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春業走私普通貨物案

關鍵詞:走私罪 網購 海外代購 主觀明知 量刑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案件索引】

一審: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刑二初字第484號(2012年12月13日)

二審: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粵高法刑二終字第52號(2013年2月27日)

【基本案情】

公訴機關:深圳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葉春業,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

2010年8月,葉春業與胥某(淘寶網名“阿布卿”,另案處理)合謀後,由胥某從新西蘭組織奶粉貨源並空運至香港,葉春業負責在香港接貨,並僱傭“水客”攜帶或交給他人安排攜帶奶粉入境,再發送給上海收貨人胥某某。奶粉運抵上海後,葉春業按每罐奶粉人民幣15元左右的價格向胥某收取“清關”費用。2010年8月至2011年4月期間,葉春業為胥某走私入境“Karicare(可瑞康)牌”奶粉共計62407罐。經海關核稅部門核定,上述走私入境的奶粉偷逃稅款共計1554921.88元。

上述事實,有深圳市場監督管理局移交的案件材料,文錦渡海關緝私分局出具的抓獲經過,文錦渡海關緝私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單,上訴人葉春業統計提供的數量統計表,從葉春業個人電腦打印並經葉春業籤認的“清關費用”清單,上訴人葉春業提供並確認的“阿里旺旺”聊天記錄,支付寶賬戶資料、登錄信息,深圳海關緝私局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深關緝鑑(電子物證)字[2012]055號《檢驗報告》,深圳海關緝私局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深關緝鑑(電子物證)字[2012]056號《檢驗報告》,中國檢驗認證集團深圳有限公司出具的《檢驗證書》,深圳海關審單處出具的涉嫌走私案件偷逃稅款《計核證明書》〔深關計稅字(11-08)06095號,深關計稅字(12-04)03764號〕,相關證人證言及葉春業的供述等證據證實。

【裁判結果】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深中法刑二初字第484號刑事判決:葉春業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90萬元;查扣在案的走私貨物依法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宣判後,葉春業不服,提起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3年2月27日作出(2013)粵高法刑二終字第52號刑事裁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葉春業無視國家法律,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走私普通貨物入境,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葉春業在共同犯罪中協助貨主走私普通貨物入境,起次要作用,可認定為從犯,依法予以減輕處罰。葉春業歸案後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故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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