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鄰關係中宅基地使用權要讓步於通行權

2019年1月7日,原告韓某甲訴至清豐縣法院要求被告韓某乙停止對原告正常通行權的侵害,排除對原告正常居住和生活的妨害,恢復原有道路的正常通行。經調查發現,原告韓某甲和被告韓某乙系同村鄰居,間隔一條南北向的通道,原告韓某甲建房於1957年並持有宅基地使用證,去年被告韓某乙在其莊基上建房佔用了通道,致使原告韓某甲及其家人出行的唯一通道變窄,最窄處為1.12米。被告韓某乙提交了村委會出具的證明,證明其是在自己莊基上建房。清豐縣法院審理認為,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通行等相鄰關係,給相鄰方造成妨礙的應當排除妨礙。被告韓某乙對韓某甲的通行權已經造成了侵害,依照《民法通則》第83條、134條的規定支持原告韓某甲的訴求。

相鄰關係中宅基地使用權要讓步於通行權


法官提醒,相鄰關係比較複雜,涉及用水、採光、通行、衛生、安全等生活的方方面面,鄰居間長期相處難免會有權利衝突存在,但“遠親不如近鄰”,鄰居間互相體諒,兼顧各方的利益,團結互助才是提升鄉風文明、鄉村振興的不二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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