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眾的衣、食、住、行等方面
人們最關心的
還是每天都接觸到的食品安全問題
近日,翔安檢察院
在履行公益訴訟職責中發現
轄區存在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刑的經營者
仍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遂以書面函告形式
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移送相關線索
建議其依法核實處理
並在全區範圍內開展全面排查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經全面排查
決定將蔡某塔、洪某團、蔡某古等3人
拒在食品行業之外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刑怎能繼續營業?
蔡某塔為一家面製品銷售攤的負責人,因其在生產的溼面中非法添加硼砂,被翔安法院以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1萬元。
(網絡圖片,圖文無關)
今年3月,翔安檢察院在履行公益訴訟職責中發現,蔡某塔經營的面製品銷售攤的營業執照信息登記狀態仍為“存續(在營、開業、在冊)”,違反從業禁止規定,給轄區食品安全埋下隱患。
這一情況與“最嚴禁止令”明顯衝突!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135條第2款規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
“最嚴禁止令”怎能成為“一紙空文”?
翔安檢察院經調查核實,發現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未能及時掌握上述人員刑事判決情況,遂以書面告知函的形式,向其移送相關證據材料。建議其依法核實處理,並對轄區食品生產經營行業違反從業禁止情形開展全面排查。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告知函後,就建議內容召開專題會議,率先全市部署開展食品安全行業從業禁止專項整治,在全區範圍進行排查,發現類似蔡某塔這種情況並非個例,先後發現3名被判刑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被列入“從業禁止黑名單”,遂督促其註銷相關資質,並提請廈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將其列入食品行業禁止從業人員名單,限制再次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蔡某塔:因在溼面中非法添加硼砂進行銷售,被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緩刑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洪某團:因在溼面中非法添加硼砂進行銷售,被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
蔡某古:因在肉攤中專門銷售生長髮育有問題的豬,被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並處罰金3萬元。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
檢察機關將與市場監督部門
加強食品藥品公益訴訟領域協作配合
充分發揮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
和市場監管部門依法監管職能
形成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力
共同守護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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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翔安檢察院
福建法治報新媒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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