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法之窗】充當“保護傘”受處分!

【纪法之窗】充当“保护伞”受处分!

紀法之窗

為幫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學習、掌握黨紀法規,豐南區紀委監委與《今日豐南》報、豐南電視臺、豐南發佈聯合推出《紀法之窗》專欄,講述相關案例,解讀黨紀法規,明晰法紀底線,以期共同營造良好的黨風政風和社會風氣。

充當“保護傘”受處分

案 例:

某縣公安局某派出所原副所長王某、某分局輔警穆某某充當“保護傘”問題。2017年始,王某和穆某某,以包庇、放縱、通風報信等方式為李某等人長期開設賭場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充當“保護傘”,共同收受他人賄賂37萬元。2018年11月,王某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穆某某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二人涉嫌違法犯罪問題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法規鏈接: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條例施行前,已結案的案件如需進行復查複議,適用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尚未結案的案件,如果行為發生時的規定或者政策不認為是違紀,而本條例認為是違紀的,依照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處理;如果行為發生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認為是違紀的,依照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處理,但是如果本條例不認為是違紀或者處理較輕的,依照本條例規定處理。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汙賄賂、失職瀆職等刑法規定的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95號 2007年4月22日)

第二十三條 有貪汙、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等違反廉政紀律行為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三十二條 參與賭博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為賭博活動提供場所或者其他便利條件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

利用賭博索賄、受賄或者行賄的,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處分。

點 評:

本案中,王某、穆某某充當“保護傘”並接受賄賂,均應受到相應處分,並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政治意識和宗旨意識的缺失弱化,有少數利慾薰心的黨員幹部和公職人員,利用自身掌握的權力或影響力,為違法犯罪活動充當“保護傘”,破壞了政治生態,也侵蝕了群眾的切身利益。廣大黨員幹部及公職人員要恪盡職守,牢記職責使命擔當,正確運用手中的權力,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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