圍堵,但全程未動手。記者注意到,二審判決書中提到,事後四人一起逃匿,其間姚行攙扶、揹負受傷的張玉真到酒店休息,建議其他三人將手機關閉,並親自將張玉真的手機卡取出丟棄。

當晚,寡不敵眾的向雪飛身中數刀,失血過多,不幸英勇犧牲。

承辦檢察官董麗告訴記者,向雪飛上有年邁父母,下有年幼女兒,他母親在其犧牲後不久,也因傷心過度離開了人世。

2016年10月,向雪飛被追授“二級英模”稱號。

四名嫌疑人到案後,2017年1月4日,來鳳縣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向檢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

2017年5月8日,恩施州人民檢察院以楊順海、張玉真、楊龍、姚行涉嫌故意殺人罪,楊順海、張玉真涉嫌販賣毒品罪,楊龍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8月9日,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2017年11月8日,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楊順海犯故意殺人罪、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死刑;被告人張玉真犯故意殺人罪、販賣毒品罪,被判處無期徒刑;被告人楊龍犯故意殺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以上三人都被並處罰金;被告人姚行無罪。

一審判決認為:楊順海、楊龍、姚行三人下樓前沒有商量,相互間沒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聯絡,不能證明姚行主觀上有殺人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殺人行為,指控其構成故意殺人罪的證據不足,因此判決姚行無罪。

檢察機關堅持抗訴,二審無罪改判有罪

認真審查了一審判決後,恩施州人民檢察院認為,以姚行等人下樓前未共謀、姚行未攜帶工具、未砍人為由否定其共犯的地位,宣告其無罪,屬於定性錯誤,應依法改判。2017年11月17日,恩施州人民檢察院以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為由,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要做到精準抗訴,必須講事實、講證據、講法律。”趙慧告訴記者,省檢察院對恩施州檢察院提出的抗訴理由予以支持,為確保抗訴效果,承辦檢察官做了大量工作。

“為什麼要下樓?下樓都幹了什麼?每個人站在什麼位置?過程中距離被害人多遠?逃離現場後做了什麼?”董麗和同事們從現場模糊的監控錄像入手,反覆觀看比對,拿出一套詳細的訊問提綱和工作預案。

由於一審判決以“被告人相互之間無共同故意犯罪的意思聯絡、未攜帶工具”為由,未認定姚行參與殺害向雪飛的事實,在提審中,董麗和同事們重點針對姚行等人在該案中的行為,進行了強化訊問。她們還與該案的偵查人員反覆溝通,多次到案發現場查看,進一步核實具體細節。

2018年10月11日,該案在恩施二審公開開庭。旁聽席座無虛席,100多名幹警和群眾參與了旁聽。

“我國刑法規定的共同犯罪僅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無需事前通謀。姚行屬於承繼的共犯,他明知犯罪正在發生還積極參與,參與圍堵,提供幫助,主觀上已具有了共同犯罪故意。”檢察員的出庭意見直指姚行主觀上的殺人故意。

“承繼的共同犯罪是事前無通謀的共同犯罪的一類表現方式。”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刑法學博士研究生潘超告訴記者,“承繼共犯”是指前行為人已經實施一部分正犯行為後,後行為人以共同實施的意思參與犯罪,並對結果的發生起重要作用。

“這種犯意聯絡不僅可以通過明確的語言表示,也能通過肢體語言、表情等暗示的方式表示。”董麗對記者解釋說,楊順海、姚行等人下樓的過程,高度一致的行為,就是犯意連接意思的聯絡過程。

“張玉真、楊順海、姚行等人在被害人對面呈大三角形站立,對向雪飛形成半包圍的圍堵之勢,使其孤立無援,客觀上給向造成心理上的壓力,甚至讓路過的群眾因心理震懾而不敢施救。”在法庭上,檢察員運用多媒體示證還原了案發現場,指出姚行雖然沒有直接動手,但他的行為無疑起到了堅定同案犯意志,鼓勵同案犯行為的心理支持作用。

“姚行事前無視勸阻堅持下樓‘幫忙’,事中參與了追趕、圍堵。”檢察員在庭上指出,事後姚行也沒有對向雪飛予以施救,而是與其他三人迅速逃離,到酒店商量對策,綜合事前、事中、事後三個階段來看,姚行應作為故意殺人罪的共犯。

“未動手不等於未幫助。”潘超分析說,幫助行為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無形的;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間接的;可以是物質性的,也可以是精神上的。姚行雖未像其他人那樣採取直接的傷害行為,僅僅發揮了圍堵的“人牆”功能,但其圍堵行為實質上為共同犯罪行為起到了心理上的助威作用,這無疑強化了同案人的犯罪意志,助長其囂張氣焰。

“如果這個案子不改判,是不是隻要不動手,站腳助威的都不用承擔刑事責任?”檢察員在法庭上總結道,“我們支持抗訴和出庭就是要告訴大家,面對朋友求助應當客觀面對,不該有求必應,不顧是非。”

2019年4月,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未動手的“漏網之魚”姚行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本案被害人是國家二級英模,是在抓捕販毒分子過程中被殘忍殺害,我們司法機關不僅要踐行正確的法律理念,還要傳導正確的社會價值觀念,正義一定要伸張,法不能向不法讓步!”湖北省檢察院黨組副書記、常務副檢察長鄭青表示。

我們就像法治的啄木鳥

“抗訴是為了促進司法公正,我們對抗訴權的運用很謹慎,一般不出手,出手多有收穫。”在採訪中,趙慧多次強調“精準抗訴”的理念。

他告訴記者,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後,湖北省檢察機關刑檢部門順應時勢積極探索,通過開展實訓演練、庭審觀摩、精品案件、優秀文書評選等活動,不斷強化隊伍素質能力建設,努力適應庭審實質化的重大影響和挑戰,有4件刑事抗訴案件曾在全國檢察機關“優秀刑事抗訴案件”評選活動中獲獎。

在過去的2018年,湖北省檢察機關對認為確有錯誤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訴501件,採納意見率超過80%,抗訴件數和採納意見率繼續保持全國前列,築牢了冤假錯案的“檢察防線”。

趙慧舉例說,除本案外,在湖北省檢察機關近年來辦理的抗訴案中,既有喻少林故意殺人案、尤大明故意殺人案這種經檢察機關二審抗訴後,由無罪改判死緩、由無罪改判十五年有期徒刑的案件,也有鄢某某故意毀壞財物案、張某職務侵佔案等通過抗訴或建議,由有罪改判無罪的情形。

“我們就像法治的啄木鳥,讓法治大樹越來越健康。”趙慧認為,依法抗訴、精準監督是檢察機關履行憲法職責、維護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的重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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