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長安網:男子誤入傳銷發展下線40餘人榮升“老總”後獲刑

俗話說“君子愛財,取之有道”,黎某為“謀財”,以“做工程等生意、純資本運作”為名,發展下線,從中騙取財物,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近日,岳陽臨湘市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黎某因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萬元;被告人黎某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0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11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黎某經李某介紹在廣西省南寧市加入“自願連鎖經營”傳銷組織,以做工程等生意、純資本運作為名,發展下線,誘騙他人交納費用獲得加入資格,並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並稱按照“五級三晉制”升級。黎某加入該傳銷組織後,除發展下線外,還從事申購、培訓新傳銷人員、資金代收代付等工作。截至2017年1月,黎某發展了黎某某、張某、劉某等40餘名下線後,升為“老總”級別,黎某本人及下線購買份額涉案金額200餘萬元,非法獲利人民幣10萬餘元。案件審理過程中,黎某已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10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黎某為謀求非法利益,以“做工程等生意、純資本運作”為名,引誘、發展下線人員購買虛擬份額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數量作為計酬或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從中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被告人黎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積極退繳全部違法所得,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及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黎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可以對其宣告緩刑,並責令其接受社區矯正機構的管理和教育。由此,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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