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拆上市有望“鬆綁” A股迎多元化發展機遇

本報記者 侯捷寧

藉著科創板的東風,A股分拆上市或將有重大突破。市場人士認為,監管層允許上市公司符合條件的子公司在科創板上市填補了境內關於分拆上市的制度空白,為A股市場分拆上市的制度改革埋下了伏筆,分拆上市或成為繼科創板後A股市場中的新亮點。

日前發佈的《科創板上市公司持續監管辦法(試行)》明確提出,達到一定規模的上市公司,可以依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有關規定,分拆業務獨立、符合條件的子公司在科創板上市。

據瞭解,目前監管部門正在研究制定主板公司分拆子公司到科創板上市細則。

“從成熟市場經驗看,分拆上市是一種較為常用的資本運作方式,經驗值得我們借鑑。”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近幾年來,越來越多實施多元化戰略的集團和優質上市公司提出分拆上市的需求,分拆上市有利於激發上市公司的研發能力和創新能力,鼓勵企業的分支業務,尤其是高端創新型的產業做大、做強,這樣也可以形成企業的多點佈局,有利於公司真正意義上的多元化發展。

A股分拆上市將有重大突破

對於A股市場來說,分拆上市並不是新鮮事物。形式上來看,A股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上市主要有四個途徑:分拆子公司創業板上市;分拆子公司新三板掛牌;分拆子公司直接發行H股在香港上市;分拆子公司通過紅籌架構在境外上市。

但實際上,一直以來,A股關於分拆上市制度相對空白,上市公司難以實現境內分拆上市,轉而選擇以“H股”或“紅籌”方式上市的比較多。

例如:2018年,中國平安分拆平安好醫生赴港上市、三六零亦分拆旗下“魯大師”赴港IPO;最早還有A股公司青鳥天橋和同仁堂分別分拆下屬子公司青鳥環宇和同仁堂科技在香港上市、天威保變參股的天威英利在美國上市。

由於A股公司分拆子公司在境內上市一直沒有得到突破,這也讓很多優質A股公司旗下的資本運作受到限制。

“科創板明確分拆上市的通道打開,分拆上市政策獲得了突破,無疑將對多主業類企業帶來資本增益效果。”一家券商投行人士表示。

國信證券高級研究員張立超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分拆上市不僅能進一步拓寬融資渠道,同時還能引入新的合作方,改善母公司的財務狀況。而且,通過分拆上市,子公司能對自身業務進行更多披露,社會公眾能對子公司業務的成長性有更為準確的瞭解,從而吸引投資者,提高公司的市場價值,對母公司股價的提升也有促進作用。

境外成熟經驗可借鑑

記者瞭解到,在境外,分拆上市手段的運用十分廣泛,如美國於《1933年證券交易法》率先規定分拆上市證券登記規則,《1934年證券交易法》對分拆上市的信息披露做出要求,1997年進一步完善證券登記要求。美國市場的分拆上市分為兩種,股權分拆和股權切離,前者是指上市公司將其在子公司中擁有的全部股份按比例分配給母公司現有股東,現有股東對上市公司及分拆公司保持同樣的權利;後者是指上市公司將其子公司的部分股權進行IPO,上市公司股東在絕對持股數量上不發生任何變化。

在2015年,美國分拆指數市場收益率幾乎為標普500指數的兩倍,分拆上市公司達到40家。

香港市場的分拆案例也較為常見,2011年至2019年3月份總計完成44單分拆上市案例,分拆後母子公司的市值漲幅平均約為37%。

香港聯交所《上市規則》第15項應用指引集中規定了分拆上市的審查標準,主要包括:一是母公司最初上市後的三年內不得分拆上市;二是新公司上市後,母公司必須保留有足夠的業務運作及相當價值的資產,以支持其分拆作獨立上市的地位。此外,母公司(不包括其在新公司的權益)在緊接提出申請分拆前的5個財政年度中任何3個財政年度的淨利潤不

低於5000萬港元;三是母子公司相互獨立。業務劃分清楚,董事會、公司管理、行政能力等方面獨立,母子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應根據《上市規則》進行。四是分拆上市建議須獲得股東批准的情況。若分拆達到《上市規則》規定的規模,須獲母公司股東批准。如控股股東在有關建議中佔有重大利益,則該控股股東及其聯繫人均須放棄其表決權。五是子公司上市時,母公司股東可優先獲得擬上市子公司的股份。

從港股、美股的分拆上市案例來看,張立超認為,分拆上市優點很多,通過分拆上市,促使業務分離,實現獨立經營,同時新設公司可靈活採取多元化股權激勵計劃管理人才,還可增獲融資平臺,拓寬融資渠道,加速轉型升級,提升市場價值和股東權益。

監管應關注五大重點

但是,在分拆上市的過程中,市場最擔心的是還是如何防止利益輸送,信息披露的真實性,以及對關聯交易、同業競爭問題的認定等問題。

對此問題,張立超對記者表示,對比美國、日本、中國香港等對分拆上市的監管規則,不難發現,其監管的重點在於保護原上市公司股東權益、嚴防利益輸送等情況的出現。如《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有關規定明確了港股分拆上市的相應法規,對新設立的公司,在財務、管理層、控制權變動以及獨立性等多方面做出了

相應規範;對於原公司,就原公司經分拆後餘下的業務的盈利做了要求,並且在上市時間問題、衝突問題、股權交易等方面也提出了一定限制,以保證投資者的權益及資本市場的穩定。滿足條件的企業可以考慮分拆上市,但需就分拆上市的相關事宜提交香港聯交所審批。

而美國市場對於分拆上市過程中的信息披露給予了高度重視。信息披露方面,美國市場規定,若分拆上市涉及面向公眾發行證券,與一般的IPO一樣,分拆公司在向交易所申請上市前,按照要求必須向SEC提交相關資料申請註冊。

張立超認為,監管層對於分拆上市需要從五個方面予以重點關注:一是合規性。涉及分拆上市的決議所履行的決策程序是否合規,如其母公司為國有企業,是否取得國有股權設置批覆文件;二是一致性。包括信息披露的一致性和會計政策的一致性;三是同業競爭。如是否存在直接競爭、替代關係,是否存在利益衝突,是否使用了同樣的原材料、銷售渠道、經銷商、供應商等,這些均需作出說明;四是關聯交易。包括相互供應原材料、銷售產品的必要性和價格的公允性;租賃土地時,價格是否公允;進行資金拆借時,是否簽署合同,利息是否公允等;五是獨立性。包括業務獨立性、資產獨立性、財務獨立性、機構獨立性、人員獨立性、技術獨立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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