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拒絕承認自己的犯罪事實怎麼辦?

必須J持正義


根據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的司法原則,嫌疑人不管基於何種原因不認罪,其實是嫌疑人自己的選擇。這個時候,公安只能通過蒐集其它客觀證據形成證據鏈來證明嫌疑人有罪,嫌疑人的認罪態度會對他的在審判階段的量刑有影響,對是否構成犯罪的認定不應起主要證據作用。也就是真正完美的有罪證據鏈是就算嫌疑人不認罪,指控的犯罪一樣能夠成立。我國刑訴法規定,只有被告人供述的,不得定罪。只有指控證據達到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才能作出有罪判決。


李偉毒辯非吸刑事律師


在正當程序中絕大部分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最關鍵的證據都並非是當事人自己的口供,當然如果當事人認罪認罰,還是省了辦案機關很多事,辦案機關是樂於接受的。

犯罪嫌疑人拒絕承認犯罪事實,客觀上可以分為兩大類:第一類是犯罪嫌疑人的確沒有實施犯罪行為,是被冤枉的,這種所謂的不承認就具有了正當性。換一個角度來說,對於當事人確實沒有實施犯罪行為的案件,想要從客觀實物證據入手進行定罪,難度是比較大,所以當事人自己認不認罪就成了關鍵,這也導致了此類案件存在重口供輕實物證據的現象,一旦陷入這樣的怪圈,離冤假錯案也就不遠了。

第二類是當事人確實有犯罪行為的案件,拒絕承認犯罪事實會被理解為企圖逃脫罪責,但是對於證據確實充分的案件,想要入罪的關鍵並非是口供。刑事案件中實物證據證明力一般被認為要大於單詞證據,實物證據同時是檢驗言詞證據真實性的重要依據,所以說能夠證明當事人有罪的實物證據,才是一個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關鍵,此外還有同案犯罪嫌疑人供述、證人證言等言詞證據相互佐證,作為控方的證據體系。

所以,當事人確實無罪的案件如果最終被定罪,往往是因為口供被違法取得和放大;當事人確實有罪的案件,認罪與否並非是定罪量刑的核心和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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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問題在司法實踐中經常會遇到。

首先,很多人會說,嫌疑人不承認,我們可收集大量的間接證據,只要證據形成鏈條,同樣可以證明事實,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但說心裡話,這種情況是說說非常容易,做起來很難。對於有大量證人圍觀的案件調查起來容易,反之就很難。比如:入室盜竊案,沒人目擊者,現場、髒物條件如果沒有價值或無法獲取,怎麼辦?這類問題,如果不供,證據是很難獲取的。

二、我們常說重證據、不輕信口供。實際在理解這句話的時候,就有不同的解讀。試問:口供是什麼?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是七大證據之一。口供本身就是證據,否定口供就是否定了刑訴法證據,只是我們不以此一個證據做為定罪依據而巳。

三、獲取證據有三種方法,一是以犯罪嫌疑人口供為基礎,按照交待把這個大樹的枝幹添滿添全,從而證明全部事實。二是嫌疑人不供,我們以被害人陳述為出發點,結合現場等能夠獲取的間接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三是一種特殊情況,很多方面都無法獲得證據,我們只要找到關健點,能夠獲得有力證據證明了這一點,也能起到證明嫌疑人犯罪的目的。

三、為什麼不供?

實際對嫌疑人不供的問題,我們還是在審訊上找原因。什麼是訊問?要知道這絕對不是詢問,更不是談話聊天,是講求方法策略的。不是說不讓打了,就問不了,想有所成就,學一學心理學。

由於篇幅有限就不多說了。

如果是同行,希望能夠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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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幾個回答,可能是法律工作者或幹過與訊問有關的工作人員。我站在嫌疑人的角度來說說不同的見解。

當任何一個案件發生時,偵查人員急需掌握第一手資料。這時候犯罪嫌疑人還沒有充分的心理準備。也就是審訊的最佳時間,如果是一般案件,都在派出所或公安局的治安科進行,以前大部分都會刑訊逼供。派出所或治安科掌握著第一手訊問筆錄。一般的嫌疑人都在第一次審訊中會交待犯罪事實。說實話,八幾年、九幾年大部分在逼供,誘供,詐供中得到口供。犯罪嫌疑人打死不交待的。第一手審訊筆錄就毫無意義了。有些受不了刑的……這就是八、九幾年冤假錯案多的原因。

社會上一直你流傳著,坦白從寬,牢底坐穿。抗拒從嚴,回家團圓。本意就是隻要你是硬骨頭,打死別承認,他們就拿你沒辦法,只能放你回家團圓了。

隨著社會的發展,時代的進步,法律慢慢健全了。證據是案件最主要的定性之一,公安幹警費盡周折和腦汁,一定要提取證據,還原一個完整的證據鏈接,以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是完全有必要的。

嫌疑人拒不承認犯罪事實,一是尋找證人證物。二是蒐集證據,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事實擺在面前,不由他不承認。

以上只是本人的想法,不到之處,請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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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訴法規定,沒有被告人供述,但其他證據仍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證實的,不得認定被告人有罪。

可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下稱口供)並非定案的必要條件。事實上,口供雖然屬於直接證據,但並不具有獨立的證明價值,必須要結合其他證據。突破口供,仍然是一種比較落後的取證觀念。

因此,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肯供述的情況下,要注重蒐集其他證據,尤其客觀性物證、目擊證人等證據價值比較高、能夠證明案件關鍵事實的證據。

具體說來,如果存在目擊證人等直接證據的,要加強對證據合法性、真實性的審查;如果只有間接證據的,要形成證據鏈才能定案,即每一個環節都要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並排除矛盾之處或有合理解釋。



風雲26610126


辦了這麼多年的案件很少有嫌疑人承認自己的犯罪事實,無論大案件小案件,矢口否認的不少,避重就輕的更多。就不說刑事案件了,普通的打架,幾乎天天都發生好多起,大部分是故鄉毆打,你取雙方筆錄,無論哪一方都說自己打他如何如何應該,有理。對方打自己就是觸犯了法律,就該槍斃。所以,案件的辦理不能由嫌疑人的口供判斷,因為嫌疑人至少會避重就輕。也不能由受害人的筆錄判斷,因為受害人或多或少會誇大其詞。所有人在敘述發生在自己身上的一件事情時都會現在利己的角度敘述,敘述中還會加進去好多臆測,比如我認為,我覺得,我感覺之類的話。所以一起案件要靠各種證據,證人證言,結合雙方筆錄,還原真實的案情,形成證據鏈,充分確實的證明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

案件的核心其實就是證明二字,但正是因為如此,有很多案件存在先天證據上的缺失,無法證明,或者不能充分證明,存疑。所以有很多案件是破不了的,警察也是人,不是神,證據確實也不能自己偽造一份證據,所以我們平時假如看到犯罪,希望能夠儘量配合警察的工作,有時候你的一份證言就能把證據鏈串起來,就能讓壞人得到應有的懲罰,讓受害人的到應有的公平


知守知行


這個沒有關係。只有證據證明的犯罪事實,並經過法定程序取得,才能夠認定為犯罪。如果沒有證據證明的犯罪事實,即使犯罪嫌疑人承認犯罪,也不能認定為犯罪。

為"提問而答。

由偵查機關確定為犯罪嫌疑人並採取法律強制措施的前提條件,是偵查機關必須掌握犯罪嫌疑人一個犯罪事實。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的。

當犯罪嫌疑人被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刑事拘留等法律強制措施後。偵查機關即根據掌握的犯罪事實獲得證據,證明其犯罪事實存在。

確定是否犯罪的核心就是證據(俗稱證據之王)。而證據按照刑事訴訟法第48條規定,"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訴和辨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辯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因此,從上述規定中可以發現,物證、書證是證據的核心。其它證據都是圍繞物證、書證服務的。只要原始物證、書證把犯罪事實,或沒有犯罪的事實鎖定,其它任何證人證言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都是泛力的。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證據的解釋更為清楚、明晰、細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2012年12月20日 法釋<2012>21號文件,以後簡稱)第64條"應當運用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包括:(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 (二)被指認的犯罪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為被告人所實施; (四)被告人有無刑事責任能力,有無罪過、實施犯罪的動機、目的; (五)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後果以及案件起因等; (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七)被告人有無從重、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情節; (八)有關附帶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理的事實; (九〉有關管轄、迴避、延期審理的程序事實; (十)與定罪量刑有至的其它事實。認定被告人有罪和對被告人從重處罰,應當適用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

最高法的完全包含了國際上刑法學證據的"七個W"內容,也包含了"罪刑法定原則",摒棄了"有罪推定“。

所以,題主的犯罪嫌疑人拒絕承認犯罪事實怎麼辦"的問題,不是問題。只要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確實、充分,偵查機關繼續偵查,檢察機關照樣批捕、公訴,審判機關同樣定罪、處刑。

如果沒有證據證明犯罪,或證據不確實不充分,造成冤假錯案,司法人員不僅擔責,還要對被害人給予國家賠償。

管見了。




商世好


被告人拒絕承認自己的犯罪事實,公安機關可以收集其他間接證據。只要間接證據能夠形成證據鎖鏈的,同樣可以認定犯罪事實並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規定,重證據,不輕信口供,只有口供,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犯罪事實,沒有口供但其他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犯罪事實。所以,犯罪嫌疑人不承認犯罪並不是逃避法律追究的有效方式。

按照刑訴法的規定,不得強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證其罪,犯罪嫌疑人沒有證明自己犯罪或不犯罪的責任。證明犯罪的舉證責任依法由人民檢察院承擔。所以,能不能最終定罪判刑,在於人民檢察院舉證是否確實充分,不在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不是開口承認。



北京李國鋒律師


連雲港中復連眾複合材料集團有限公司與楊林、周超、李永萬等犯罪嫌疑人,惡意串通,內外勾結,弄虛作假,偽造證據,以虛構事實,向連雲港市海州區人民法院提供虛假證據,作偽證的欺詐手段,提起惡意虛假訴訟,從而來達到騙取違約金的目的。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犯罪,涉案單位及涉案人員是不會主動承認犯罪事實。其實,受害人就是人證,至於物證就簡單了,證明涉案單位及涉案人員虛構捏造的犯罪事實便可。所以說,司法機關在人證物證形成證據鏈的情況下,即便是涉案單位及犯罪嫌疑人不供述犯罪事實,也不影響定性。


參謀長30992571


重證據,輕口供!現代司法實踐的共識。零口供只要有證據就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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